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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修訂《臨沭縣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及標后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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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辦發〔2016〕9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經研究,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臨沭縣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及標后監管暫行辦法》進行修訂,依照規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重新公布,請認真遵照修改后的內容執行。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8月13日 臨沭縣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及標后監管暫行辦法修改意見 第二條 凡屬本縣行政范圍內使用各級各類政府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 (二)勘察、測繪、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30萬元以上的; (三)重要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 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使用中央和省市預算 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有明文規定的,從其規定。 修改為: 第二條 屬本縣行政范圍內使用各級各類政府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含工藝生產線)、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使用中央和省市預算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有明文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修訂后的《臨沭縣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及標后監管暫行辦法》 附件 臨沭縣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及標后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縣工程建設項目交易市場秩序,落實企業責任主體,制止外借企業資質、轉包及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意見》(魯政辦字〔2014〕1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屬本縣行政范圍內使用各級各類政府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含工藝生產線)、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使用中央和省市預算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有明文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縣發改部門負責對招標投標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參與縣政府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招標投標監督檢查活動;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城區道路等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工程、公路橋梁等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縣國土部門負責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縣水利部門負責水利水電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縣扶貧開發辦負責扶貧開發等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縣農業綜合開發辦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建立完善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規范的場所、信息服務,利用科技手段完善招標投標全過程見證記錄,為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監督和管理提供條件,依法對工程交易活動中的程序性工作實施管理,自覺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行政監督;招標人(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招標人)具體負責有關招標投標文件制作、合同簽訂,根據合同約定,履行對中標人的監督職責;縣監察部門負責對招標投標過程中有關失職瀆職行為的監督查處并進行行政問責。 第二章招標、投標審查監管 第四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進行勘察、設計招標,應當通過立項審批,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所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完備; (二)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應當通過立項審批,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資金來源已落實; (三)進行施工招標,應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已完備,建設資金來源已落實; (四)進行監理招標,應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所需的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已完備; (五)進行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招標,設備、材料等貨物的使用與技術要求已確定;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縣發改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招標人對審批、核準的招標內容作出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核準手續。 第六條招標代理機構由招標人自行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確定后,應到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填寫代理機構登記表。 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將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招標代理機構做好分類并及時入庫,確保交易中心標準代理庫定期更新。招標代理人員應著統一明顯區別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人員的服裝。 第七條達到第二條中投資規模的項目,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特殊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進行公開招標的,由招標人申請,經發改、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審核,聯合提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意見后,經招標人報縣政府研究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 (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 (二)施工主要技術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擔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資格審查采用資格預審或資格后審方式。實行資格預審的,由依法組建的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申請文件,并公示未通過審查的申請人名單和評審意見,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一并公布;實行資格后審的,評標委員會確定合格投標人的同時,公示評審意見。 政府投資的一般工程應當采用資格后審方式;對潛在投標人較多的,技術特別復雜或者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工程,可采用資格預審有限數量方式。項目主管部門可以組織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對資格預審通過的投標人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條 投標人須到交易中心辦理密鑰(USBKEY)方可到交易中心登記窗口報名。