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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沭縣縣級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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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辦發〔2020〕13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縣級教學成果獎勵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沭縣縣級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做好臨沭縣縣級教學成果獎勵工作,鼓勵廣大教育工作者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不斷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山東省省級教學成果獎勵辦法》(魯政發〔1999〕74號)和《臨沂市市級教學成果獎勵辦法》(臨政辦發〔2020〕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教學成果,是指全縣中等以下教育(包括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范圍內,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和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 第三條本縣行政區域內中等以下教育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教學輔助人員和教學管理人員,教育研究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其他為教育服務的學術團體、社會組織和個人,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縣級教學成果獎。 第四條申請縣級教學成果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縣內首創或先進; (二)經過一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效果良好; (三)在縣內外具有一定影響。 第五條縣級教學成果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四個等級,對獲獎者頒發相應的證書和獎金。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教學成果,達到國內領先或先進水平的,可獲得縣級教學成果特等獎;達到省內領先或先進水平的,可獲得縣級教學成果一等獎;達到市內領先水平的,可獲得縣級教學成果二等獎;達到縣內先進水平的,可獲得縣級教學成果三等獎。 第七條申請縣級教學成果獎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所在學校審核同意后,按照學校的行政隸屬關系逐級推薦進行初審,合格者向縣教育主管部門推薦; (二)不屬于同一區域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同完成的教學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聯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學校提出申請,按照本條(一)項規定推薦。 第八條縣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由縣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縣教育主管部門聘任。 第九條縣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應在評審委員會五分之四以上委員參加的情況下進行,評審結果由評審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產生。二等獎、三等獎的評審,應有評審委員會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一等獎的評審,應有評審委員會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特等獎的評審,根據上報情況應有全體委員贊成,無符合條件者該項獎勵可以空缺。評審后,擬授予縣級教學成果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項目,由縣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推薦截止之日起60日內公布縣級教學成果獎獲獎項目;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所公布的縣級教學成果權屬有異議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內提出,由縣教育主管部門裁定。 第十一條縣級教學成果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二條縣級教學成果獎的獎金從縣財政預算安排的事業費中支付。 第十三條縣級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條獲得縣級教學成果獎,應當記入獲獎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級增薪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對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教學成果獲得縣級教學成果獎的,由縣教育主管部門撤銷獎勵,收回證書和獎金,并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構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7日。 【承辦單位】: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電話解答:0539-6211365 現場解答:臨沭縣沭新東街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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