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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沭縣新型職業農民資格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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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辦發〔2016〕3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單位: 《臨沭縣新型職業農民資格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11日 臨沭縣新型職業農民資格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黨的十八大會議精神,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培育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善管理的職業農民,根據縣政府《關于切實加強職業農民培育工作的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業農民是指以農業為職業,具有較高文化素質和農業生產經營管理技能,依靠科技進步和科學管理,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并以此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業從業者。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職業農民資格認定管理是指對經過教育培訓,基本達到臨沭縣職業農民標準的農業經營主體及從業人員進行綜合考核與評價、指導與服務,對合格者頒發臨沭縣職業農民資格證書的評價活動。 第四條《臨沭縣職業農民資格證書》是農業經營主體及從業人員具有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專業知識、技能水平、管理能力的證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臨沭縣職業農民資格認定專業為規模種植業、規模養殖業、休閑觀光農業、農產品加工業、現代農業服務業等。 第六條縣職業農民培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縣職業農民資格教育培訓、指導、扶持、認定等綜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七條職業農民培育及資格認定要堅持政府統籌、農民自愿、動態管理的原則,在培育對象選擇、教育培訓、資格申報和認證過程中,堅持公開公正、平等擇優、德績并重。 第八條臨沭縣職業農民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在18~55周歲,身體健康,熱愛農業,并有志于終身投入現代農業的生產經營者。 (二)文化與專業素質較高。一般應具有高中、中專及以上學歷(農校、農廣校或其他大中專院校函授學歷、自學考試學歷等)。試點階段,學歷可放寬到初中以上。接受過相關農業教育培訓,有一定專業技能,應具有與申報產業相關的生產經營經歷或從業資格等。鼓勵職業農民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三)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具備現代農業理念知識,應對市場變化能力強,實踐經驗豐富,能夠合理配置農業資源,掌握先進生產經營模式,具有示范帶動效應,帶動當地農民致富。 第九條我縣職業農民資格分為生產經營型、專業技能型和社會服務型三個類型: (一)生產經營型。是指以家庭生產經營為基本單元,充分依靠農村社會化服務,開展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和組織化生產的新型生產經營主體。主要包括從事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主、專業合作社帶頭人等。年收入高于當地農民平均水平3倍以上,人均純收入3萬元以上,其中,種植規模必須在20畝以上。 (二)專業技能型。是指在農業企業、現代農業園區、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生產經營主體中,專業從事某一方面生產經營活動的骨干農業勞動力。主要包括農業工人、農業雇員等。人均純收入2萬元以上,且明顯高于當地農民平均水平。 (三)社會服務型。是指在經營性服務組織中或個體從事農業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農業社會化服務人員,主要包括跨區作業農機手、專業化防治植保員、村級動物防疫員、沼氣工、農村經紀人、農村信息員及全科農技員等。人均純收入不低于2萬元,主要收入來源于該項工作。 第三章教育培訓 第十條教育培訓是指對基本符合職業農民標準的農業經營主體及從業人員,進行系統教育培訓與指導服務,使之達到臨沭縣職業農民標準的過程。 第十一條教育培訓由縣職業農民培育工作領導小組牽頭負責,各職業農民培育基地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縣農業、林業、水利等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本行業職業農民培育工作的業務指導,編寫教育培訓教材、專業崗位規范,負責師資隊伍、培育基地建設。 第十三條培訓機構要按照《臨沭縣職業農民教育培訓實施方案》要求組織教學,并在縣職業農民培育認定管理工作小組的指導下,組織考試考核,保證教育培訓效果。 第十四條開展職業農民教育培訓的單位,必須履行申報審批制度,要向本級職業農民培育工作領導小組申報并經審核同意后,報縣級職業農民培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符合條件的,統一頒發臨沭縣職業農民教育培訓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全縣職業農民教育培訓資質證書實行年檢制度,對年檢不合格的,將取消教育培訓資格。 第十六條職業農民教育培訓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單位資質; (二)有專兼職教師10人以上; (三)有開展培訓所需的教室及教學設施設備; (四)有實訓操作基地; (五)有完善的培訓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承擔職業農民教育培訓任務的單位,應在本級職業農民培育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安排下,按照培訓大綱要求開展培訓,不得縮減培訓課時及內容。 第四章認定發證 第十八條縣職業農民培育工作領導小組設立縣職業農民培育認定管理中心(設在縣農業局),具體負責指導全縣職業農民教育培訓指導及考試考核、資格認定等日常組織工作。 第十九條職業農民資格認定由本人書面申請,縣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縣職業農民培育領導小組辦公室簽署意見后,報縣職業農民培育工作領導小組考核審定,頒發臨沭縣職業農民資格證書。具體程序如下: (一)經過培訓指導、考核合格的職業農民,可在培訓單位領取《臨沭縣職業農民資格認定申請表》,由教育培訓單位統一組織向縣級主管部門申報。 (二)縣級主管部門集中審核簽署意見后報縣職業農民培育領導小組辦公室簽署意見,上報縣職業農民培育工作領導小組,由縣職業農民資格認定管理中心組織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專家進行實地考核,提出意見報縣職業農民培育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三)經縣職業農民培育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發放臨沭縣職業農民資格證書。 申報認證時要向縣職業農民認定管理中心提交《臨沭縣職業農民資格認定審批表》和《臨沭縣職業農民資格認定匯總表》,各一式三份。 第二十條職業農民資格認定在每年3月和6月集中申報、辦證。 第五章服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取得《臨沭縣職業農民資格證書》的職業農民,應享受臨沭縣職業農民相關扶持獎勵政策,并享受行業優惠特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各行業應制定出臺本部門、本行業《職業農民扶持獎勵辦法》,明確扶持獎勵內容及程序,在農業生產、經營承包、示范推廣項目、貸款等方面優先扶持。 第二十三條職業農民資格證書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對在我縣農業創業就業的外地人員,可按照有關政策和程序參加職業農民教育培訓及資格申報認定。 第二十四條對取得職業農民資格證書人員實行動態管理,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到期應接受復核年檢,由縣職業農民培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復核、審驗。 第二十五條職業農民應在農業生產經營中發揮示范帶頭作用,依法有效保護農業生態和農業資源。對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和破壞農業生態資源等,注銷職業農民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對取得職業農民資格證書后不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注銷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職業農民資格證書只限本人使用,涂改、轉讓無效。因故需要補發、換發資格證書的,可向縣職業農民培育工作領導小組申請補發、換發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嚴禁偽造和違規發放職業農民資格證書,對有上述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處理。 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縣直有關部門、涉農行業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縣職業農民培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3月15日開始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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