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 ||||||||||||||||||||||||
| 2025-11-01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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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縣已進入新一年度森林防火期,由于汛期雨水豐沛,林下可燃物生長茂盛,森林防滅火形勢十分嚴峻。為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火災發生,切實保護我縣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森林防火條例》、《山東省森林資源條例》、《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特發布臨沭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期 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為我縣森林防火期。其中,原則上2026年2月1日至5月1日為森林高火險期。 二、森林防火區 臨沭縣的森林及距離森林邊緣500米范圍內劃定為森林防火區,其中公益林區域及距離公益林邊緣500米范圍內劃定為森林高火險區(包括生態區位比較重要的部分商品林區域)。 三、禁火的范圍 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內禁止野外用火;在非森林防火區可能引發森林、林地以及其他野外火災的區域禁止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四、森林防火期內,除依法批準的計劃用火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區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1.燒荒、焚燒枝葉草、焚燒農作物廢棄物等生產性用火; 2.燃放煙花爆竹、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祭祀用火等非生產性用火; 3.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品、私拉有電線路、電網狩獵等行為; 4.爆破等工程用火; 5.銷售、購買、燃放孔明燈等空中移動火源; 6.其他易誘發森林火災的野外用火行為。 五、其他規定 1.森林高火險期內,森林高火險區內的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公益林和重要山林的非開放區實行封閉管理,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進入。經批準的,應當自覺接受森林防火人員的登記檢查,掃“防火碼”并負有森林防火的責任和義務,要按照規定落實森林防火措施。 2.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從事野營、登山、旅游等活動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森林防火規定。 3.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進行爆破、勘查施工活動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 4.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者占用森林防火設施、設備。 5.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嚴禁未在監護人有效監控下進入森林防火區,法定監護人要履行有效的監管義務,森林經營者要履行好監管職責。 6.一旦發現未經批準人員進入山林,首先由當地人民政府(國有林場)進行勸離和制止;違反以上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嚴格依照《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消防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依法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報告。舉報電話:5252119(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110(公安機關);119(縣消防救援大隊);6211096(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 本《禁火令》自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次年5月31日。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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