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行政合規事項 |
常見違法行為表現 |
法律依據及違法責任 |
風險等級 |
合規建議 |
指導部門 |
1 |
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應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
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一百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
★★★ |
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
畜牧獸醫管理科、臨沭縣畜牧發展促進中心 |
2 |
禁止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 |
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志或者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畜禽標識,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轉讓動物檢疫證章標志,不得持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轉讓的動物檢疫證章標志。 |
畜牧獸醫管理科、臨沭縣畜牧發展促進中心 |
3 |
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被污染的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
對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或者被染疫動物、動物產品污染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未按照規定處置。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或者被染疫動物、動物產品污染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未按照規定處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有關單位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依照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
★★ |
對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被污染的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建立相關制度和記錄。 |
畜牧獸醫管理科、臨沭縣畜牧發展促進中心 |
4 |
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隔離場應對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
1.未對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2.隨意拋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 |
《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2017年1月18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3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對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隨意拋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防疫主管部門責令進行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行為人承擔,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
1.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隔離場委托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處理的,應當及時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進行貯存和清運。 2.畜禽養殖場、屠宰廠(場)、隔離場在本場(廠)內自行處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的,應當符合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不得處理本場(廠)外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 |
畜牧獸醫管理科、臨沭縣畜牧發展促進中心 |
5 |
嚴禁非法收購、販賣、屠宰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 |
非法收購、販賣、屠宰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 |
《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2017年1月18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3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第六十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收購、販賣、屠宰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防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動物和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
★★★ |
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隔離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主體責任,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處理。 |
畜牧獸醫管理科、臨沭縣畜牧發展促進中心 |
6 |
無害化處理運營單位應按照規定處理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 |
無害化處理運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處理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 |
《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2017年1月18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3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無害化處理運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處理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防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
1.專業從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備專用運輸車輛。 2.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集中暫存點、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應當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管理。從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技能,掌握必要的安全防護知識。 3.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銷售無害化處理產物的,應當嚴控無害化處理產物流向,查驗購買方資質并留存相關材料,簽訂銷售合同。 |
畜牧獸醫管理科、臨沭縣畜牧發展促進中心 |
7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要按照規定簽訂、保存委托屠宰協議。 |
未按照規定簽訂、保存畜禽委托屠宰協議。 |
《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2019年12月1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28號令發布,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2021年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2號第四次修訂)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二)未按照規定簽訂、保存委托屠宰協議的; |
★★ |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接受委托屠宰的,要按照規定簽訂、保存委托屠宰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雙方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責任。 |
畜牧獸醫管理科、臨沭縣畜牧發展促進中心 |
8 |
畜禽屠宰廠(場)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畜禽。 |
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畜禽。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1997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8號公布,2007年12月19日國務院第201次常務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根據2021年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2號第四次修訂))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三)屠宰生豬不遵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技術要求和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消毒技術規范的 2.《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2019年12月1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28號令發布,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畜禽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畜禽的 |
★★ |
畜禽屠宰廠(場)要嚴格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等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開展屠宰活動。 |
畜牧獸醫管理科、臨沭縣畜牧發展促進中心 |
9 |
畜禽屠宰廠(場)要建立畜禽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畜禽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 |
未按照規定建立畜禽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畜禽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的。 |
1.《生豬屠宰管理條例》(1997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8號公布,2007年12月19日國務院第201次常務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二十五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的。” 2.《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2019年12月1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28號令發布,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畜禽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建立畜禽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畜禽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的。 |
★ |
