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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沭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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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辦發〔2018〕15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單位,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沭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各類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主要包括國有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收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信息化管理、績效管理、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糾紛調處和監督管理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包括: (一)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的資產; (四)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 (五)借(貸)款形成的資產; (六)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和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預算管理與資產管理相結合、財務管理與資產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和處置收益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縣級財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規定制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組織實施監督; (三)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四)研究制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準,按權限審批國有資產購置、處置、調劑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等事項,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五)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審計、資產評估、資產統計報告和資產信息系統等基礎管理工作; (六)研究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機制和績效考核機制; (七)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督,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財政部門履行前款規定職責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項,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復處理。 第七條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應當對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實施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組織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績效考核、系統維護使用及日常指導檢查工作; (三)按照規定權限審核或審批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督促所屬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四)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以及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明確設立本單位專職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管理人員;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工作,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資產信息系統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完整性; (三)辦理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出租以及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四)接受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向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報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五)按國家財務和會計制度規定,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及時準確地進行會計核算; (六)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保障單位投資經濟實體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七)法律、法規以及政府及其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設立專職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共同做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并及時健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做好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行政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一條資產配置原則: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學管理、優化結構、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實行審批制度,資產配置應當在數量、規格、價值、使用年限等方面實行統一標準,具體標準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類制定。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凡有統一配備標準的,應當按照資產配備標準配置,對尚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從嚴控制,合理配備。能通過調劑、租賃、共享、共用解決的,不得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存量資產的質量、結構和分布情況,提出本單位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編制資產購置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批(沒有主管部門的直接報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根據縣級資產配置標準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批,行政事業單位依據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組織實施,不得辦理無資產購置計劃的資產購置事項; (三)行政事業單位年度購置計劃執行中,因工作需要增加或調整資產配置的,應當提出資產購置計劃,報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五條經縣政府批準組建的臨時機構、召開的重大會議、舉辦的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臨時機構、會議或活動主辦單位根據縣里批復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照先調劑、后租賃、再購置的原則進行審批。舉辦單位負責相關資產的維護、管理,財政部門跟蹤監督。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收入及其他資金進行資產購置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批。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社會捐贈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取得資產30日內,到財政部門登記備案后,由單位登記入賬。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新購置的資產及時辦理驗收、登記、入賬手續,錄入行政事業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并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禁止形成賬外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建筑物、構筑物等工程完工后,應當及時進行竣工決算和驗收,按照規定辦理財產物資移交手續和有關權屬證書,做好資產登記造冊入賬等工作。 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權屬實行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配置和自行取得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應當建立專業檔案,實行專項管理。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二十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 經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可以由行政事業單位共享共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供非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 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的使用行為。應當建立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責任制,設置總賬和分類明細賬,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做到賬、卡、實相符。對外投資、擔保和出租的國有資產,應當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第二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不影響本單位正常運轉; (三)有良好收益或者權利預期; (四)有相應的風險控制機制。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國有資產有償使用事項: (一)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投資、擔保,舉辦經濟實體; (二)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投資、舉辦經濟實體;不得為行政事業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 (三)事業單位不得投資購買股票、期貨、企業債券、投資基金、金融風險投資和金融衍生品;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為行政事業單位擔保,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書面申請; (二)本單位決定出租、出借等事項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出租、出借、擔保合同草案; (五)產權證明等資料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注明與原件一致); (六)項目涉及的行業、領域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未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國有資產予以有償使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本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由財政部門確定的中介機構對資產租賃價格進行評估后公開招募承租人。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是行政事業單位訂立資產出租、出借合同以及事業單位訂立擔保合同的依據。應按統一規范的合同范本和期限要求簽訂合同。