報名時法定代表人報名的,須出具法定代表人證明和身份證;授權委托人報名的,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投標報名時,須提供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農民工工資儲備金繳納證明。 招標文件由招標代理人按招標人要求制作,并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標文件的發售由招標代理負責(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發售招標文件的場地)。 投標保證金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代收,投標保證金必須從投標人基本賬戶轉出。 第十一條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編制標底時,由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參加,標底必須保密。 招標人要求編制最高投標限價的,要在招標文件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第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庫符合保密規定的由招標人抽取。不符合保密規定的,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隨機確定工作人員從相關評標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項目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及與投標人有利益關系的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時,行政主管部門、招標人、公證部門等相關人員在電子監察室進行現場監察。 第十三條開標由招標人在縣公共資源中心提供的場地主持開標會議。開標時,投標人的法人代表、項目經理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應該到場。參加開標的相關負責人以企業資質證書載明內容為準,項目經理以報名文件中配備人員為準。 重大項目或潛在投標人比較多的項目開標時,招標人可自行組織招標代理、公證部門等組成清標小組,或由評標委員會書面授權或書面追認授權,專門成立清標小組,根據清標工作的主要內容,形成清標書面情況報告。清標小組人員數量一般應在3人以上。 投標人的資質資格、工程業績、獲獎情況等涉及評標評審的信息,要在開標現場向所有投標人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信息不得作為評審依據。 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由招標人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評標專家復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部門監督。重新招標的工程,前期招標中投標截止后撤銷投標、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以及參與圍標串標、投標弄虛作假、進行惡意投訴的投標人,不得再參與投標。 評標過程要全程監控,并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刻盤保存。 第十四條評標結果由招標人將其發至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和依法發布招標公告的指定網絡媒體予以公示,并及時在縣廣電臺等新聞媒體進行公示。招標人將全部開評標資料提交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應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投標人中標后,應當與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和其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保證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承諾的機械設備按時、按標準到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項目“五大員”臉譜考勤信息采集,相關資料、證件驗證保存工作。 第十五條中標通知書發出30日內,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的合同內容必須與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保持一致。招標人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招標人已確定中標候選人,且中標公示期滿,無異議、無投訴的,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在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利息。 第三章標后監管 第十七條 項目公示期內,由招標人牽頭,會同項目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共同負責組織,對中標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負責人、總監、項目經理、施工技術員、質量員、安全員、材料員(資料員)等關鍵崗位人員實施約談,必要時可邀請縣級及以上新聞媒體參與。招標人應當將約談相關事項列入招標文件約定條款,并在簽訂合同時予以落實。 第十八條 約談主要內容: (一)招標人與中標人對接事項; (二)合同簽訂及對中標人的履約要求; (三)中標人進場施工準備; (四)中標人簽署承包承諾書,明確保證工程質量,承諾不得發生出借資質、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五)招標人對總監、項目經理以及重要崗位人員在崗考核、變更等要求。 第十九條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建立投標企業庫,制定投標企業誠信管理制度;負責入廳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考核工作,招標代理機構考核評價為差的,在臨沭縣域內行政主管部門3年內不予備案;負責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回訪制度,對已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回訪招標人、行政主管部門等對中標人履約情況的評價,評價結果記入投標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中標人履約擔保制度,履約保證金直接向縣財政部門繳納,縣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履約保證金監管辦法,開設“臨沭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履約保證金專戶”,負責履約保證金的收退核算。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取消其5年內在臨沭縣域內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建立工程違約清場機制和誠信公開制度。招標人與中標人應在合同中約定退場的相應條款: (一)中標人發生出借資質、轉包、違法分包工程任務的; (二)中標人拒不履行中標承諾及合同明確的責任與義務的; (三)計劃工期進度拖延3個月或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中標人發生其它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當中標人發生上述違法行為之一時,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人應按合同約定,終止施工合同并辦理清場手續。招標人要及時把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同時,報送縣政府。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為發現掛靠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的第一責任人。招標人應在項目合同簽定后,將工程建設項目名稱、施工企業投標承諾的項目經理及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員名單、監理單位承諾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其主要監理人員名單在施工現場公布,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招標人應當在監理合同、施工合同中約定對監理人員、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及“五大員”考勤考核事項和相應的違約責任,施工期間每天至少一次。月度考勤低于80%高于60%的,由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責成改正;月度考勤低于60%的,由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無正當事由不按規定進行考勤的,招標人根據合同約定追究施工企業違約責任直至解除施工合同。每月3號前要把上月的考勤情況,經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項目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審定后,送紀委監察局備案。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對招標人及中標人的監督、檢查力度,并將工程建設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縣政府。如有瞞報、漏報或者不報的,一經查實,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工程變更監管 第二十三條嚴格合同審查備案管理和工程造價合法性監督制度。行政主管部門要健全完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審查的相關規定,合同簽訂后,必須送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局備案。