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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沭縣新興產業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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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辦發〔2016〕8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新興產業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20日 臨沭縣新興產業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臨沭縣產業引導基金管理和運作,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加快“幸福臨沭”建設,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產業引導基金(以下簡稱“產業基金”)是指由縣財政預算安排,以市場化、專業化運作,扶持全縣骨干企業、重點產業、新興產業和重點項目發展的政府性引導基金。 第三條產業基金主要投資于縣政府重點扶持的重大項目、重大基礎設施建設、裝備制造、化工化肥、鋼材加工、食品加工、醫藥生物、電子信息、杞柳編織、現代農業等特色產業,以及縣內創新型、科技型、高成長型的中小企業。 第四條產業基金運作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綜合考慮效益和風險,審慎運作。 第二章 決策管理與運行機制 第五條 設立臨沭縣產業引導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主任,縣財政局、發改委、經信委、商務局、科技局、招商局、中小企業局、金融辦、經濟開發投資公司等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產業基金投資原則、投資方向、投資領域、投資重點等大政方針的決策,以及產業基金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理事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 第六條縣財政局為產業基金主管部門,履行國有資本出資人職責,由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臨沭縣經濟開發投資公司出資設立臨沭縣產業引導基金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產業基金公司”),負責建立健全產業基金管理制度、資本金補充機制、重大項目投資風險補償機制,研究制定產業基金的經營考核目標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七條臨沭縣經濟開發投資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具體負責產業基金的管理工作,重大事項需報縣產業引導基金理事會研究決定。產業基金公司運作具體業務,負責已投資項目的管理,獨立核算,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遵照國家會計準則和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會計核算,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對外投資監督管理體制,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八條投資公司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具體負責投資項目的投資、退出等事項的審批。 第九條產業基金公司根據管理需要,可采取自行組建投資管理團隊、購買專業服務或委托專業機構管理等多種管理模式。 第三章 運作原則與運作方式 第十條產業基金運作原則: (一)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遵循產業發展規律,既充分發揮政府產業基金的引導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會資本進入,又堅持市場化運作方式,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二)科學決策、防范風險。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監督管理機制,實施投資業務全過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運作、經營、制度等風險因素。 (三)公開透明、注重實效。在項目遴選和決策上,堅持開放申請、擇優支持、市場運作,并實行績效評價,確保基金運作公平、規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點、帶動全局。加大對優勢和新興產業、骨干企業、重點項目的支持力度,帶動全縣重點產業、骨干企業科學跨越發展。 第十一條產業基金運作方式:產業基金根據我縣的企業特點和項目需求,以股權投資方式為主,間歇資金可依托投資公司現有的金融業態,輔以委托貸款、過橋、融資租賃、兼并重組等多種方式給予支持。 (一)直接股權投資。是指產業基金公司依據公司法及相關行業監管法律法規等規定,以自有資金和其他合法來源資金,對縣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行為。 (二)參股組建產業子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是指產業基金公司吸引和扶持社會資金共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合伙企業。子基金全部資金投資于縣內企業。 (三)與中央、省、市產業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市級產業基金選定的產業項目(企業)需縣級基金配套支持的,縣級基金給予配套,并引導更多的社會資本跟投。 第十二條產業基金直接股權投資業務形成的股權可依法通過股權轉讓和被投資企業回購等形式實現投資退出。在同等條件下,被投資企業有優先回購權。 第十三條 產業基金直接股權投資業務形成股權,需要退出的,按照產業基金的投資決策流程,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后執行。 第十四條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產業基金以參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權,應事先通過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協議約定優先分配權和優先清償權,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產業基金可隨時退出,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受讓權。 第十五條 產業基金的資金不得用于從事貸款或期貨、房地產、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不得投資于已上市企業股票,不得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產業基金參股的子基金不得投資于其他投資企業,不得投資或設立其他基金。 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十六條建立產業基金重大項目投資風險補償機制。縣財政每年按照產業基金母基金5%的比例,在預算中安排投資風險補償金,撥付產業基金公司專戶管理,專項用于關系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項目投資損失的補償。當投資風險補償金余額達到產業基金母基金的30%時,預算不再安排風險補償金;余額低于產業基金母基金的30%時,縣財政在預算中安排補足余額。 當重大項目投資出現風險時,產業基金公司應積極采取措施,化解降低風險,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當實際發生損失時,經縣財政局審核,報縣政府批準后,沖減風險補償金。投資損失凈額最終由受益財政負擔,縣財政通過財政體制結算等措施,分年度收回。 第十七條產業基金公司應建立健全投資決策制度,加大盡職調查力度,加強對被投資企業的管理和監督,制定風險控制預案,提高風險防控能力,降低和規避投資風險。 第十八條產業基金公司應建立投資風險準備金制度和資本補充金制度。在稅后利潤分配前,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資風險準備金和資本補充金,專項用于彌補經營虧損和增加注冊資本,具體比例由產業基金公司根據風險程度和經營情況自行確定,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九條建立投資項目定期報告制度。被投資企業應對經營及財務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并定期報送產業基金公司。 第二十條強化已投資項目管理。產業基金公司應加強對已投資項目的管理,跟蹤項目經營財務狀況,確保投資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時發現可能的風險事項,并提出解決措施。 第二十一條產業基金公司對單個企業的直接股權投資累計額除重大項目投資外不得超過產業基金凈資產的10%,對單個企業的直接股權投資原則上不占被投資企業的控股地位。 第二十二條除重大項目投資外,產業基金參股組建子基金,投資比例不得超過子基金實收資本的20%,投資期限一般不超過7年;子基金對單個項目的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子基金凈資產的20%,關系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項目不受20%的比例限制。產業基金公司應事先通過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協議與參股子基金公司或有限合伙企業約定,當參股子基金出現虧損且子基金凈資產低于實收資本50%時,產業基金公司應要求對產業子基金進行清算,清算時產業基金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二十三條產業基金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產業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確認后超過1年,子基金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二)產業基金撥付子基金賬戶1年以上,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投資的; (四)子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第五章 績效考核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縣財政局應加強產業基金監管,按照公共性原則,建立有效的產業基金績效考評制度,定期對產業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評估,并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產業基金績效考評辦法由縣財政局制定。投資公司應根據績效考核原則制定產業基金公司內部的考核辦法,報縣財政局備案。產業基金公司要建立健全市場化考核體系,重點考核吸引撬動金融和社會資本投入規模、支持項目數量和成長情況、基金投資效益等指標,充分調動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創造性。 第二十五條產業基金公司應于半年結束后30日內向縣產業引導基金理事會、縣財政局報送上半年的投資運行報告,在每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縣產業引導基金理事會、縣財政局報送上一年度的投資運行報告。 第二十六條產業基金公司可委托中介機構對投資企業資金運作、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等方面進行審計、評估。對發現的問題,被扶持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予以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產業基金公司應依照協議規定實現基金退出。 第二十七條產業基金公司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產業基金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機構在基金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6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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