| 臨沭縣人民政府關于森林防火的通告 | ||||||||||||||||||||||||
| 2025-11-01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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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山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為我縣森林防火期。其中,2026年2月1日至5月1日為森林高火險期。 二、森林防火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區(森林及距森林邊緣500米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燒荒、焚燒農作物廢棄物料等生產性用火; (二)墳頭燒紙或燒香、燃放煙花爆竹、吸煙、烤火、野炊等非生產性用火; (三)攜帶、使用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銷售、燃放孔明燈; (五)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三、森林防火高火險期內,林區及周邊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對居民必要的生產生活用火要嚴格監控、加強管理。 四、根據我縣森林資源情況,劃定蒼馬山林區、冠山林區,三山、夾谷山、玉山、小蒙山、羽山等集體林區為森林高火險區,高火險區內居民生活用火、其它生產用火、進入的交通工具,要按規定落實相應的防火措施。 五、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內從事野營、登山、祭祀、廟會等活動的,要遵守森林防火有關規定,并服從相關單位防火安全管理。 六、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進入林區的,監護人應當履行有效的監護義務;森林經營者要履行好監督管理職責。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占用森林防火設施、設備。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公安、應急等相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值班電話:5252119、6211096),并迅速組織力量撲救,最大限度減少火災損失。 九、對違反以上規定造成森林火災的單位或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和《山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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