在項目結算時須采用審查備案的合同文本。 嚴肅整治擅自變更工程量工程價款行為,嚴格政府投資項目變更程序。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發現設計資料不符合實際要求,需設計部門對設計資料進行修改的,應通知設計部門修改設計,并由設計部門出具設計變更通知書。招標人持設計變更通知書向縣政府報批,并將變更情況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因施工條件變化等非設計因素引起施工費用的增減,由招標人向縣政府報批,并將變更情況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備案。上級行業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實行施工過程中變更公示制度。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臨沭縣公共資源交易網上設立“設計變更公示專欄”,招標人在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事項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將設計變更內容、理由、工程量、造價增減情況以及項目負責人通過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向社會公示7日。 第二十六條 變更投資在5%且變更造價在30萬元以下的,由招標人提出意見,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召集會議研究,報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批準后實施;變更投資5%-10%的,由招標人提出意見,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拿出初步方案,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在一定范圍內召集會議研究確定后實施;變更投資超過10%的,原設計單位必須說明情況,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后實施,無正當理由需承擔相關責任。如無特殊情況,每個項目變更不允許超過3次。 第二十七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變更現場簽證制度。對隱蔽工程量及變更發生的工程量必須經招標人、監理、施工單位、財政共同現場簽證,縣政府批準變更資料和現場簽證資料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工程變更追加,或監理、施工單位未履行職責搞虛假簽證的,涉及監理、施工單位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 嚴格執行結算資料一次性遞交和有關時限規定制度。招標人應嚴格執行工程造價變更時限規定,不允許工程竣工后招標人、中標人不停的補充結算資料,杜絕“一年施工三年結算”現象。 第五章工程驗收 第二十九條工程竣工驗收時,除常規部門參加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門、財政、審計等部門一并參與驗收。驗收通過后,審計部門要及時跟進,經決算審計后方可進行工程價款最終撥付。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并將決定同時送達發改、住建、交通運輸、水利、監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部門、單位。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審批、核準部門不依法審批、核準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違反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不依法公告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以及行政過失等失職瀆職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工程建設過程中或事后發現監理不履行職責等不良行為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確認后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章中的違法行為,由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處罰。 本章中相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由監察和司法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雖未利用政府資金,但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6年8月14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13日。《臨沭縣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及標后監管暫行辦法》(沭政辦發〔2015〕6號)、《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臨沭縣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及標后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沭政辦發〔2016〕4號)、《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臨沭縣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及標后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沭政辦發〔2016〕7號)同時廢止。 附件: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有關部門職責分工 附件 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有關部門職責分工 為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行為,理順有關部門職責,根據《臨沭縣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招投標及標后監管暫行辦法》的規定,現對有關部門職責分工明確如下: 1.縣發改局 負責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2.縣財政局 (1)監督編制標底、最高投標限價、工程量清單; (2)負責設立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履約保證金專戶,并進行履約保證金的收退核算; (3)參與討論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項目處理;參與項目預算變更及工程竣工驗收。 3.縣住建局 (1)負責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城區道路等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2)負責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城區道路等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招標資格審查; (3)負責收取農民工工資儲備金; (4)負責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城區道路等建設項目的報建管理、擬招標備案、投標資格審查; (5)負責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城區道路等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擬定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及相關資料的備案; (6)負責對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城區道路等建設項目的合同的備案管理,監督合同的簽訂履行; (7)負責現場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并在電子監察室對整個評標過程進行現場監察; (8)負責監督招標投標評標結果的公示,受理招標投標的舉報與投訴。調解和處理招標投標中的糾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招投標法規的行為。參與對中標企業約談; (9)負責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城區道路等建設工程項目《中標通知書》備案; (10)負責對中標人的監督、檢查,并將工程建設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縣政府; (11)負責依法作出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12)負責對本行業招標代理人員、評標專家、合同專業人員資格管理。 4.縣交通運輸局 (1)負責公路工程、公路橋梁等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2)負責公路工程、公路橋梁等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招標資格審查; (3)負責收取農民工工資儲備金; (4)負責公路工程、公路橋梁等交通基礎設施工程的報建管理、擬招標備案、投標資格審查; (5)負責公路工程、公路橋梁等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擬定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及相關資料的備案; (6)負責公路工程、公路橋梁等交通基礎設施工程的合同的備案管理,監督合同的簽訂履行; (7)負責現場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并在電子監察室對整個評標過程進行現場監察; (8)負責監督招標投標評標結果的公示,受理招標投標的舉報與投訴。