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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臨沭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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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發〔2016〕3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現印發給你們,望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日
臨沭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臨沂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二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縣人民政府下達征收決定。 第三條 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提交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發改局出具的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還應提交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證明文件; (三)規劃部門出具的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四)財政部門出具的補償資金足額到位的證明材料; (五)規劃部門出具的安置房源的位置、戶型設計方案; (六)補償安置方案; (七)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四條 房屋征收決定須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六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三章房屋征收實施程序
第七條房屋征收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確定征收范圍并公告。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應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的行為,暫停辦理期限為1年。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二)調查摸底。由房屋征收部門牽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國土、財政、審計、評估等機構參與,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 (三)未確權房屋認定。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請縣人民政府責成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牽頭,組織規劃、建設、房產、城管、財政、審計、被征收房屋所在單位、街道等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四)調查摸底情況公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 (五)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單位、鎮、街征求是否同意改造的意見。 (六)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進行論證。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2、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征收目的、簽約期限等; 3、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4、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評估辦法; 5、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單套建筑面積、套數,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認定; 6、過渡方式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標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 7、補助和獎勵辦法等。 (七)方案公示征求意見。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八)政策宣講。征收部門應當在方案公示期限內進行政策宣講,對有關的政策規定進行解讀。政策宣講會由居民所在單位、鎮、街組織。 (九)舉行聽證。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十)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十一)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部門或受委托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主體應當在信訪、維穩部門指導下,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補償費用保障、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并報維穩部門備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十二)提交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并在三日內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十三)選定評估機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權利。被征收房屋所在單位、鎮、街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為十日。 被征收人在公告協商期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房屋所在單位、鎮、街可以采取逐戶征詢、集中投票或者通過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采取集中投票、抽簽或者搖號等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邀請被征收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等進行現場監督。 (十四)價格公示。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如實出具評估報告。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初步評估結果。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意見;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存在錯誤的,應當予以修正。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十五)公告選房和簽訂補償協議的時間、地點、方式。 (十六)組織居民選房、計價、簽訂協議。 (十七)達不成補償協議房屋的處理。 1、作出補償決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告知被征收人的法律救濟方式。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申請強制執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作出準予強制執行裁定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鎮、街、部門實施。 (十八)組織舊房拆除。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后,由征收部門確定統一騰空時間。房屋騰空交征收組織實施單位驗收后,由征收組織實施單位按有關規定組織舊房拆除。 (十九)注銷登記。被征收人搬遷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被征收房屋清單提供給房屋、土地登記機構,注銷被征收房屋產權手續和土地使用權手續。 (二十)補償情況公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章補償方式和標準 第八條補償方式。被征收人既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對不具備產權調換條件的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 第九條 征收個人住宅的貨幣補償標準,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結合被征收房屋成新程度、權益狀況、建筑結構形式、樓層和容積率等綜合因素評估確定。 被征收合法房屋重置價及其附屬物的補償,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征收非住宅的貨幣補償標準,按不低于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執行。 第十條鼓勵被征收房屋產權人選擇貨幣補償。對選擇貨幣補償又在項目組織實施單位確定的范圍內購買商品房的,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可以采用發放房票的形式給予適當的價格優惠,具體標準由項目組織實施單位確定;對直接選擇貨幣補償不購買商品房的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按照同一時點所在區域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價格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產權調換房屋是高層住宅的,所增加的公攤面積應當給予優惠,具體標準由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最低戶型保護政策。征收個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5㎡的,選擇貨幣補償的,按45㎡給予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多層安置住宅按45㎡進行安置,高層安置住宅按47㎡進行安置。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積補償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由被征收人選擇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積補償,不得同時享受以上兩項政策。被征收人選擇住房保障的,縣人民政府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輪候。 第十三條企業生產、辦公用房等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根據有關文件規定按照重置價給予補償;土地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對有工商登記和納稅記錄且持續經營1年以上的“住改非”房屋,可以在住宅補償標準的基礎上適當提高補償,但最高不超過30%。 第十五條 征收個人住宅,對裝飾裝修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十六條對配房、儲藏室、車庫一般實行貨幣補償,貨幣補償的標準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七條 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遷的,應當支付搬遷費。 征收個人住宅的,按戶計算,每戶搬遷費為800元。 征收非住宅的,按合法建筑面積計算,標準為6元/㎡。特殊設備的搬遷費用,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八條 臨時安置補助費根據征收項目所在區域同期普通住宅租金的平均水平確定,標準為每戶每月8元/平方米。選擇貨幣補償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三個月計發;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實際過渡時間計算,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發。因征收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月之日起增加一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費從被征收人簽訂協議、騰空房屋并驗收合格的時間開始計發。 征收人提供周轉房或采取先還建后搬遷方式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產權調換的過渡期最長期限:多層建筑為24個月,高層建筑為36個月。 第十九條 在征收通知規定的獎勵期限內簽訂協議的,給予獎勵。逾期未簽協議或未按規定時間騰空房屋的,不享受獎勵政策。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各征收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臨沭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容積率調整系數 2.臨沭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重置價格標準 3.臨沭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成新調整標準
附件1 臨沭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容積率調整系數
備注:1、容積率為宅院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與宅院合法使用土地面積的比值。
附件2 臨沭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重置價格標準
備注:1、以上除儲藏室外不同結構類別房屋的重置價格,樓房是按屋高3.0米、平房是按檐高3.2米進行測算的,被拆遷房屋層高(檐高)每增加或降低0.10米,房屋價格在評定的原重置價格基礎上增加或降低2%。 2、本標準適用于國有土地上普通結構建筑,對特殊結構或五層以下樓房的房屋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評估補償。
附件3 臨沭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成新調整標準
備注:房屋成新折扣,以不同的建筑結構房屋耐用年限為基礎,考慮因裝修和保養不同而實際新舊程度不同的情況,根據國家頒布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進行綜合評定。 【承辦單位】: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電話解答:0539-6211365 現場解答:臨沭縣沭新東街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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