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沂市司法局關于印發《臨沂市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實施細則》《臨沂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實施細則》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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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司法局關于印發《臨沂市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實施細則》《臨沂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實施細則》的通知 臨司發〔2021〕12號 各縣(區)司法局: 現將《臨沂市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實施細則》《臨沂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臨沂市司法局 2021年4月29日 臨沂市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監督管理,推動基層法律服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山東省司法廳《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辦法》《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上一年度的執業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其執業和管理狀況做出評價的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通過年度考核,教育、引導和監督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管理,依法、誠信、規范、盡責執業,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業使命。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年度考核,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考核工作,審核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等次。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的具體實施和初審工作,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議。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考核于每年的四至六月集中進行。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考核應當與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一并進行。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六條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基層法律服務所加強黨的建設、遵守憲法法律、履行法定職責、實施規范管理的情況,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辦法》第二章規定的考核內容;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黨的組織是否健全,對黨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教育管理是否落實,黨的組織活動開展是否經常;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組織形式、名稱、章程是否符合《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要求,合伙人是否在兩人以上,是否有三名以上專職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四)是否存在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擅自變更執業住所的情況; (五)是否依法與在本所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聘用的輔助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六)是否落實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統一收費制度,財務管理是否規范,是否建立公共積累和風險防控機制,公章函件和業務檔案管理是否規范,是否按照有關社會保障的政策和規定,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輔助工作人員辦理社會保險; (七)是否建立執業活動內部監督制度,是否存在因執業活動被投訴未查結的情況; (八)是否存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所列違法違規情形。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評定標準 第七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上一年度執業和管理情況的總體評價。 第八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執業和管理活動符合下列標準的,考核等次為合格: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監督,較好履行法定職責; (二)在基層法律服務隊伍建設、開展業務活動、實行內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范的要求,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較好落實; (三)合伙制度實施正常,合伙人之間不存在可能影響本所正常執業的重大糾紛; (四)基層法律服務所資質管理符合《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各項規定,能按規定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報送各類審批材料和信息數據。 (五)本所未因執業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或者受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已按要求積極完成整改; (六)較好履行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會員義務。 第九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為不合格。 (一)本所不能保持《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規定的法定設立條件的; (二)放任、縱容、袒護本所執業人員和實習人員在執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不能嚴格執行司法部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業務范圍、工作原則和服務程序的規定,建立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等制度的;接受委托、代理重要案件沒有報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沒有建立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管理制度,沒有在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張貼公示本所法律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明細的;沒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統一收取服務費,沒有配備財務管理人員和開設公戶的;收取委托人繳納的法律服務費后沒有開具發票交付委托人的; (四)沒有與所內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與聘用的文秘、財務、行政等輔助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列明職責、權利、義務的;實習人員、輔助工作人員的聘用、變更情況沒有在七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的; (五)不能按照要求積極推進鄉村振興基層法律服務專項行動、法治宣傳教育、人民調解等工作的;拒絕為符合規定條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弄虛作假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 (六)沒有建立健全基層法律服務業務檔案管理制度的;其他不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亂,造成本所不能正常運轉的; (七)不能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督和管理,不履行法定職責,存在違規使用名稱、擅自變更或私設執業地點等違規行為的; (八)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九)不履行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會員義務的; (十)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采取網上辦理的形式,依托全省基層法律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表格申報、材料審核、電子簽章等全流程網上辦理,基層法律服務所無需提交紙質材料??h級司法行政機關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自行下載留存年度考核和機構、人員變更、注銷等材料。 第十一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接受年度考核,應當在完成對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和本所年度工作總結后,依據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考核內容,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管理系統”上報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申報表》;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上一年度工作總結; (三)獲得各類表彰獎勵、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相關材料; (四)與上年度新聘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輔助人員簽訂的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輔助人員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 (五)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基層法律服務所報送的材料后,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材料進行審查,發現報送材料不齊全或者有疑義的,應當要求基層法律服務所予以補充或者做出說明,也可以進行調查核實。