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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沭縣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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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辦發〔2024〕3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經濟開發區管會,縣屬國有企業: 《臨沭縣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沭縣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審計 監督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政府和公共投資行為,提高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政府投資條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開展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的審計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建設項目;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或總投資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三)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類重大公共工程項目; (四)縣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投資項目,以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建設的其他公共工程項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 第四條 臨沭縣審計局(以下簡稱縣審計局)是本縣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機關,負責對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開展審計。 第五條 縣發改、財政、住建、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交通、水利、環保、教體、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將制定(調整)的年度投資計劃15日以內抄送同級審計機關,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配合審計機關做好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相關單位、個人應當對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的審計工作予以配合。 第六條 縣審計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不得參加各種議事協調機構,不得參與同建設項目有關的決策、管理性工作。 審計人員進行建設項目審計,應當遵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則。 第二章 審計范圍和重點 第七條 縣審計局應當按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確保質量的原則,統籌制定年度政府投資審計項目計劃,審計計劃經縣委審計委員會批準并報上級審計機關備案后實施,審計計劃的調整應報縣委審計委員會批準并報上級審計機關備案。 第八條 縣審計局在制定審計計劃時應根據項目的特點、審計的目的選擇竣工決算(結算)審計、跟蹤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等不同的方式制定審計計劃。 第九條 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應重點審計下列事項: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重大經濟政策情況; (二)項目決策情況; (三)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四)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五)項目用地的取得和土地利用、征地拆遷情況; (六)建設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 (七)招標投標程序和執行情況; (八)合同簽訂、履行及變更情況; (九)概(預)算編制、財政預算評審(招標控制價)、審批、執行和調整變動情況; (十)代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環節的履行情況,以及上述環節資金真實、合法、有效性情況; (十一)投資控制、投資完成和工程造價情況; (十二)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環境保護和驗收情況; (十三)建設項目運營、績效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審計實施 第十條 縣審計局在開展審計時應合理配置審計力量,為確保審計質量,遇有審計力量不足或專業受限等情況,可以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審計工作。 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時,應由縣審計局工作人員擔任審計組長和主審,縣審計局應加強對參與審計工作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考核和管理,社會中介機構對其出具的審計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聘請社會中介機構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其授權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如實提供下列資料以及相關電子數據和有關文檔: (一)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概(預)算以及規劃許可、建設用地、環境影響評價等批準文件和資料; (二)招標投標文件、合同、協議文本資料; (三)勘察報告、施工圖紙(含CAD圖紙)、竣工圖紙(含CAD圖紙)、BIM模型數據,施工圖審查文件; (四)隱蔽工程勘驗、設備材料檢驗、竣工驗收等資料; (五)工程計量、現場簽證、變更審批、工程預、結算等資料; (六)會計核算、竣工財務決算資料; (七)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出具的檢查結論或者報告; (八)運營活動相關資料; (十)縣審計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資料提供單位負責人(含自然人)對所提供資料的及時性、真實性、完整性做出書面承諾,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第十三條 縣審計局取得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建設管理、項目決(結)算、財政財務收支等審計事項證據材料,應當由提供證據的單位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審計證據不能取得簽名和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第十四條 縣審計局應當會同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相關主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 第四章 審計結果與運用 第十五條 縣審計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實施審計工作,依法獨立做出審計結論,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六條 縣審計局應當及時向本級審計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報告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并通報有關部門。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納入本級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縣審計局應當按規定及時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審計結果。 第十七條 縣審計局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 縣審計局通報或者公布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審計結果,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縣審計局對審計中發現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政策法規不完善等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審計委員會、人民政府報告,或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 縣審計局應當對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審計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完成整改的,按規定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對納入審計項目計劃的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的相關單位和個人,縣審計局有權制止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制止無效的,經縣審計局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第二十一條 在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審計中發現相關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縣審計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需要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處罰的,縣審計局應當依法移送。 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對審計移送處理事項,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縣審計局。 第二十二條 縣審計局在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審計、核查中發現應當追究相關領導干部和人員責任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縣審計局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縣審計局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4日。《臨沭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辦法》(沭政辦發〔2017〕25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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