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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臨沭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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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發〔2022〕3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22年4月11日縣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沭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臨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縣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加快建設“魯南高質量發展先行區、沂蒙老區‘好日子’示范區、精致美麗衛星城”為目標定位,以“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為工作準則,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著力打造人民滿意的忠誠政府、法治政府、高效政府、廉潔政府,全力譜寫“強富和美”現代化臨沭建設新篇章。 第三條 縣政府及其組成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和政治執行力,深刻認識“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主動接受和維護縣委的全面領導,對縣委決策部署要堅定不移抓學習、抓貫徹、抓執行、抓落實,重要事項及時向縣委請示報告。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工作。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協助縣長工作。縣政府領導同志實行依次替補工作制,縣長出差或出訪期間,由負責縣政府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代為主持縣政府全面工作;副縣長出差或休假期間,由補位的副縣長代為處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 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六條 政府辦公室主任在縣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縣政府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縣政府決定和縣長交辦事項。 第七條 縣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領導本部門的工作。縣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堅決貫徹落實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切實做到政令暢通。 第八條除按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規定設立相應工作領導小組外,一般不設立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相關工作按照縣政府領導同志分工,抓好推進落實。 確因工作需要的,以聯席會議、工作(項目)推進小組等形式抓好協調、推進和落實。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單獨設辦事機構,不明確機構規格,不單獨核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不核撥經費。不得替代職能部門的法定職責,不準超越規定職責開展工作。嚴禁從事經濟活動和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借款、擔保等。 承擔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辦公室職責的單位,應充分履行建章立制、綜合協調、督查落實、決策服務等工作職責,每年向縣機構編制部門報告履職情況。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九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厘清政府與市場的權力邊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大力營造“審批事項少、辦事效率高、服務質量優”的政務環境。 第十條加快高質量發展。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千方百計轉動能、優產業,堅定不移促改革、求創新,不遺余力補短板、防風險,開創高質量發展新局面。 第十一條嚴格市場監管。圍繞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統籌行業管理和綜合監管、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強化依法監管、公正監管、綜合監管和信用監管,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要堅守安全底線,提升質量水平,著力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制度完備、治理完善的高標準市場體系,推進市場監管現代化,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經濟發展內生動力。 第十二條創新社會治理。完善社會治理機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 第十三條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完善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切實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人民。 第十四條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實施綠色低碳優能戰略,鐵腕整治環境污染,加快生態治理和修復,持續改善環境質量,加快構建綠色發展新格局。 第四章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堅持依憲施政、依法行政,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能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縣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規定。 第十七條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要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嚴格合法性審核,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或增加其義務。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不得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部門規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時報縣政府備案。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縣政府;重要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縣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完善糾錯問責機制,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第十九條依法及時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對以縣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或者以縣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按照“誰負責、誰答復、誰應訴”的原則,由具體負責行政復議或行政應訴工作的責任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答復意見或者答辯狀等法律文書,并由縣司法行政部門予以審核。 第五章依法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一條縣政府各部門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必須經過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有關部門的,應充分溝通協商;涉及各鎮街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縣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可通過召開會議、調研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重視發揮智庫作用,建立顧問制度,聘請法律、經濟、城建、科技等顧問,強化參政咨詢評估功能,為縣政府重大決策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要定期跟蹤決策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并針對存在問題及時調整完善。 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四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 第二十五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并做好政策解讀工作。 第二十六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積極穩妥、依法依規做好依申請公開答復工作。凡申請公開以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政府信息,均由起草單位或責任單位依法提出公開意見,經縣政府辦公室復核后依法依規答復。 