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沭縣省管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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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沭安辦發〔2023〕29號
臨沭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沭縣省管內河通航水域 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鎮街、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經濟開發區: 現將《臨沭縣省管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臨沭縣省管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臨沭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3年6月14日 臨沭縣省管內河通航水域 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加強全縣省管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以下簡稱內河水上交通事故)應急管理,完善應急救援體系,科學高效做好內河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減輕水域污染,及時恢復內河水上交通正常秩序,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臨沂市省管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臨沭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法應對、預防為先,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快速反應、協調聯動”的工作原則,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及預案開展事故處置工作。 1.4內河水上交通事故分類分級 1.4.1 事故分類 主要事故類型包括:碰撞事故;擱淺事故;觸礁事故;觸碰事故;浪損事故;火災、爆炸事故;風災事故;自沉事故;操作性污染事故;其他引起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或者水域環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 1.4.2 事故描述 (1)碰撞事故。船舶在港口、狹水道、航道交匯點、漁區、能見度不良區域航行或停泊,因區域交通情況復雜、船舶會遇頻繁、回旋余地小,船舶機械故障,駕駛員瞭望疏忽、判斷失誤,避讓不及等,發生碰撞造成船舶損壞、人員傷亡等安全事故。 (2)擱淺事故。船舶航行中,因通航環境不滿足最低吃水要求造成船舶的擱淺。船舶長時間橫滯在通航水域中,易造成堵航,繼而增加過往船舶發生碰撞的可能,甚至釀成更大的水上交通事故。同時,若脫淺過程處置不當,還可能出現船體破損、斷裂、傾覆、沉沒、燃油泄漏、甚至人員傷亡等安全事故。 (3)觸礁事故。船舶航行中,因船舶管理、駕駛操作不當或違反航行及其他相關規則等出現的船舶破損進水、斷裂或傾覆、火災、爆炸、人員傷亡,甚至造成嚴重的水域污染等安全事故。 (4)觸碰事故。船舶駕駛操作不當或獲取信息不及時, 造成船舶觸碰岸壁、碼頭、航標、橋墩等固定物或沉船、沉物等安全事故。 (5)浪損事故。船舶在航行途中或停泊錨地時,因風浪所致,浪水涌上甲板致使艙面貨物落水受損,或因滲透、流浸等造成艙內貨物受潮霉變、腐爛、銹蝕財產損失等安全事故。 (6)火災、爆炸事故。船舶因日常管理不善引起火災, 高溫引燃易燃物質,造成爆炸事故。因船舶所處環境特殊,船舶火災、爆炸事故施救工作受到極大影響和限制,極易造成火災、爆炸次生災害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等安全事故。 (7)風災事故。船舶因遭受強風暴襲擊引發船舶上層建筑破壞、船舶進水、操縱失控、船隊斷纜散隊甚至船沉人亡等安全事故。 (8)自沉事故。船舶因超載、裝積載不當、駕駛操作不當、船體漏水等,引發船舶沉沒、全損、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安全事故。 (9)操作性污染事故。因船舶管理不規范,船員技術水平低、環保意識不強等,引發船舶油類污水溢出,有毒、有害危險物包裝散落和溢漏造成污染,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排放等造成安全事故。 1.4.3 事故分級 內河水上交通事故按照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由高到低分為四個級別: (1)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的,或者100人以上重傷的,或者船舶溢油1000噸以上致水域環境污染的,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或者船舶溢油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致水域環境污染的,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或者船舶溢油100噸以上500噸以下致水域環境污染的,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或者船舶溢油100噸以下致水域環境污染的,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4.4 中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縣省管內河通航水域內發生的內河水上交通事故的應對工作,指導全縣內河水上交通事故風險防范和應對處置工作。 1.6應急預案體系 省管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臨沭縣省管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2)全縣鎮街轄區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3)內河通航水域港航企業應急預案; (4)碰撞、擱淺、沉船等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2組織指揮體系 2.1縣級應急指揮機構 2.1.1 應急指揮機構 縣政府設立省管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內河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內河水上交通事故應對工作,縣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或指定的負責同志任指揮部總指揮,成員單位主要包括縣委宣傳部(縣政府新聞辦)、縣委網信辦、縣交通運輸局、縣應急管理局、縣發展改革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文化和旅游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氣象局等。 縣內河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交通運輸局,辦公室主任由縣交通運輸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2.1.2機構職責 縣內河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有關工作要求;統一領導、組織指揮內河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導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內河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縣內河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承擔縣內河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貫徹落實縣內河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決定和部署,組織、協調內河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辦理縣內河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文件;組織內河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演練;承辦縣內河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縣內河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縣委宣傳部(縣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指導內河水上交通事故的應急宣傳報道,組織媒體做好應對水上交通事故的安全防范知識和技能的宣傳;負責組織、協調內河水上交通事故的新聞發布等。 (2)縣委網信辦:負責應對內河水上交通事故相關知識的網上宣傳;負責輿情收集,及時處置不良信息,正確引導網上輿論等。 (3)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內河水上交通事故監測、分析、預警及應急處置;協調各有關單位參與內河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指導相關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企業制訂內河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各有關單位參與內河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演練;提供應急救援交通運輸保障;按照權限組織或參與內河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等。 (4)縣應急管理局:指導涉及縣管內河危險化學品運輸泄漏事故應急處置;協調有關單位做好應急救援物資的調撥; 指導事發地做好受災人員的生活救助;協調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救援;參與內河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等。 (5)縣發展改革局:統籌協調煤、電、油、氣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等。 (6)縣公安局:負責組織、指揮、維護現場治安秩序, 實施人員疏導;參與相關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等。 (7)縣民政局:負責協調遇難人員的遺體處置工作等。 (8)縣財政局:負責指導、協調做好相關應急資金的保障工作。 (9)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參與應急救援,開展人員搜救、火災撲救、貴重物品搶救等。 (10)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指導、做好省管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中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及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的支付工作等。 (11)縣生態環境分局:對內河水上交通事故發生地及周邊地區的環境進行監測評價;指導事發地人民政府對污染水域進行治理等。 (12)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配合組織內河水上交通事故涉及漁業、漁船及人員的救援安置工作;配合做好漁業船舶沉船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等。 (13)縣水利局:負責事發水域水文監測,提供相關水情信息,為內河水上交通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便利等。 (14)縣文化和旅游局:負責配合組織內河水上交通事故涉及旅游團隊及人員的疏散安置工作;配合做好旅游船舶沉船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等。 (15)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協調醫療機構開展內河水上交通事故的緊急醫學救援工作;根據需要指導事發地做好現場防疫和傷員的心理援助等。 (16)縣氣象局:負責組織為內河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所需的相關氣象信息服務、災害天氣預警等。 2.2現場指揮機構 內河水上交通事故發生后,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設立由本級政府負責同志、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的現場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內河水上交通事故現場處置工作。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內河水上交通事故時市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 下設應急處置工作組,包括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交通保障組、新聞工作組、調查評估組、善后處置組等。 (1)綜合協調組:負責應急工作組間綜合協調,督導檢查,會議組織,會議紀要,信息簡報,綜合文字,資料收集歸檔,搶險救援證件印制發放,處置信息調度、匯總、上報,與上級工作組的協調聯絡等。由縣交通運輸局牽頭,縣應急管理局、縣發展改革局、縣衛生健康局等配合。 (2)搶險救援組:負責制訂并組織實施現場救援方案, 協調調度救援隊伍、救援裝備和專家參與搶險救援,組織打撈沉船和失蹤人員;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對現場進行衛生消毒防疫。由事故發生地縣政府牽頭,縣交通運輸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文化和旅游局、縣農業農村局等配合。 (3)交通保障組:負責劃定現場警戒區域,對事故現場 交通管制,做好應急救援力量赴災區和撤離時的交通保障工作; 協調搶險救災物資、救援裝備以及基本生活物資等交通應急通行保障。由事故發生地縣政府牽頭,縣發展改革局、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應急管理局、縣農業農村局等配合。 (4)新聞工作組:負責統一發布權威信息,安排新聞發布,接待媒體記者采訪,協調處理與媒體間的相關事宜等工作; 正確引導網絡輿情,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由縣委宣傳部(縣政府新聞辦)牽頭,縣委網信辦、縣交通運輸局、事故發生地政府等配合。 (5)調查評估組: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作出調查結論,對應急工作的經驗和教訓進行總結評估,提出事故防范意見。由縣交通運輸局牽頭,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應急管理局等配合。 (6)善后處置組:負責事故現場清場和撤離,傷亡人員及家屬的安撫、撫恤、理賠、遇難人員遺體處置等善后處理和社會穩定工作。由事故發生地縣政府牽頭,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衛生健康局等配合,有關保險機構參加。 2.3專家組 建立內河水上交通事故處置專家組,由內河水上交通、水上搜救、醫療衛生、氣象、水文、安全監管、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方面專家組成。 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提供內河水上交通事故的應急防范與控制對策措施的咨詢,提出工作建議;評估內河水上交通事故的發展趨勢、嚴重程度,分析影響,為確定事故等級提供建議;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建議,為恢復生產提供技術支持。 本預案未列出的其他單位和部門,按照職責和內河水上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需要,全力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2.4跨區域安全事故處置 涉及跨縣域的突發事故,我縣與相鄰地市聯合成立內河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機制,雙方(或多方)有關負責同志共同擔任總指揮,共同指揮協調處置工作。 3監測和預警 縣內河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鎮街內河水上交通應急指揮機構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及預警機制,通過各類信息渠道,統籌監測信息匯總報告、預警信息發布工作。 3.1信息監測與分析 3.1.1 信息監測 縣內河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內河水上交通事故信息監測,主要包括:依托氣象、水利、海事等公共信息部門發布的可能誘發內河水上交通事故的預報信息;依托各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港口、航道、危險貨物運輸等可能引發事故的信息;其他機構及相關方提供的可能引發事故的監測信息等。 