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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臨沭縣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和《臨沭縣食鹽監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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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發〔2017〕13號
現將《臨沭縣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臨沭縣食鹽監管體制改革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臨沭縣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和山東省食鹽監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魯政發〔2017〕35號)和《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臨沂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和臨沂市食鹽監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臨政發〔2017〕26號)精神,實現我縣鹽業資源有效配置,調動食鹽生產和流通企業積極性,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促進我縣鹽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正確處理好鹽業體制改革重大關系,以保障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強化食鹽監管,堅持和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專營制度,加強食鹽生產批發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拓寬碘鹽供應渠道,實現科學補碘。以充分釋放市場活力和促進資源優化配置為目標,打破食鹽產銷區域、市場價格、工業鹽準運證許可等限制,不斷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拓展行業產業鏈,提高行業效益,到2017年底前,建立新的鹽業管理體制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管體制,鹽業市場監管到位、競爭有序、供應安全、儲備充足,形成符合臨沭實際的鹽業管理體系。 二、重點任務 (一)理順管理體制,明確監管責任。調整鹽業公司(鹽務局)管理體制,縣國資局承接市鹽業公司(市鹽務局)對縣鹽業公司(縣鹽務局)行政主管和領導班子的下放管理,縣鹽業行政管理工作不再實行縣政府與市鹽業行政主管機構雙重領導,縣鹽業經營管理機構的領導班子不再實行市鹽業經營管理機構與縣委、縣政府雙重管理的體制,解除市鹽業公司(市鹽務局)對縣鹽業公司(縣鹽務局)的管理關系,縣鹽業公司及人、財、物等下放縣國資監管機構管理,由縣政府統籌鹽業監管體制和鹽業企業改革,市鹽業公司持有的縣區鹽業公司的產權,由縣國資監管機構管理。 堅持政企分開原則,剝離縣鹽業公司承擔的鹽業行政管理職能。撤銷縣鹽務局,縣鹽業公司不再加掛縣鹽務局牌子;明確縣經信局為縣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負責全縣鹽業行業管理、食鹽專營管理工作;縣食藥監管局為縣政府食鹽質量安全監管部門,負責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工作。鹽業主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合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健全鹽業管理和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并落實到位。(責任單位:縣經信局、縣編辦、縣食藥監管局、縣人社局、縣財政局、縣公安局、縣衛計局、縣市場監管局、縣國資局、縣鹽業公司,各鎮街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等) (二)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專營制度,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一是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專營制度。嚴格落實國家、省有關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專營企業數量只減不增的要求,現有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專營企業許可證不再重新核發,有效期延長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現有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企業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范圍從事相應經營活動。二是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要求,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并在省內開展經營。鼓勵鹽業企業依托現有營銷網絡,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配合鹽業主管機構采取措施,保持食鹽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責任單位:縣經信局、縣食藥監管局、縣物價局、縣鹽業公司等) (三)完善食鹽儲備制度,加強應急機制建設。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充分發揮縣鹽業公司主渠道作用,依托縣鹽業公司現有資源,開展全縣食鹽政府儲備工作,縣財政預算要安排資金對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管理費用支出等支持。加大對儲備補貼資金的審計力度,接受社會監督。落實全縣食鹽政府儲備任務,全縣食鹽政府儲備數量不低于全縣1個月食鹽消費量。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落實國家對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的規定要求,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其中最低庫存不得低于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庫存具體標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鼓勵企業在供求關系穩定或產能大于需求時,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原碘供應按照現行方式管理。縣經信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鹽儲備管理辦法和應急預案。(責任單位:縣經信局、縣財政局、縣國資局、縣鹽業公司等) (四)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推進食鹽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納入臨沭縣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政府指定網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對擬進入我縣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要在準入前公示有關信息,并及時公示有關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有關信息。