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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沭縣人民政府合同審查與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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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辦發〔2018〕8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人民政府合同審查與管理暫行規定》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7月5日 臨沭縣政府合同審查與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合同審查與管理,防范和減少合同糾紛,保障財政資金安全和公共資源、公共資產的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政府合同,是指縣政府、政府職能部門、部門管理機構、鎮政府和政府派出機關、縣屬國有企業等作為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涉及財政資金使用和公共資源、公共資產利用的協議。 第三條政府合同的審查以及談判、起草、簽訂、履行、備案歸檔、爭議解決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政府合同簽訂后,需要補充或者變更的,應當對補充或變更的內容按照本規定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與其工作人員所簽訂的聘用、聘任人事管理合同,應對突發事件采取應急措施訂立政府合同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訂立政府合同應當遵循合法、誠信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和全程監管。 第五條縣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以縣政府名義簽訂的政府合同的審查和管理工作。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負責本單位政府合同的審查和管理工作??h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縣政府法制機構和縣財政部門進行復審。 財政、審計、國土、維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合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涉及到使用政府性投資在500萬元以下的經濟合同(含建設工程合同、招商引資合同、股權設立等其他經濟合同),訂立前應通過本單位法制工作機構審查,審查通過后須報縣政府法制機構和縣財政部門備案。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涉及到政府性投資在500萬元(含本數)以上的經濟合同(含PPP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招商引資合同、股權設立等其他經濟合同),訂立前應經本單位法制工作機構審查,審查通過后須報縣政府法制機構和縣財政部門復審。 縣各有關部門、城鄉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等縣屬國有企業訂立政府合同前應經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審查,審查通過后須報縣政府法制機構和縣財政部門復審。 第七條政府合同起草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條件來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 采用政府采購或者招投標方式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訂立政府合同,起草單位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根據合同性質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產、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相應的盡職調查,必要時,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調查; (二)選擇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時,應當優先選擇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涉外合同應當優先約定適用我國法律和仲裁規則; (三)涉外合同應當約定合同文本以中文為準或優先; (四)合同涉及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應當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條在政府合同談判和起草過程中,起草單位應當對合同的法律、經濟、技術、社會穩定和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風險進行預先分析,必要時可以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涉及重大、疑難問題或者風險較大的,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論證。 第十條政府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標的; (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式; (六)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條件; (七)爭議解決方式; (八)生效條件、訂立日期; (九)其他必要條款。 第十一條起草單位起草政府合同時,應當優先使用國家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條未按本規定進行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的,不得簽訂政府合同。 政府合同審查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政府合同審查應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法制工作機構對政府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對政府合同涉及的技術、金額等問題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政府合同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主體是否適格; (二)內容是否合法; (三)條文表述是否嚴謹; (四)主要條款是否完備; (五)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合理; (六)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七)是否存在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 (八)其它規定的內容。 第十六條報送縣政府法制機構和縣財政部門審查政府合同的,起草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沭縣政府合同審查備案表; (二)合同擬定文本及電子稿; (三)與合同有關的情況說明、背景材料、批準文件等; (四)合同對方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情況資料等; (五)起草單位出具的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縣政府法制機構和縣財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規定的,起草單位應當在審查部門指定的期限內補充有關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內補充的,審查部門可以將送審材料退回起草單位。 第十七條起草單位送審時,應當保證縣政府法制機構和縣財政部門合理的、必要的審查期限,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h政府法制機構和縣財政部門應當在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0個工作日。下列情形不計入審查期限: (一)需要補充報送材料的; (二)需要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審查的。 第十八條政府合同經審查后,起草單位或者簽署單位應當根據審查意見對合同草案進行修改。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或者對合同草案另有修改的,應當及時向負責審查的單位反饋溝通。復審意見與合同承辦單位意見不能達成一致的,承辦單位應作出說明,屬于以縣政府名義簽訂的應報縣政府決定。 第十九條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僅限于政府內部工作使用,知情人員不得對外披露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訂立政府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條件; (二)臨時機構和內設機構作為一方當事人;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作為合同擔保人; (四)承諾合同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合法要求; (五)泄露僅限于政府部門內部掌握的政府合同內容; (六)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七)提供偽造、變造、虛假證明文件等材料; (八)在合同中約定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政府合同必須由簽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其他人員簽署的,應當得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書面授權。簽署后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二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合同主要履行單位應當啟動預警機制,及時主張權利,履行義務,采取措施預防應對合同風險的發生: (一)出現不可抗力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政策重大調整的; (三)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或經營狀況惡化的; (五)合同對方當事人預期違約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履行風險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政府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主要履行單位應當及時收集證據,采取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如需放棄權利或者增設義務,須經簽署單位同意。 第二十四條政府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形成的下列檔案材料,合同主要履行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規定的歸檔要求、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及時歸檔: (一)合同正式文本、補充合同; (二)合同訂立的依據、批準文件; (三)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四)合同對方執照、資質、資信、證書等資格證明文件; (五)合同涉及的評估、招投標文件資料; (六)價款和酬金計算依據、預算資料; (七)投資、合作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 (八)來往電函、會談紀要、談判記錄; (九)合法性審查意見書、財政審查意見書; (十)法院裁判文書、仲裁機構裁決文書、調解文書等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材料; (十一)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審查的政府合同,以及經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含復審)的政府合同,起草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正式簽訂的政府合同文本報送縣政府法制機構和財政部門備案存檔。 第二十六條政府合同起草單位、主要履行單位和簽署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即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二)在合同訂立、審查、履行過程中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政府合同簽署單位合法權益的; (三)在合同訂立、審查、履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禁止性規定訂立政府合同的; (五)未按規定保守秘密的; (六)擅自放棄政府合同簽署單位合法權益的; (七)未按本規定報送備案存檔或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資料、檔案材料的。 第二十七條政府合同審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審查中違反法律規定,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暫行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為2年。 附件:臨沭縣政府合同審查備案表 附件 臨沭縣政府合同審查備案表 ()沭合審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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