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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臨沭縣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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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發〔2018〕2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單位,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1日 臨沭縣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安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使用行為,防止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山東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工業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以下簡稱“使用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條 使用企業實行安全生產備案制度(告知備案),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第二章 使用企業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 使用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負責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證本企業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確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使用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使用企業應將本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基本情況(品種、數量及危險性等)、重大危險源情況和事故應急預案等形成書面材料,報送所在鎮街、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鎮街(開發區)”)備案。 備案每3年進行一次。企業在使用?;返钠贩N、生產工藝、設備及內外部安全距離等發生變化時,應在發生變化后15日內重新報送備案。 使用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及原料,并將處置方案于停產前30日報行業管理部門及鎮街(開發區)備案和核查。 第六條 使用企業應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和儲存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內容:安全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檢查;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隱患排查與整改;危險作業管理;危險化學品儲存與使用;作業場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第七條 使用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輔材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發生變化時,要及時進行修訂。 第八條 使用企業應設置專用危險化學品庫,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專用危險化學品庫建筑材料要滿足一定的耐火等級,并設置通風、防火、防爆等設施,配備消防器材。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與數量應當符合《常用化學危險品儲存通則》(GB 15603-1995)等國家標準。 第九條 使用企業應在有可燃或有毒氣體的作業場所,設置可燃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并與排風裝置連鎖,高危儲罐以及高危工藝應按照相關規定實行自動化控制。 第十條 使用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一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應委托有資質的評價機構對本企業生產、儲存裝置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第十二條 使用企業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使用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具備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三條 使用企業應對動火、進入有限空間等具有高事故風險的施工作業環節,按程序辦理和簽發危險作業許可證,進行現場檢查和安全措施落實確認,安排監督人員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十四條 使用企業應當在重要崗位、重要設備設施、重大危險源、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使用企業必須對危險化學品操作人員進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對職工進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新職工必須進行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轉崗、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上崗的職工,必須重新進行培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投產前,要按照新的操作規程,對職工進行專門培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考試合格者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六條 使用企業應進行安全自查,同時每年至少聘請企業外專家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并根據規定將自查報告報送屬地鎮街(開發區)及行業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使用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鎮街(開發區)負責日常屬地監管。具體職責: (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轄區內使用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負責轄區內使用企業的情況調查、統計匯總及上報工作,應在15日內將使用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備案情況上報行業管理部門,并填寫《臨沭縣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情況確認表》; (三)監督使用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工作; (四)對事故隱患集中或危險性較大的領域進行專項整治工作; (五)對不能立即整改的一般以上事故隱患要及時上報行業管理部門; (六)建立約談工作制度,及時約談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或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的使用企業主要負責人,約談記錄要存檔; (七)每季度對本轄區使用企業安全狀況進行分析,并上報行業管理部門; (八)化工園區(集中區)管理機構應當對化工園區(集中區)實施安全生產一體化管理,每5年開展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建立應急管理系統,制定應急預案,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十九條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具體職責: (一)核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乙種);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企業的監督管理、情況分析、調查、統計匯總工作; (三)建立約談工作制度,及時約談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或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的使用企業主要負責人,約談記錄要存檔。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各行業管理部門按照《臨沭縣黨委政府及其部門安全生產職責規定》,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承擔監管行業內使用危險化學品單位的行業管理職責。 縣公安、市場監管、環保、交通運輸、鐵路、衛生、郵政等部門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負責專項監管,承擔以下職責: (一)指導、監督鎮街(開發區)的監管工作; (二)及時處理鎮街(開發區)和其他監管部門移送的案件; (三)組織、配合開展相關領域專項整治工作; (四)建立使用企業約談制度,及時約談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或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的使用企業主要負責人,約談記錄要存檔。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具體職責: (一)負責使用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工作; (二)負責對行業主管部門不明確的企業明確主管部門; (三)及時協調、處理鎮街(開發區)和其他監管部門移送的案件; (四)建立例會制度,每季度組織召開行業管理部門、專項監管部門、鎮街(開發區)的安全生產例會; (五)建立函告制度,對安全生產工作存在問題的行業管理部門、專項監管部門、鎮街(開發區)提出工作建議,發送建議函; (六)對行業管理部門、專項監管部門、鎮街(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進行考核,將其納入安全生產工作考核指標等。 第二十二條 行業管理部門、專項監管部門和鎮街(開發區)應建立使用企業安全生產基本情況信息庫和檔案,全面掌握本轄區(本系統、本行業)使用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形成資料齊全、查詢便利的信息體系。建立相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專家庫,建立專家參與技術服務、監督檢查和決策咨詢機制。 第二十三條 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鎮街(開發區)負責監督使用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崗前培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不得少于16學時。 第二十四條 鎮街(開發區)應按照使用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狀況、設備設施安全狀況(分類分級情況參照危險化學品類)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數量的情況,對使用企業確定等級實行差異化管理,并通過外聘專家或中介機構的方式進行檢查,鎮街(開發區)定期監督檢查的頻次: A級企業:鎮街(開發區)每年檢查不少于2次。 B級企業:鎮街(開發區)每半年檢查不少于2次。 C級企業:鎮街(開發區)每季度檢查不少于2次。 D級企業:鎮街(開發區)每月檢查不少于1次。 專項監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定期對重點使用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各部門要及時相互通報危險化學品行政許可及其監督檢查情況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行業管理部門、專項監管部門和鎮街(開發區),應根據檢查發現及企業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按照有關規定掛牌督辦。 第二十六條 縣安委會辦公室應適時統計分析并及時組織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鎮街(開發區)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政府對使用企業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要依法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章 處罰和考核 第二十八條 使用企業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各項措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鎮街(開發區)應當及時報告行業管理部門,由行業管理部門提請縣政府按照有關權限依法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件。 第二十九條 行業管理部門、專項監管部門和鎮街(開發區)未履行本辦法所規定的職責的,由縣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列入政府安全生產年度考核內容。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18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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