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材料審查,組織對轄區內所有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現場檢查,出具年度考核初審意見和考核等次評定建議,連同相關材料一并報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三條 市司法行政機關收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送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材料和初審意見后,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上一年度的執業和管理情況進行審核,可以結合工作需要組織對轄區內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現場檢查,同時對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送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年度考核意見進行審核。根據審核結果,為基層法律服務所評定考核等次。 在審核中,發現基層法律服務所報送的材料以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初審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收到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責成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重新進行審查。 考核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評定考核等次,可以征求同級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十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結果確定后,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考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基層法律服務所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考核機關申請復核??己藱C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公示期滿,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副本上注明考核等次,加蓋“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專用章。 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結果應當記入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檔案。 第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查處,或者司法行政機關限期整改期限未滿的,應當暫緩考核,待有查處結果或者整改期滿后再予以考核。 第十七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符合年度考核“合格”等次標準,但經考核發現該所在隊伍建設、業務開展、內部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問題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同時對該所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整改期滿后仍不符合《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由市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注銷,報山東省司法廳備案。 第十九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的,由市司法行政機關公告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考核的,視為自行停辦,由市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注銷,報山東省司法廳備案。 第二十條 市司法行政機關認為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改正。 第五章 考核結果備案和公告 第二十一條 市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后,應將本行政區域開展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的情況總結及考核結果報山東省司法廳備案,同時抄送本級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 第二十二條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的結果在市級以上媒體予以公告。 公告的內容,應當同時包括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形式、住所地址、聯系電話、負責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姓名及執業證號等內容。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臨沂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5日。 臨沂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監督管理,推動基層法律服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山東省司法廳《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辦法》《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上一年度執業活動進行檢查,對執業表現做出評價,評定考核結果等次,記入本人執業檔案的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通過年度考核,教育、引導和監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管理,依法、誠信、規范、盡責執業,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業使命。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年度考核,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審核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等次。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具體實施,負責考核材料和考核等次的初審工作。 第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建立執業活動年度考核制度,負責組織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上一年度執業活動的考核評價,提出考核等次建議。 第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于每年的四至六月集中進行。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年度考核應當與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考核一并進行。 第二章 考核對象和考核內容 第七條 在本市正常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均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可以不參加上一年度的年度考核: (一)獲準執業不滿三個月的; (二)上一年度經市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參加脫產學習、培訓等活動,全年暫停執業的; (三)上一年度經市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因故因病全年暫停執業的。 第八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內容: (一)《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辦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的考核內容; (二)是否存在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情形; (三)是否能夠專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是否存在掛靠等情形,是否存在無正當理由連續停止執業滿三個月情形; (四)是否存在私自收案、收費等情形; (五)是否服從司法行政機關、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管理,是否能夠較好履行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會員義務,積極參加司法行政機關、行業協會組織的教育培訓等各類活動; (六)是否存在因執業活動被投訴未查結的情況; (七)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定代表人是否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指導,是否具備較高的政治素養、專業素質和管理能力; (八)是否存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所列違法違規情形。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評定標準 第九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上一年度執業活動的總體評價,作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十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年度考核,符合下列標準的,評定為優秀等次: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范,出色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對黨忠誠、愛崗敬業、誠實守信、業務精湛、服務為民,在本地區威信高、形象佳、影響好,在本行業典型引領和模范帶頭作用突出的; (三)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管理,積極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各類活動,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中事跡突出的; (四)嚴格遵守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章程,帶頭履行會員義務,積極參與協會建設的; (五)依法、誠信、規范、盡責執業,業務開展有特色、有亮點,無因執業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舉報投訴的; (六)考核年度受到縣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含同級以上機關單位、社會團體)表彰獎勵、表揚宣傳的;或本人撰寫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相關的文章在市級以上報刊雜志發表的;或個人開展執業活動的經驗做法和先進事跡受到市級以上新聞媒介宣傳推廣的; (七)考核年度任縣級以上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或任縣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含同級以上機關單位、社會團體)法律顧問的;或在行業協會任理事以上職務的。 第十一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年度考核,符合下列標準的,評定為稱職等次: (一)能夠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范,較好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能夠依法、誠信、規范、盡責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考核年度未因執業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當事人有效投訴或者受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的; (三)能夠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 (四)能夠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監督,積極參加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組織的教育培訓等各類活動的; (五)能夠遵守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較好遵守本所章程及各項管理制度的。 