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國有資產或公共資源取得的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在扣除相關費用后,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文下發前已經形成的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發生所持被投資經濟實體的注冊資本數量或者比例變更、被投資經濟實體改制等事項,按規定程序報縣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以促進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處置方式包括調撥、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資產處置的范圍主要包括: (一)國家規定強制報廢的; (二)經技術鑒定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配置超出規定標準或者閑置的; (四)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無法繼續使用的資產; (五)在不影響單位正常工作前提下,資產權屬關系改變能夠帶來更大經濟效益或者能夠減少經濟損失的; (六)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資產的; (七)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文件是財政部門重新安排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項目的參考依據,也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的證據和原始憑證。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審批結果報財政部門備案;處理重大資產事項,由財政部門報縣政府批準。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價值較低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財政部門批準,可委托各行政事業單位處置。 行政事業單位以調撥方式處置國有資產的,不得改變國有資產性質。 第三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扣除支付給中介機構的處置成本后,剩余資金應全額上繳縣財政。 第三十四條執法單位收繳的罰沒資產屬于國有資產,任何單位不得私自占有、使用,執法單位應妥善保管,登記造冊后,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所得價款應當作為“罰沒收入”全額上繳國庫。 第三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以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六條對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處置的超標配置、低效運轉、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由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收回后進行集中處置或調劑。臨時機構、大型會議、活動配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臨時機構撤銷,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或調劑。 第三十七條經批準處置土地使用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機動車輛等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并提供財政部門批準或者確認的相關文件,不能提供的,相關部門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的涉密資產,應當由保密辦統一回收,專業處理。 第六章資產清查與審計評估 第三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行政事業單位,根據上級部門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依法認定各項資產損溢,真實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狀況的工作。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納入上級或者本級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的; 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程序報財政部門批準立項后組織實施,清查方案報財政部門備案,清查結果報財政部門認定。 但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縣政府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第四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查、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按照財政部的資產清查辦法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評估是指由專門機構和人員,依據國家的規定和有關資料,根據特定的目的,遵循適用的原則和標準,按照法定的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進行評定和估價的過程。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按規定進行資產審計: (一)產權登記信息和資產信息報告核實; (二)資產清查結果核實; (三)重大資產損失核實; (四)事業單位投資設立的經濟實體相關股權變更、轉讓、改制等; (五)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取得的資產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 (二)資產用于拍賣、出售、出讓、出租、置換的; (三)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擔保、賠償或抵頂債權、債務的; (四)單位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的;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專業技術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專項審計或技術鑒定。社會中介機構或專業技術部門應按規定出具評估、專項審計、鑒定報告書,并對其承擔法律責任。行政事業單位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專業技術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或社會中介機構依法獨立執業。 第四十八條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或專業技術部門進行評估、專項審計或技術鑒定實行有償服務,相關費用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管理。 第七章 產權管理 第四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指財政部門代表本級政府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情況進行登記,核發《產權登記證》,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單位享有占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是財政部門編制部門預算、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和辦理其他資產管理事項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車輛等國有資產,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取得權屬證書。 各單位土地房產原則上由使用該土地房產單位登記入賬。縣委、縣政府辦公室大院的土地房產由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登記及入賬。兩個以上單位同在一處辦公的,由先入住的單位負責登記及入賬,同時入住的由使用面積較大的單位負責登記及入賬。 第五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包括占有產權登記、變更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 (二)單位(性質)分類、主管部門、財務預算信息、管理級次、編制人數;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固定資產總額; (四)主要資產價值和實物量情況; (五)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情況; (六)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行政事業單位財產所有權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五十三條行政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行政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八章 信息化與績效管理 第五十四條資產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現狀以及配置、使用、處置等環節進行動態管理的一種手段,是實現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的重要保證。財政部門應建立完善的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利于行政事業單位規范統一使用,利于國有資產的管理。 第五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資產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時將本單位管理的各類國有資產的基本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準確、完整地登記有關資產變動信息,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實現國有資產動態管理。 第五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處置狀況,是財政部門編制和安排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應當及時、準確、真實、完整的報送資產統計報告。 第五十七條資產績效管理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單位的年度部門決算報表、財務報告、財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資產管理信息化數據庫等資料,采用多層次指標體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學考核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效益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財政部門要逐步建立資產管理績效考核體系,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及其管理行為實施績效考核,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五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的要求,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目標,科學管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開展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自我評價,客觀反映國有資產使用效果。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實行投訴舉報制度。 第六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六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性質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擅自將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擔保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五)其它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管理及其工作人員的審計,并將資產管理情況納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縣執行行政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我縣各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第六十七條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其國有資產管理不執行本辦法。 第六十八條依法罰沒的非貨幣性資產和國家儲備(應急)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由執法機關或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原相關文件《臨沭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收繳管理暫行辦法》(沭政辦發〔2011〕1號)、《臨沭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沭政辦發〔2011〕2號)、《臨沭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臨沭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沭政發〔2007〕36號);《關于印發臨沭縣縣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的通知》(沭政辦字〔2013〕120號);《關于印發臨沭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沭政辦字〔2013〕121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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