3.1.2 信息分析 縣內河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收到可能引發內河水上交通事故應急信息后,及時組織會商、分析、評估,初步確定預警級別。 3.2預警 3.2.1 預警級別 根據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內河水上交通事故預警級別從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識。 一級預警針對特別重大內河水上交通事故,二級預警針對重大內河水上交通事故,三級預警針對較大內河水上交通事故,四級預警針對一般內河水上交通事故。 3.2.2 預警發布 縣內河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及時依法依規發布預警信息,采取預警防御措施。根據事態發展,及時調整預警級別并更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3.2.3 預警響應 預警信息發布后,縣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增加觀測頻次,開展應急監測和預警信息專項報送工作,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形成動態報告制度; (2)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具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3)視情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 確保隨時可以正常投入使用; (4)確保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等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5)向社會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詢電話,公告采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預警發布后,應根據可能受到影響的范圍、程度安排部署有關防范性措施,若超出本級處置能力,應及時上報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 3.2.4 預警解除 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分級負責解除預警并提出預警響應終止后續處理意見。 4應急響應和救援 4.1信息報送 4.1.1 報送程序 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基層網格員和有關村(居)、企業、監測網點等要第一時間向所在地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送信息。報告內容一般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船舶名稱,傷亡情況,水域環境的污染情況,以及事故簡要經過,報告人姓名、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 4.1.2 報送形式 信息報告一般可采用網絡、傳真及其他通信手段,緊急情 況可先采用電話方式報告初步情況,事后補充書面報告。 4.2先期處置 在內河水上交通事故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立即開展應急行動,先期處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組織專業人員進行落水人員搜救、受傷人員救治、損失情況核查等應急處置工作。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內河水上交通事故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進行妥善安置, 做好有關上報工作; (2)對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作出盡可能準確的初始評估, 包括事故水域范圍、事故危害擴展的潛在可能性及人員傷亡情況,并及時向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 (3)封鎖事故現場,嚴禁一切無關人員、船舶等進入事故危險水域。開辟應急救援人員、救援設施及物資進出的安全通道,維持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 (4)調集應急救援隊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和設備,確保交通、通訊、供電、供水、廣播電視等公用設施安全或者正常運行; (5)對于涉及污染事故,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減少大面積危害。 4.3應急響應 4.3.1 響應分級 根據內河水上交通事故緊急程度、發展態勢、應急處置能力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事故應急響應、重大事故應急響應、較大事故應急響應、一般事故應急響應。 4.3.2 處置程序 (1)特別重大事故應急響應與處置程序如下: 發生特別重大內河水上交通事故的,市政府配合做好應急響應。 (2)重大事故應急響應與處置程序如下: ①發生重大內河水上交通事故的,市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響應,開展救援行動。同時,向省交通運輸廳報備; ②市內河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派出應急工作組和專家組趕赴現場,指導事發地政府做好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③市內河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突發事件信息 收集、傳達,及時向省政府、交通運輸部報送信息; ④各有關部門配合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報請省交通運輸廳協調,緊急調用相鄰地市的應急力量及裝備。 (3)較大事故應急響應與處置程序如下: ①發生較大內河水上交通事故的,市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向市內河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報備; ②市內河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密切跟蹤突發事件進展情況,指導事發地政府做好突發事件處置工作,視情指派現場工作組,趕赴現場協助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4)一般事故應急響應與處置程序如下: ①發生一般內河水上交通事故的,縣政府啟動應急響應,向市內河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報備; ②密切跟蹤突發事件進展情況,指導事發地政府做好突發事件處置工作,視情指派現場工作組,趕赴現場協助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當內河水上交通事故超出屬地政府應對能力的,在積極做好本級應對的同時,報請上一級政府應對。對于事故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大會議、重大活動期間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故發展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 4.4處置措施 事故發生后,各級內河水上交通應急指揮機構處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搶險救援:組織救援隊伍開展落水人員打撈、消防滅火等緊急救援行動;疏散并妥善安置受災人員,保護轉移重要財產; (2)醫療救治:組織開展傷員救治、衛生防疫和應急心理救援等醫療衛生處置工作,組織應急免疫接種等; (3)搶修保通:開展船舶、航道、碼頭、水上設施、輔助設施等搶修搶險作業,及時排除險情。因沉船、擱淺、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斷航或特別嚴重堵塞,地方海事部門負責組織沉船等礙航物的打撈工作,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受影響的船舶發布相關信息。