調解和處理招標投標中的糾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招投標法規的行為。參與對中標企業約談; (9)負責公路工程、公路橋梁等交通基礎設施工程《中標通知書》備案; (10)負責對中標人的監督、檢查,并將工程建設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縣政府; (11)負責依法作出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12)負責對本行業招標代理人員、評標專家、合同專業人員資格管理。 5.縣國土局 (1)負責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2)負責收取農民工工資儲備金; (3)負責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及相關資料的備案; (4)負責現場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并在電子監察室對整個評標過程進行現場監察; (5)負責監督招標投標評標結果的公示,受理招標投標的舉報與投訴。調解和處理招標投標中的糾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招投標法規的行為。參與對中標企業約談; (6)負責土地整治等建設工程項目《中標通知書》備案; (7)負責中標人的監督、檢查,并將工程建設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縣政府。 6.縣水利局 (1)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等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2)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等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招標資格審查; (3)負責收取農民工工資儲備金; (4)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等建設項目的報建管理、擬招標備案、投標資格審查; (5)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等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擬定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及相關資料的備案; (6)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等建設項目的合同的備案管理,監督合同的簽訂履行; (7)負責現場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并在電子監察室對整個評標過程進行現場監察; (8)負責監督招標投標評標結果的公示,受理招標投標的舉報與投訴。調解和處理招標投標中的糾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招投標法規的行為。參與對中標企業約談; (9)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等建設項目《中標通知書》備案; (10)負責對中標人的監督、檢查,并將工程建設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縣政府; (11)負責依法作出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12)負責對本行業招標代理人員、評標專家、合同專業人員資格管理。 7.縣農業綜合開發辦 (1)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等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2)負責收取農民工工資儲備金; (3)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等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及相關資料的備案; (4)負責現場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并在電子監察室對整個評標過程進行現場監察; (5)負責監督招標投標評標結果的公示,受理招標投標的舉報與投訴。調解和處理招標投標中的糾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招投標法規的行為。參與對中標企業約談; (6)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等建設工程項目《中標通知書》備案; (7)負責對中標人的監督、檢查,并將工程建設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縣政府。 8.縣扶貧開發辦 (1)負責扶貧開發等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2)負責收取農民工工資儲備金; (3)負責扶貧開發等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及相關資料的備案; (4)負責現場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并在電子監察室對整個評標過程進行現場監察; (5)負責監督招標投標評標結果的公示,受理招標投標的舉報與投訴。調解和處理招標投標中的糾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招投標法規的行為。參與對中標企業約談; (6)負責扶貧開發等建設工程項目《中標通知書》備案; (7)負責對中標人的監督、檢查,并將工程建設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縣政府。 9.縣政務服務中心 (1)負責建立完善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規范的場所、信息服務,利用科技手段完善招標投標全過程見證記錄,為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監督和管理提供條件,依法對工程交易活動中的程序性工作實施管理,自覺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行政監督。 (2)負責將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招標代理機構做好分類并及時入庫,確保交易中心標準代理庫定期更新; (3)負責審核項目批復、法人授權委托書,為投標人辦理USBKEY,協助招標人選定中介機構。負責代收投標保證金; (4)負責為招標代理機構預約開評標的時間和場地,為招標代理機構提供發售招標文件的場地。將審核通過的招標公告,發至交易中心網站; (5)參與討論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項目處理,刻錄并保存評標過程的全程監控; (6)負責將中標結果及中標公示并發布到交易中心網站,并在縣電視臺進行公示; (7)負責收取交易服務費,退還投標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利息; (8)負責對中標企業“五大員”臉譜考勤信息采集,并負責相關資料、證件驗證保存工作; (9)負責建立投標企業庫,制定投標企業誠信管理制度,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回訪制度; (10)負責入廳招標代理機構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11)負責在臨沭縣公共資源交易網站上設立“設計變更公示專欄”對變更內容進行公示; (12)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10.招標人(項目建設單位) (1)根據合同約定,履行對中標人的監督職責; (2)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手續;選定中介機構并簽訂代理合同; (3)負責抽取評標專家。負責組織清標小組; (4)負責牽頭對資格預審通過的投標人進行實地考察; (5)主持開標會議,并在電子監察室監督評標過程; (6)牽頭組織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項目處理; (7)將全部開評標資料提交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應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8)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對中標企業法關鍵崗位人員實施約談,將約談相關事項列入招標文件約定條款,并在簽訂合同時予以落實; (9)負責在施工現場公布工程建設項目名稱、施工企業投標承諾的項目經理及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員名單、監理單位承諾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其主要監理人員名單; (10)負責對監理人員、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及“五大員”對照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留存的臉譜進行考勤考核,并定期上報有關單位; (11)設計變更時,按相關程序報批,并將變更情況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同時,向縣政務服務中心報送。 11.縣紀委(監察局) 負責對招標投標過程中有關失職瀆職行為的監督查處并進行行政問責; 12.縣廣電臺 負責對縣政務服務中心傳送的中標結果在縣電視臺進行公告。 13.縣審計局 參與工程驗收,并負責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決算審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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