1.畜禽屠宰廠(場)要建立畜禽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規定查驗登記流程、畜禽驗收標準、查驗要求、不合格畜禽處理、查驗登記記錄等內容。 2.畜禽屠宰廠(場)要建立畜禽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包含產品名稱、生產批號、數量、檢疫證明號、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號、屠宰日期、出廠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
畜牧獸醫管理科、臨沭縣畜牧發展促進中心 |
10 |
畜禽屠宰廠(場)要按照規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 |
未按照規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1997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8號公布,2007年12月19日國務院第201次常務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二十五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的; 2.《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2019年12月1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28號令發布,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畜禽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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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獸醫管理科、臨沭縣畜牧發展促進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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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場)。 |
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1997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8號公布,2007年12月19日國務院第201次常務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根據2021年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2號第四次修訂)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2.《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2019年12月1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28號令發布,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畜禽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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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獸醫管理科、臨沭縣畜牧發展促進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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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養殖場要建立養殖檔案,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 |
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或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 |
《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 年8 月30 日修訂通過,2007 年8 月主席令第七十一號)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對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未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2.《畜牧法》(2005年12月通過,2015年4月修訂,2022年10月修訂,2023年3月實施)第四十一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下列內容:(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三)檢疫、免疫、消毒情況;(四)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五)畜禽糞污收集、儲存、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情況;(六)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興辦畜禽養殖場未備案,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 |
載明下列內容:(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三)檢疫、免疫、消毒情況;(四)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五)畜禽糞污收集、儲存、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情況;(六)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
畜牧獸醫管理科、臨沭縣畜牧發展促進中心 |
13 |
銷售的種畜禽要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家畜系譜等。 |
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家畜系譜等行為。 |
1.《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對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未按照規定建立免疫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加施畜禽標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2.《畜牧法》(2005年12月通過,2015年4月修訂,2022年10月修訂,2023年3月實施)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家畜系譜,銷售、收購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或者重復使用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檢疫證明,偽造、變造畜禽標識,或者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畜禽標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3.《山東省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辦法》(2010年3月16日通過,2016年2月26日修訂)第三十八條:“銷售種畜禽,不得有下列行為:……(五)銷售無種畜禽合格證、家畜系譜、檢疫合格證的種畜禽;(六)銷售帶病的種畜禽。”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種畜禽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第六項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千元以下罰款。” |
★★★ |
銷售的種畜禽要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家畜系譜等。 |
畜牧獸醫管理科、臨沭縣畜牧發展促進中心 |
14 |
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在生鮮乳收購、乳制品生產過程中,嚴禁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
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在生鮮乳收購、乳制品生產過程中,因驗收不達標等原因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
1.《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6日通過)第五十四條:“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在生鮮乳收購、乳制品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乳品,以及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 2.《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2008年11月農業部令第15號)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發現奶畜養殖者和生鮮乳收購者、運輸者、銷售者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
★★★ |
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在生鮮乳收購、乳制品生產過程中,嚴禁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
畜牧獸醫管理科、臨沭縣畜牧發展促進中心 |
15 |
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 |
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 |
1.《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6日通過)第五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乳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 2.《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2008年11月農業部令第15號)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發現奶畜養殖者和生鮮乳收購者、運輸者、銷售者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
★★★ |
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 |
畜牧獸醫管理科、臨沭縣畜牧發展促進中心 |
16 |
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要符合動物防疫相關規定。 |
1.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2.疫區內易感染的; 3.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6.其他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二十九條: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二)疫區內易感染的;(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因實施集中無害化處理需要暫存、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并按照規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九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動物和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處罰。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相關活動;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等相關活動。 |
★★★ |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相關規定。 |
畜牧獸醫管理科、臨沭縣畜牧發展促進中心 |
17 |
動物診療機構應按照規定實施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處置診療廢棄物等。 |