第十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為基本稱職: (一)因執業不盡責、不誠信、不規范等行為受到基層法律服務所批評、教育,或者受到當事人投訴被查實一件的; (二)因違法違規執業行為受到一次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故不能如期繳納協會會費,未履行好會員義務,在提醒告知期內按時完成的; (四)超出法律服務所收費標準收費,經檢查發現或者受到當事人投訴,在限期內如數退還給投訴人的; (五)在接待當事人后沒有給當事人告知風險的; (六)主持法律服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時,沒有將合同交付給委托人的; (七)其他不符合《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情節較輕的。 第十三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考核等次為不稱職: (一)因執業不盡責、不誠信、不規范等行為受到當事人投訴被查實兩件以上(含兩件)的; (二)因違法違規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 (三)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四)超出法律服務所收費標準收費,經檢查發現或者受到當事人投訴,在限期內沒有如數退還給投訴人的; (五)違反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自收案或者私自收費的; (六)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當事人費用的; (七)未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允許,就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等敏感案件接受媒體采訪或者通過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進行傳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八)擔任年度考核中“不合格”基層法律服務所負責人的;對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中考核為“不合格”負有直接責任的; (九)其他違反《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情節嚴重的; (十)上一年年度考核被評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第二年仍符合基本稱職等次標準的,第二年年度考核直接評定為不稱職等次。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采取網上辦理的形式,依托全省基層法律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表格申報、材料審核、電子簽章等全流程網上辦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無需提交紙質材料??h級司法行政機關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自行下載留存年度考核和機構、人員變更、注銷等材料。 第十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年度考核,應當依據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考核內容,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管理系統”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申報表》;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上一年度工作總結; (三)獲得各類表彰獎勵、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相關材料; (四)司法行政機關和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因變更執業機構新轉入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未滿半年的,應當同時提交變更前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其執業表現的鑒定意見。 第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辦法》,對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考核內容、評定標準,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上一年度的執業表現,出具考核意見,提出考核等次建議。 基層法律服務所負責人的考核等次建議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 第十七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完成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山東省基層法律服務管理系統”上報提交至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八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交的考核意見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結合日常監督掌握的情況,完成初審工作,報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在審查中發現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收到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責成基層法律服務所對該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重新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考核內容、評定標準,對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送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意見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評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考核等次。 在審查中發現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收到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責成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該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重新進行考核。 考核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評定考核等次,可以征求同級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二十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結果確定后,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考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逐級向考核機關申請復核??己藱C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 第二十一條 公示期滿,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考核結果”欄注明考核等次,加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專用章。 因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情形,不參加年度考核的,應當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考核結果”欄單獨注明原因。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結果應當記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檔案。 第二十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或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查處,或者司法行政機關限期整改期限未滿的,應當暫緩考核,待有查處結果或者整改期滿后再予考核。 第二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中,發現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違法違規執業行為,尚未處理的,應當按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按規定參加年度考核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如實報告,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參加執業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參加年度考核的,由其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按規定程序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 市司法行政機關認為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六條 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結果與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考核結果一并在市級以上媒體予以公告。 第五章 考核結果適用 第二十七條 年度考核被評定為優秀等次的,司法行政機關或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并作為評先樹優人選優先推薦。 第二十八條 年度考核被評定為稱職、基本稱職等次的,依法依規正常執業。被評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加強監管教育。 第二十九條 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應當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其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程序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條 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評定為不稱職等次的,由其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程序辦理注銷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臨沂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5日。 (2021年4月29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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