第二十七條深入推進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建設全縣統一的數據共享交換與開放平臺,提升“互聯網+政務服務”應用成效,切實做到利企便民。 第二十八條建立健全政務輿情收集、研判、處置和回應機制,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掌握和回應公眾關切,努力爭取各方面對政府工作的支持。 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 第二十九條縣政府要依法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主動接受縣政協、社會各界人士和各群眾團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縣政府各部門要依法及時辦理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并主動公開辦理結果。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監察委員會和司法機關、審計機關、統計機關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縣政府報告。 第三十條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和12345政務服務熱線與行風熱線等工作,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縣政府領導同志及部門負責同志要親自處理重要的群眾來信,定期接待群眾來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三十一條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強化層級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決定,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章會議制度 第三十二條縣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三條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和縣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省、市重大決策部署和縣委工作要求,以及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縣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有關重要情況。 (五)討論決定其他需縣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縣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群眾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十四條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縣長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托負責縣政府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并主持。出席人數須超過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省、市重大決策部署和縣委工作要求,以及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主要包括:《政府工作報告》,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重大規劃、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思路、階段性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縣級預算和重大財政資金安排,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建設,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事項,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城市總體規劃、重要專項規劃、年度城建計劃、土地利用計劃以及政府自身建設等重要事項。 (三)討論需提交縣委常委會會議、縣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或文件,討論通過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要事項、工作報告和議案。 (四)審議需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有關重要文件。 (五)審議給予或解除行政處分、以縣政府名義表揚獎勵、成立議事協調機構、授予臨沭縣榮譽公民、建立友好城市等事項。 (六)其他須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事項。 縣政府常務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 第三十五條 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組成,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由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況。 (二)研究處理需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解決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縣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 第三十六條 縣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副縣長或縣長、副縣長委托縣政府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召集和主持,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出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縣政府領導同志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具體事項。 (二)協調分管部門之間或與其他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事項。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縣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事項。 第三十七條提請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的議題,由縣長、副縣長提出,或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提出;縣屬國有企業需提出議題的,應通過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縣直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或下設機構需提出議題的,應通過其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三十八條擬提交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要講程序、講規范。部門、單位提請研究的議題,要先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會前要與相關部門、單位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由主辦部門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縣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或協助工作的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政府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協調;特別是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或人員、機構、資金等問題的,主辦部門會前要與人社、編制、財政等相關部門充分醞釀溝通、達成一致意見。 第三十九條擬提交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材料,除特殊情況外,應于會前3個工作日報送縣政府辦公室審核運轉,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定。 第四十條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由縣政府辦公室提出安排意見,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后報縣長確定。 第四十一條 縣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須向縣長請假;其他與會人員請假,由縣政府辦公室匯總后向縣長報告。縣政府專題會議,與會人員不能參會的,須向召集會議的縣政府領導同志請假。未經批準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會,由縣政府辦公室匯總通報無故缺席、替會行為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召開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時,不得自行錄音錄像;不得將標記“會后收回”的材料帶離會場;會議討論研究的問題,屬尚未決定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的不得擅自引用或對外擴散,對研究中出現的不同意見不得在會外傳播。 第四十三條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縣長簽發。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分管有關工作的縣政府領導同志簽發。 