1.診療廢棄物未簽訂危廢協議、動物尸體器官等未簽訂無害化處理協議、無交接單; 2.手術后帶有病菌的血水等直接排入下水道; 3.隨意棄置診療廢棄物; 4.其他不符合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處置診療廢棄物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動物診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實施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處置診療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動物疫病擴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 |
★★ |
1.簽訂有資質的危廢及無害化處理第三方協議,并嚴格按照約定標準執行。 2.安裝過濾裝置,并定期維護。 |
畜牧獸醫管理科、臨沭縣畜牧發展促進中心 |
18 |
執業獸醫師要使用病歷,開具處方。 |
1.不使用病歷,或者應當開具處方未開具處方的; 2.不規范填寫處方箋、病歷的; 3.未經親自診斷、治療,開具處方、填寫診斷書、出具動物診療有關證明文件的; 4.偽造診斷結果,出具虛假動物診療證明文件的。 |
《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管理辦法》(2022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6號)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執業獸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一)不使用病歷,或者應當開具處方未開具處方的;(二)不規范填寫處方箋、病歷的;(三)未經親自診斷、治療,開具處方、填寫診斷書、出具動物診療有關證明文件的;(四)偽造診斷結果,出具虛假動物診療證明文件的。 |
★ |
1.使用打印機打印制式處方箋。 2.加蓋公章或電子章。 3.做好存檔。 |
畜牧獸醫管理科、臨沭縣畜牧發展促進中心 |
19 |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產品要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包裝、標簽要符合規定。 |
1.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依照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 2.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1999年5月國務院令第26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訂) 第四十一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可以處違法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 |
★★ |
1.按照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和產品留樣觀察制度。 2.飼料包裝、標簽要符合相關規定。有品牌方代工生產的要注明生產廠家。特別是寵物飼料及寵物零食產品標簽,近年來相關投訴量增長迅速。 3.寵物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的也屬于違法行為。 |
畜牧獸醫管理科、臨沭縣畜牧發展促進中心 |
20 |
不得以非飼料、非飼料添加劑冒充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以此種飼料、飼料添加劑冒充他種飼料、飼料添加劑。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標簽標示內容一致。 |
1.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非飼料、非飼料添加劑冒充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以此種飼料、飼料添加劑冒充他種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2.生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3.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 4.包裝包材生產企業與實際不符的。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1999年5月國務院令第26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訂)第四十六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非飼料、非飼料添加劑冒充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以此種飼料、飼料添加劑冒充他種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二)生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三)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
★★★ |
1.對冒充等違法行為監管部門嚴厲打擊,并公示檢查處罰結果。對符合假冒偽劣條件的產品移交市場監管等部門,從重處罰。 2.化驗員要及時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標準以及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組織生產。并做好化驗記錄、微生物化驗記錄等,做好登記。不做化驗,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嚴禁銷售。 |
畜牧獸醫管理科、臨沭縣畜牧發展促進中心 |
21 |
養殖者不得使用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等。 |
1.使用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的; 2.使用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3.使用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 4.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飼料添加劑,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 5.使用自行配制的飼料,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的; 6.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質養殖動物,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的; 7.在反芻動物飼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的。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第18項: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產品批準文號核發。 2.《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1999年5月國務院令第26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訂)第四十七條:“養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使用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未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的;(二)使用無產品標簽、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三)使用無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四)在飼料或者動物飲用水中添加飼料添加劑,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的;(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飼料,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的;(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質養殖動物,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的;(七)在反芻動物飼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的。 |
★★★ |
1.購買有生產許可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并查驗生產許可證號等信息。 2.嚴禁添加“瘦肉精”等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添加物質。 3.可下載:國家獸藥綜合查詢系統APP。 4.可登陸: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查詢飼料生產許可證等相關信息。 |
畜牧獸醫管理科、臨沭縣畜牧發展促進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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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生產企業應采購、使用取得質量檢驗合格證、許可證明文件的原材料 |
農藥生產企業采購、使用未依法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依法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原材料。 如:某農藥生產企業采購的農藥生產原料未依法取得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
《農藥管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藥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一)采購、使用未依法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依法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廠銷售未經質量檢驗合格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農藥;(三)生產的農藥包裝、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四)不召回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 |
★★★ |
1.農藥生產企業應強化原料料采購、使用時的安全合規檢查,杜絕未依法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依法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原材料進入農藥生產環節; 2.縣級責任部門要對縣級行政區域內對采購、使用未依法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依法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為的處罰; |
種植業管理科、農藥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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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使用應嚴格依照標簽記載的相關使用信息和應注意的問題,做到安全用藥 |
農藥使用者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等。 如:某農藥使用者未按照標簽標注的用藥方法和劑量使用農藥。 |
《農藥管理條例》 第六十條:“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二)使用禁用的農藥;(三)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生害蟲,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生產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四)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五)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有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還應當沒收禁用的農藥。” |
★★★ |
1.農藥使用者應強化安全用藥意識,形成按標簽用藥的習慣; 2.縣級責任部門要對行政區域內農藥使用者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等行為及時處罰; |
種植業管理科、農藥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