因沉船、擱淺、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港口癱瘓或遭受嚴重損失,地方海事部門負責組織沉船等礙航物的打撈或清障工作,加強船舶通航監控,及時發布相關消息; (4)應急保障:協調調度應急隊伍、應急車輛及船舶、應急設備與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投入應急響應行動; (5)探測及控制危險源:組織專家研判火災、爆炸、泄 漏等事故的后果以及由此導致的中毒、腐蝕等次生災害的影響, 迅速采取技術措施進行事故后處理; (6)交通疏導:對事故航段進行停航等交通管控,對事發水域周邊交通秩序進行維護疏導,為應急船舶、車輛等交通工具提供通行保障; (7)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事故影響范圍、程度,做好事發水域及周邊環境的保護和警戒,維護治安秩序;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8)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通過政府授權發布、舉行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向社會發布權威信息,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5應急中止和響應終止 4.5.1 應急中止 有下列情況時可以中止應急行動:(1)受不可抗力影響; (2)應急力量自身安全得不到保障;(3)現場應急處置行動已變為不可行。 應急中止后,若存在影響應急行動的情況消除后仍需開展應急處置必要的,應及時重新啟動應急行動。 4.5.2 響應終止 有下列情況時可以終止應急行動:(1)內河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響應已獲成功或緊急情況已不復存在;(2)所有可能存在遇險人員的水域均已搜尋,未發現遇險人員;(3)失蹤人員在當時條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4)內河水上交通事故的危害已徹底消除或已得到控制,不再有擴展或復發的可能。 應急響應終止后,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有序撤離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態反復。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事發地政府應當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對事故中的傷亡人員、參與應急處置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補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詢及司法援助。緊急征用的運輸工具、通信設備、救助打撈設備設施等事后應當及時歸還,并按照相關規定支付有關費用,如有損壞應賠償相應損失。保險監管機構要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理賠工作。 5.2總結評估 組織參與處置的部門(單位)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將調查與評估情況向上級政府報告。 5.3恢復重建 健全縣政府統籌指導、地方政府履行主體責任、災區群眾廣泛參與的災后恢復重建機制,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政府負責。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政府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 劃,并向上級政府報告。需要國家援助的,由縣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請求。 5.4新聞發布 各級內河水上交通應急指揮機構按照市政府相關規定對事故調查結果及后續處理情況進行信息發布。 6保障措施 6.1隊伍保障 有關部門應當在應急管理部門的統籌指導下,加強內河水上交通專業應急隊伍建設,應當建立專業或兼職應急隊伍。各級內河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建立應急運力儲備,及應急管理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加強社會救援力量建設,發揮紅十字會、志愿者等社會力量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等依法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6.2物資裝備保障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或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裝備的生產、供給,明確其數量、分布、功能、使用狀態,并將應急資源配置情況報省內河水上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確保發生事故后可以緊急調用。 6.3技術保障 推動建立健全縣、鄉鎮(街道)兩級應急指揮平臺,并實現與市級應急指揮平臺的互聯互通,滿足內河水上交通事故監測監控、預測預警、值守應急、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需要。 6.4資金保障 各級內河水上交通應急指揮機構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提出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處置、應急裝備和物資、應急演練等所需經費,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應對內河水上交通事故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專職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7預案管理 7.1預案銜接 按照“下級預案服從上級預案、專項預案服從總體預案、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縣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要與臨沂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主動對接,確保預案銜接順暢。 7.2預案演練 建立應急演練制度,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每2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演練,以保證應急預案的有效實施和完善。 7.3預案評估與修訂 出現下列情況時,應及時組織評估、修訂完善本預案:(1)國家出臺新的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 或本預案所依據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發生變化;(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3) 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6)實施過程或應急演練中發現預案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7)預案制訂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7.4宣傳與培訓 各級內河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做好崗前培訓和日常培訓;新聞媒體應開展水上交通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等公益宣傳教育。 8附則 (1)本預案涉及的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等應當按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應急預案。縣交通運輸局應當加強本預案實施的跟蹤分析、督促檢查、綜合協調,并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評估,向縣政府安委辦提出修訂建議。 (2)本預案由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3)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省管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預警分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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