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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臨沭縣鎮街(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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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發〔2018〕3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單位,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鎮街(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1日 臨沭縣鎮街(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縣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規范鎮街(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管行為,建立安全生產監管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鎮街、開發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鎮街(開發區)應當履行對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檢查職責。 第二章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四條 鎮街(開發區)應當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安委會是鎮街(開發區)的非常設議事機構,在鎮街(開發區)領導下開展工作。 安委會主任由鎮街(開發區)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專職安監辦副主任(開發區安監局長)擔任,成員由紀檢、組織、工會、公安、司法、安監、財政、農林水、文衛、村建、企管、國土、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管等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 安委會的日常工作由鎮街(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局)負責。 第五條鎮街(開發區)應當設置單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局)(以下簡稱安監辦),配備副科級專職副主任1名。鎮街(開發區)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總量、產業結構、轄區面積、人口數量等實際情況,配備與安全生產監管任務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經濟發達的鎮街(開發區)或以工業經濟為主的鎮街(開發區)應當配備6名以上專職安全監管人員,其他鎮街應當配備4名以上專職安全監管人員;轄區內危險化學品、涉氨制冷、涉爆粉塵、非煤礦山、勞動密集型等高危企業數量較多、監管任務較重的鎮街(開發區),應當適當增加專職安全監管人員。 安監機構應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職責、任務、制度等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條件。實行“定崗、定員、定責”,落實安監人員崗位津貼,保持隊伍穩定,嚴格持證上崗制度。人員變動時,須經縣編辦和縣安監部門同意,及時配齊符合條件的相關人員,到縣編辦和縣安監部門備案。 第六條安全生產監管人員應具有一定的相關知識和崗位工作經歷以及組織協調和應對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七條各村居、社區至少配備1名兼職安全生產協管員(網格員),有條件的村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協管員(網格員)。社區、村居對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巡查檢查、協助上級部門開展信息采集、隱患排查、打非治違等重點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置,無法處置的第一時間上報所在地黨委政府。 第三章安全生產監管執法 第八條按照“屬地全面監管、行業監管重點強化”的原則,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轄區內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 第九條 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創建工作;加強安全生產“雙重預防體系”建設的創建、運行與監管,督促指導企業開展“安全班組”建設。 第十條參與安全生產舉報案件的查處與上報;參加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現場審查核實工作;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機構受縣安監部門委托,行使以下職權: (一)安全監管執法權。負責轄區內監管行業領域的監管執法。 (二)現場處置權。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有權采取下列現場處理措施:當場予以糾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達到要求;責令立即排除事故隱患;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 (三)調查取證權。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收集和固定證據。 (四)行政處罰權。承擔《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職權和不需要聽證的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執法監管專職人員應當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履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執法監管專職人員每周不少于3天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執法全程留痕,及時將執法文書、視聽資料整理歸檔。實行安全生產工作日志制度,如實記錄工作情況并留存備查,落實痕跡化管理。 第十三條采取年度工作計劃與周工作計劃相結合的方式,對照執法檢查標準,制定本級執法檢查計劃,檢查頻次、檢查內容要與計劃相符。每次檢查前根據企業實際制定相應的檢查方案,重點監管領域監管對象每月檢查不少于1次,其他領域監管對象每季度檢查不少于1次。 第十四條強化執法聯動,加強屬地部門之間的資源共享、信息互通,發現安全生產非法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移交或報告,知情不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屬地相關部門、責任人員的責任,發生事故的,依法嚴肅問責。強化部門之間、鎮街之間的執法,確保執法到位。 第十五條鎮街(開發區)每年應組織重大節日、重點時段安全生產大檢查。 (一)安全生產檢查應當組織檢查組。組長由鎮街(開發區)主要負責人擔任,檢查組可下設若干個檢查小組,小組長一般由各分管負責人擔任,通過政府購買專家服務的方式,分組開展安全生產檢查。 (二)安全生產檢查應制訂檢查方案,內容包括檢查的目的、范圍、對象、項目、任務、日程及時間安排、檢查組名單等。檢查方案應以書面通知形式下發相關部門、單位。 (三)安全生產檢查結束后,應當寫出檢查報告,經檢查組長審核確認后,報縣安監部門。 第十六條鎮街(開發區)應當在工業生產企業工商年檢前,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單位,由主管部門進行查處,依法吊銷許可證并建議市場監管部門不予年審。 第十七條 鎮街(開發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產業結構特點,配合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鑄造冶金、非煤礦山、道路及水上交通、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 第四章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八條 鎮街(開發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產職責: (一)宣傳、貫徹和執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研究部署鎮街(開發區)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二)成立安委會,發揮其在安全生產中的決策、指導和綜合協調作用。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一崗雙責”責任制,落實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及相關職能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組織、督促有關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四)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構建鎮街(開發區)、村居(社區)、企業三級安全生產管理網絡體系。 (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六)負責安全生產領域內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排查、報告,協助查處各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保證教育培訓、表彰獎勵、隱患治理等支出,并隨著財政收入增長,逐步增加。