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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沭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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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辦發〔2017〕4號 各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企業: 《臨沭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6月23日 臨沭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使用管理,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城市(或小城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政府非稅收入,由縣財政部門組織征收,使用省財政廳監制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包括城市建設配套費、排水管網建設配套費、城區義務教育建設配套費、供氣管網建設配套費、供熱管網建設配套費和供水管網建設配套費。 第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以下標準征收: (一)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或改建住宅樓(含集體宿舍)、辦公樓(含綜合樓)以及商業經營用房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征收180元,其中:城市建設配套費105元、排水管網建設配套費15元、城區義務教育配套費15元、供氣管網配套費10元、供熱管網配套費25元、供水管網配套費10元。 (二)小城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或改建住宅樓(含集體宿舍)、辦公樓(含綜合樓)以及商業經營用房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小城鎮部分)征收標準(不含供水、供熱、供氣管網建設配套部分)兩層以上的(含兩層)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征收,兩層以下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征收,專項用于小城鎮建設。 (三)工業企業新建廠房、倉庫及其他生產性附屬設施等建設項目(含小城鎮規劃區內),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含供熱、供氣、供水管網建設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征收。在原址上改建的,其新增面積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經批準將工業用地改為商住用地的,對其建設項目按本條第(一)項收費標準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行“三控一賬戶”的征收管理辦法,即財政部門設立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財政專戶,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和住房保障部門分別在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房地產開發項目經營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及房屋初始登記環節把關控制,確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入及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 第七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下列程序征收: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城鄉規劃部門將已規劃立項的建設項目抄送財政部門,并開具“臨沭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繳費通知單”; 建設項目具有減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應當同時提供減免部分的面積和依據說明。 (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通知單”到財政部門辦理繳費手續。財政部門在辦理完收費手續后,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開具“臨沭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憑證”。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持“收費憑證”到城鄉規劃部門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到房產和住房保障部門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經營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及房屋初始登記手續。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獲得規劃立項之日起15日內,一次性足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九條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和住房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財政部門出具的收費憑證中列示的建設項目及建筑面積,在辦理相關許可審批手續時認真把關、嚴格審核。繳費面積與相關許可面積不一致的,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和住房保障部門在辦理相關許可時,要及時通知財政部門追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在建工程需要追加工程建設面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補繳手續。 第十條 城鎮棚戶區改造還建部分、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一條 下列建設項目經審查,免征除供熱、供氣、供水管網建設配套費外的其它部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學校的教學及輔助用房、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實習車間等用于教育教學活動的校舍設施; (二)《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的直接用于軍事目的設施; (三)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殯儀館、政府興辦的老年公寓等公益性社會福利設施; (四)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及其他非經營性質的公益性建設項目; (五)行政事業單位新建、改建和擴建辦公樓; (六)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時按標準自行配建的義務教育設施;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應當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其它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 縣政府確定的年度重點建設項目(不含工業企業項目和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或招商引資項目,需要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由縣政府研究確定減免除供熱、供氣、供水管網配套費外其他部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三條 工業企業符合城市規劃建設廠房的,按照下列規定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在現有廠區內改建、翻建廠房的,免收配套費; (二)在現有廠區內新建、擴建廠房的,減按50%征收; (三)企業執行《山東省主要工業行業廠房建設指導標準》,建設三層以上廠房的,三層以上(含三層)免收配套費; (四)結合工藝特點建設地下廠房的,地下部分免收配套費。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新建時供熱、供氣、供水某項配套不能實現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可暫緩繳納相應配套費,待配套設施到位后再按照配套設施到位時的供熱、供氣、供水配套收費標準繳費。屬于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的,應在售房合同中明確注明相關配套費用繳納情況。 建設項目不需要配備供熱管道和燃氣管道的,經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免收相關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五條 符合減征、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條件的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和住房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六條 經批準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改變原批準用途的,以及違法建設項目經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查處后批準保留使用的,須按本辦法規定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七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對城市規劃區進行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的財政性資金,使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符合臨沭縣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遵循“統籌安排、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十八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專項用于建筑紅線外的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按下列規定使用: (一)城市建設配套費和排水管網建設配套費部分,全部納入當年財政城建預算,用于由政府承擔的城市公共設施建設支出和城區排水工程設施的建設、維修、維護等支出。 (二)供氣、供熱、供水管網建設配套費,納入當年公用和企業管網建設及擴建、改造、維護維修計劃,按規定專項用于建筑紅線外的管網建設及擴建、改造、維護維修工程支出。 (三)城區義務教育建設配套費部分,全部納入當年城市義務教育設施建設規劃,專項用于城區中小學的改造及建設等支出。 第十九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于政府財政專項資金,應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專款專用,并按規定的項目和開支范圍使用。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申報及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不予撥款或終止撥款: (一)經委托的中介機構或投資評審機構審核,項目手續、資料等不合格和不完善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和地點,或擴大投資和開支范圍、標準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擅自挪用的; (四)未按《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實行公開招投標及政府采購的; (五)其它違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國有建設單位使用配套費進行項目建設的,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其他企業使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進行項目建設的,按照已執行的會計制度進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委托中介機構對供熱、供氣和供水等專營單位對當年基礎設施配套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專營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按計劃開工、建設和完工的基礎設施配套項目,財政部門將根據實際情況核減該項目的預算支出指標。 第二十三條 財政、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和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管工作。監察、審計、物價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工作的監督管理,確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依法征收。 第二十四條 財政、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城市基礎施配套費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對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使用中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理或處罰。構成行政過錯或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問責責任或政紀責任,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建議紀檢機關或主管機關給予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政府非稅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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