第四十四條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決定事項,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督辦,并將落實情況向縣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第四十五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遵守精簡會議的有關規定,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凡提請縣政府召開的全縣性會議,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或報縣長批準,由縣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未經批準一律不得召開。除縣政府召開的全縣性會議或縣長批準外,其他會議一律不得要求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同志參加。能用文件、電話解決問題的不召開會議,內容、時間相近的會議堅決合并召開,能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不以縣政府名義召開,能采取電視電話會議形式的不集中開會。各部門召開本系統全縣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一律不邀請縣長出席。邀請副縣長出席的,要嚴格按程序報批。縣政府召開的會議一般不邀請村居(社區)負責人參加,會期一般不超過半天。縣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一律只開到鎮街對口部門,不請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參加。凡一次性開到基層的全縣性會議,不再層層重復開會,可采取督查、考核等形式推動工作落實。各類工作會議主題要明確、準備要充分,提倡開短會、講短話,提高質量和效率,重在解決問題。 第四十六條上級有關部門單位通過縣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臨沭召開的全國、全省、全市性會議,有關部門須及時將情況報告縣政府。需縣政府領導出席、縣財政解決經費的會議,須經縣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復和安排。 第九章公文處理 第四十七條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報縣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山東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向縣政府報送需要審批的公文,除縣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的重要、緊急、涉密事項外,應當交縣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審核、運轉,不得直接報送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嚴格控制報送縣政府的公文數量。凡屬縣政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將公文報送縣政府有關部門,并主動與其協商處理,不得直接報縣政府。 第四十八條請示、報告類公文,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報送縣政府的請示必須一文一事,請示事項應當明確。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主辦部門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調,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縣政府審批。部門間意見不一致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意見,與相關部門會簽后報縣政府決定。 第四十九條向縣政府報送公文,要實事求是地標注公文密級和緩急程度,確屬緊急事項的,應在文中注明緊急原因及在本部門的辦理過程。縣政府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行業協會和部門管理機構等,不得直接向縣政府報送公文。確需向縣政府請示報告的,應當由其主管部門向縣政府報文。 第五十條縣政府領導同志對上報的有具體請示事項公文,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五十一條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屬于關系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決定、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縣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一般由主管部門代擬文稿及發文說明,經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后,報縣政府辦公室審理和送審、送簽。縣政府領導同志不直接簽發未經縣政府辦公室審理的公文。公文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主動與其他部門協商會簽,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并由主要負責同志會簽;內容須經縣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后報批。以縣政府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備忘錄、意向書等,需事先經縣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并報縣政府同意。 第五十二條縣政府各部門依據部門職權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未經縣政府批準,縣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報送公文。縣政府各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級業務部門行文。確需向下級政府行文安排部署工作的,應報經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審定后,在文中加注“經縣政府同意”字樣,由縣政府授權部門行文。縣政府各部門內設機構和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一般不對外行文,更不得對外發布指令性公文。 第五十三條公文簽發權限: (一)以縣政府名義向市政府報送的請示、報告和以縣政府名義向國家行政機關、省行政機關、軍隊機關、駐外使領館報送的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的公文,由縣長或負責縣政府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發。 (二)以縣政府名義報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由縣長簽發。 (三)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各單位、街道辦事處縣管干部非選舉產生的行政職務任免公文,由縣長簽發。 (四)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縣政府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出國(境)任務批件,由縣長簽發。 (五)以縣政府名義下發的其他公文和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根據公文內容,由分管副縣長或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內容涉及其他副縣長分管工作的,需請其他副縣長審簽;分管副縣長認為必要時,報請縣長簽發。 (六)已經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議定的事項和屬于例行批準手續的事項,需以縣政府名義行文的,由縣長或授權分管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七)特殊、緊急情況下,經縣長或副縣長授權,以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可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第五十四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切實改進文風,大力精簡文件,提高文稿質量。行文應當確有依據和必要,有建設性、創新性舉措,力求務實管用。對文稿質量差、無實質性內容的報送文件,縣政府辦公室要一律退回。例行性和階段性的工作部署、檢查或要求下級上報有關情況、數據資料等一般不發正式公文;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現行文件規定仍適用的,不再重復發文;沒有新內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發文件;非緊急重要事項不以電報形式發文,已以電報形式發出的不再印發文件;能通過電話、傳真、專網解決的事項,不印發文件;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簡報須經縣政府辦公室核準;非涉密文件通過協同辦公專網傳輸平臺傳遞、不印發紙質公文。未經制發單位同意,嚴禁利用互聯網進行存儲、傳遞和處理。嚴控文件篇幅,部署重要工作的文稿一般不超過5000字,部署專項工作或具體任務的文稿一般應控制在3000字以內。 第五十五條實行公文處理通報制度。各鎮街、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出現以下三種情況的,將在全縣政府系統予以通報。 (一)公文審核把關不嚴不實、內容避實就虛、文稿質量不高、責任擔當意識不強的。 (二)文件報送時間滯后、急件緩送、部門間推諉扯皮造成工作延誤的。 (三)公文不按規定程序報送,直報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多頭報送、越級報送,代擬稿“帶病”提交的。 第十章政務信息和督促檢查工作 第五十六條縣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務信息工作,及時向縣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情況,為縣政府領導同志掌握情況、科學決策、指導工作提供依據。 第五十七條 政務信息報送的主要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縣重大決策部署及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動態,事關全局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層反映的重要問題、意見建議。 (四)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政策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建議。 (五)創造性開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經驗。 (六)國家、省、市關于重點工作、重大情況的分析預測和政策建議。 (七)國內外可供借鑒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舉措。 (八)其他需報送的政務信息。 第五十八條報送政務信息要實事求是,堅持圍繞中心,注意貼近領導決策需求,突出重點、把握要點、挖掘亮點、抓住切入點,做到全面、及時、準確、規范。 第五十九條縣政府各部門必須進一步增強“一分部署、九分落實”意識,切實增強狠抓落實本領,把雷厲風行和久久為功有機結合起來,更加自覺地把加強督促檢查貫穿于政府工作各方面,注重運用隨機抽查、“四不兩直”等方法,充分發揮督促檢查抓落實促發展的“利器”作用。對縣政府的重要決策和縣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落實。重大決策事項實施聯合督查機制。 第六十條縣政府辦公室要制定督促檢查工作年度計劃,建立健全督促檢查任務臺賬,加強督促檢查活動統籌,精準、精簡、高效開展各類督促檢查活動。縣政府辦公室督促檢查的重點: (一)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部署開展的督促檢查活動。 (二)《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三)縣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部署。 (四)縣政府涉及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重要文件的貫徹落實。 (五)重要事項審計結果的整改落實。 (六)縣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和交辦事項的辦理落實。 (七)縣政府領導同志要求開展的其他督促檢查活動。 第六十一條督查要真督實查、注重實際效果,對問題盯住不放、加強督辦,列出清單、掛賬整改,嚴防表面落實、會議落實、文件落實,以正在推進應付督查,逾期的及時督辦、通報,直至問題徹底解決、事項全部落實到位才可銷號。對整改落實情況要經常組織開展“回頭看”,反復抓、抓反復,鞏固成果、形成長效。 第六十二條 強化督查檢查結果應用,對問題突出的地方、部門、單位,運用通報、約談等方式,推動問題整改到位。對需要問責或紀律處分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第六十三條 從嚴控制各類實地督查活動,除縣委、縣政府統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況下不組織開展覆蓋全縣鎮街(區)的實地督查。未經批準,不得以縣直部門、單位名義組織開展跨部門實地督查活動,不得向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辦公室下發督查通知。 第十一章工作紀律和作風建設 第六十四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政府內部提出。代表縣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縣政府同意。 第六十五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縣長、辦公室主任離開本縣的,應報縣長批準,并將外出時間、地點等有關事項告知縣政府辦公室。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離開本縣的,須提前3天請假,向分管副縣長匯報、經縣長批準后方可出行。因緊急事項臨時外出的,在離開崗位的同時向有關領導同志報告并履行請假手續。請假外出期間,要保持通訊暢通。返回工作崗位后,要第一時間告知縣政府辦公室銷假。縣政府領導同志除有特殊、重要公務活動外,不得缺席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 第六十六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六十七條嚴格落實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以及縣政府領導同志所聯系的縣直部門向縣政府請示、報告;協助副縣長工作的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政府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向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分管副縣長請示、報告;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縣長向縣長請示、報告。向縣政府報告重要緊急情況信息時,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對報告內容親自把關,認真執行“兩同時兩提前”制度等相關要求,不得以向領導同志個人報告代替正式報告;要在事發后20分鐘內電話報告、30分鐘內書面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 第六十八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自覺貫徹《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國務院“約法三章”和省、市、縣委實施辦法。縣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責任,班子成員履行“一崗雙責”,指導、檢查、督促政府系統部門單位黨委(黨組)書記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第六十九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嚴格落實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規范公務接待,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屬單位及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七十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作廉潔從政的表率,嚴格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要依法秉公用權,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堅決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要把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責述廉報告的重要內容,嚴格執行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七十一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領導班子集體學習制度,定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新變化新趨勢,積極學習各類新知識,努力提高干事創業本領。 第七十二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持學習、調研、工作“三位一體”,自覺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堅持先調研后決策,做到不調研不決策、不充分論證評估不決策、不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不決策;要改進調研工作作風,既到工作開展好的地方去總結經驗,更要到困難較多、情況復雜、矛盾尖銳的地方去調研解決問題,把調查研究的過程作為密切聯系群眾的過程。縣政府領導同志每年到基層調研時間不少于兩個月,牽頭重大課題不少于1項。調研時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縣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的調研活動,陪同部門負責人盡量精簡。縣政府其他領導同志調研時陪同人員視情酌減,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可不陪同。不搞層層多人陪同,調研的基層單位只安排1人參加。到企事業單位和條條管理部門調研時,其在異地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不到現場陪同。調研中涉及的相關鎮街和單位不安排車輛隨行。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跡、風景區參觀。調查研究要簡化接待,嚴禁警車帶路,嚴禁邊界迎送或組織干部群眾迎送,嚴禁組織專場文藝表演,嚴禁贈送各類紀念品或土特產,嚴禁擺花草和豪華用品,嚴禁鋪設迎賓地毯,嚴禁獻花插彩旗,嚴禁安排超規格住房;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打電子屏幕,不安排禮儀人員,不安排接見合影,不安排宴請,不上高檔菜肴,不提供香煙,不上酒。 第七十三條縣政府領導同志和縣政府各部門有關工作安排應優先服從上級和縣委、縣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政務活動。未經批準,一律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以縣政府名義首次主辦的論壇、展會、節慶等活動,須提前12個月提出申請。以縣政府名義再次主辦的論壇、展會、節慶等活動,須提前6個月提出申請,縣政府集中研究后按程序報批。 第七十四條縣政府領導同志出席的會議活動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考察調研活動報道要多反映群眾關心的實質性內容。除縣委、縣政府批準外,縣政府領導同志參觀展覽、觀看一般性文藝演出及出席其他文藝活動,不作報道。 第七十五條縣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政策咨詢】: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電話解答:0539-6211365 現場解答:臨沭縣沭新東街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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