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獎懲機制,對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部門、單位以及為安全生產工作作出貢獻的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違法違規、失職瀆職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九)協助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事故處理決定,負責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十)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十九條鎮街(開發區)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產職責: (一)每年與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督促、檢查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抓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每年至少4次主持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專題分析、部署、督促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解決安全生產重點難點問題。 (三)落實安監辦人員、經費。 (四)保證安全生產專項資金足額按時撥付、規范使用。 (五)接到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報告后,應按要求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和善后處理。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事故處理意見。 (六)定期向縣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條 鎮街(開發區)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開展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產職責: (一)負責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上級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主持制定鎮街(開發區)安全生產目標、計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與相關部門、村居(社區)簽訂目標責任書;督促檢查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二)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安委會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督查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有關問題。 (三)負責安監辦機構、隊伍和管理制度建設。 (四)組織重大節日、重要時段安全生產大檢查。 (五)組織安全生產年度目標考核。 (六)接到安全生產死亡事故或有影響的事故報告后,立即趕赴現場,具體負責組織搶救和善后處理。督促有關人員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上報事故情況。 第二十一條鎮街(開發區)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產職責: (一)負責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上級會議精神在所分管范圍內的貫徹落實。 (二)研究制定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計劃和措施,將安全生產工作與分管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 (三)制定并督促落實分管范圍內重大安全隱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四)分管范圍內發生安全生產傷亡事故時,立即趕赴現場,具體負責組織搶救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條 鎮街(開發區)安監辦(局)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產職責: (一)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鎮街(開發區)有關部門、村居(社區)、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組織制定和完善鎮街(開發區)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指導手冊,每年評估、修訂1次。 (三)擬定鎮街(開發區)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計劃、措施和目標考核辦法。 (四)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培訓工作。 (五)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執行情況。及時上報、協助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六)協助上級安監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和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工作。 (七)制訂年度安全生產大檢查、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八)協助上級安監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九)綜合管理鎮街(開發區)各類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統計上報工作。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檔案、臺賬。 (十一)上級安監部門和鎮街(開發區)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三條 鎮街(開發區)其他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負責本部門、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產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部門、本行業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目標,并負責檢查、考核。 (二)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落實人員、經費。 (三)建立和完善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組織開展本行業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整治,及時報告重大危險源和重大安全隱患,負責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的跟蹤督查工作。 (五)監督檢查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新、改、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及時報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六)按規定上報本行業安全生產事故,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安全生產事故,做好事故善后處理。 (七)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和鎮街(開發區)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四條 村居(社區)負責所在區域內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產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鎮街(開發區)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檢查、落實安全生產的各項措施和工作任務。 (二)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對所在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組織1次安全生產檢查、巡查,及時上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重大安全隱患、重大危險源。 (四)開展所在區域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組織創建“安全社區”活動。 (五)建立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臺賬。 (六)發生事故,立即向鎮街(開發區)報告,保護現場,協助相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和善后工作。 第五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檔案建設 第二十五條鎮街(開發區)應當至少建立以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四)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五)安全生產值班制度。 (六)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產費用投入和使用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產績效考核獎懲制度。 (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鎮街(開發區)負責人聯系安全生產重點單位制度。 (十一)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 (十三)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告和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十五)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問責制度。 第二十六條鎮街(開發區)應至少建立以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臺賬。 (一)安全生產會議臺賬。 (二)安全生產檢查臺賬。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臺賬。 (四)重大安全隱患管理臺賬。 (五)重大危險源管理臺賬。 (六)安全生產事故臺賬。 (七)生產經營單位分類明細臺賬。 (八)職業病危害基本情況臺賬。 第六章安全生產教育及培訓 第二十七條鎮街(開發區)應當開展“安全生產月”等群眾性安全生產宣傳活動。 第二十八條 鎮街(開發區)應當制訂安全生產培訓計劃,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一)鎮街(開發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應當參加上級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執法職責的人員應參加上級安監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培訓。 (三)每年應至少組織1次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及管理人員、村居(社區)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培訓。 第二十九條鎮街(開發區)應當監督、指導和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一)鎮街(開發區)應建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鑄造、冶金、礦山等安全生產重點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規模以上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臺賬。 (二)鎮街(開發區)應定期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班組長安全生產培訓情況及全體從業人員培訓情況進行抽查、核查。制止未持證上崗行為,并及時書面報告縣安監部門依法查處。 第七章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 第三十條鎮街(開發區)應當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執行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 第三十一條 鎮街(開發區)應當監督檢查經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制止未經“三同時”審查驗收或審查驗收不合格而擅自開工或者投入生產、使用的建設項目,并及時書面報告縣安監部門依法查處。 第八章重大危險源管理 第三十二條 鎮街(開發區)協助縣安監部門做好重大危險源的監管工作;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的危險設施或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安全生產評估及分級、登記建檔、監測監控、事故預案編制演練、備案核銷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鎮街(開發區)要掌握轄區內重大危險源數量、現狀和分布情況,建立重大危險源臺賬。 第三十四條 鎮街(開發區)要定期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應及時上報并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隱患。 第九章事故隱患治理 第三十五條 鎮街(開發區)應當定期對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鑄造、冶金、礦山等安全生產重點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規模以上企業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六條鎮街(開發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受理臺賬,將安全生產檢查發現、生產經營單位上報或群眾舉報的事故隱患及時記錄在案。落實有關部門對隱患進行核查、評估。重大安全隱患及時書面報告縣安監部門。 第三十七條鎮街(開發區)應當上報有關部門對重大安全隱患進行掛牌督辦。 第三十八條 鎮街(開發區)應當在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醒目位置懸掛“重大安全隱患”警示牌。協助重大安全隱患跟蹤督辦部門的工作,確保監控、整改、防范等措施到位。 第三十九條 鎮街(開發區)跟蹤督促落實重大安全隱患整改與上報,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驗收工作。 第四十條 鎮街(開發區)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到位的事故隱患單位,應當提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鎮街(開發區)應當每月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于次月5日前報送至縣安監部門。 第十章安全生產事故處理 第四十二條 鎮街(開發區)應當實行24小時領導帶班值班,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對舉報核實真實的,給予一定現金獎勵。 第四十三條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鎮街(開發區)應當在接報后第一時間電話報縣安監部門,最遲不得超過30分鐘,隨后補報文字報告。 第四十四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鎮街(開發區)負責人應當按職責要求,迅速趕赴現場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第四十五條鎮街(開發區)應當配合事故調查組按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調查,落實事故決定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條鎮街(開發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鎮街(開發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落實對相關責任處理決定。 第十一章安全生產監管獎懲 第四十八條鎮街(開發區)應當每年進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檢查、考核,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每年開展對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單位、先進個人表彰和獎勵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情節輕重追究行政責任。 (一)不按規定職責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 (二)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致使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仍然存在的。 (三)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未立即組織事故搶救;或遲報、漏報、謊報、瞞報;或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或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五十條 開展鎮街(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考核工作,每年對鎮街(開發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設、人員配備、經費投入、監管執法等進行考核。具體考核細則由縣安委會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對鎮街(開發區)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追究行政責任。縣級安全監管部門發現鎮街(開發區)工作人員不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分別向縣委、縣政府提出處理建議,縣委、縣政府將處理結果通報提出處理建議的安全監管部門。 第五十二條 對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作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18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21日。 【承辦單位】: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電話解答:0539-6211365 現場解答:臨沭縣沭新東街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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