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3月15日前完成環境信息披露報告的通知 | ||||||||||||||||||||||||
| 2023-03-03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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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原《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同時廢止。其中規定:“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環境信息。”下列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環境信息:(一)重點排污單位;(二)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各級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四)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以下簡稱發債企業);(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披露環境信息的企業。相關罰則:第二十八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披露環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環境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九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披露環境信息不符合準則要求的;(二)披露環境信息超過規定時限的;(三)未將環境信息上傳至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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