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行為后果嚴重且影響食鹽安全的,依法采取行業禁入等措施。(責任單位:縣經信局、縣食藥監管局、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公安局、縣衛計局、縣市場監管局、縣國資局、縣鹽業公司等) (五)加強科學補碘,保證碘鹽供應。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供應保障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同時滿足特定地區、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衛生計生部門要積極做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升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群眾的科學補碘意識,同時負責劃定碘缺乏地區,做好動態監控。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證貧困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并建立與社會救助標準、物價掛鉤的聯動機制,及時調整保障標準。(責任單位:縣經信局、縣衛計局、縣食藥監管局、縣財政局、縣物價局、縣鹽業公司等) (六)推動鹽業企業改革,妥善解決相關問題。按照國家、省、市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以及鹽業體制改革有關要求,加快縣鹽業公司股份制改革,優化股權結構,建立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鼓勵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兼并重組,允許各類投資主體以多種形式參與或向優勢企業增加資本投入,支持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或公開上市等方式融資。在食鹽倉儲設施改造升級、食鹽銷售渠道拓展等方面,促進縣鹽業公司轉換經營機制,盤活企業資產,增強生機活力。落實國有鹽業企業兼并重組整合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縣國資局、縣經信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地稅局、縣國稅局、縣鹽業公司等) 三、積極穩妥推進改革 (一)設置改革過渡期。根據省、市統一要求,2017年11月13日至2017年12月31日為改革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現有鹽業管理體制和職責分工維持不變,執法經費按原渠道解決,原執法人員保留執法資格。2018年1月1日起,我縣鹽業管理體制按本方案實施。 (二)明確職責分工。縣編辦負責改革涉及的職責調整和機構編制調整理順等工作;縣鹽業公司(鹽務局)將全縣鹽業行業管理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移交有關部門,2017年底前移交到位;縣經信局、縣食藥監管局根據調整要求,認真做好劃轉職責的承接工作,確保各項工作不留空檔、盡快到位;縣人社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政策統籌做好相關人員的調整和社保等工作;縣財政局負責研究制定有關財政政策,安排好鹽業監管、鹽業儲備等相關經費;縣國資局負責督導縣鹽業公司積極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改革進度,提出鹽業企業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縣鹽業公司歷史遺留問題等有關政策。其他改革涉及部門根據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各部門要相互配合,積極推進鹽業體制改革工作,全面落實各項現有政策,認真研究鹽業體制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并提出解決辦法和措施,重大問題及時報縣鹽業體制改革領導小組。 (三)加強部門協作。過渡期內,縣鹽業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加強對相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嚴格落實鹽業體制改革各項要求,防止出現監管空檔;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做好統籌協調,完善督查機制,建立工作臺賬,定期調度和通報改革進展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縣委、縣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體系。發揮縣鹽業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統籌協調作用,健全部門間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按規定時間節點出臺我縣鹽業體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并嚴格監督執行。研究落實相關財稅、人才、土地等優惠政策,優化資源配置,解決鹽業行業發展的重大關鍵問題,創建有利于鹽業發展的體制機制、支撐環境和服務體系。各鎮街、縣直有關部門單位要充分認識鹽業體制改革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鹽業體制改革工作,強化分工協作,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改革期間穩定,全面完成我縣鹽業體制改革工作任務。 (二)加強綜合治理,凈化市場環境。各鎮街、縣直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對食鹽質量安全的監管力度,成立由食藥監管部門牽頭,公安、鹽業公司等參加的食鹽安全監管領導小組,圍繞重點環節、重點行業、重點品種、重點區域,重拳出擊,形成監管合力和高壓態勢。要嚴厲打擊外省鹽業企業轉批代批、制售運銷假冒偽劣食鹽等違規違法經營擾亂食鹽專營秩序的行為,堅決守住食鹽質量安全底線,有效遏制食鹽生產、購銷、使用等環節的假冒偽劣等問題,進一步整治規范食鹽市場,為推進鹽業體制改革鋪平道路。加強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及時分析和預警食鹽價格波動,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食鹽市場秩序。 (三)發揮企業主體作用,確保改革期間穩定。縣鹽業公司要充分發揮改革主體作用,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強化工作措施,密切配合,按時做好改革各項工作。要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核心作用、戰斗堡壘作用,深入做好職工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改革平穩推進。 (四)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氛圍。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集中宣傳鹽業體制改革重要意義,準確把握改革內容和工作重點,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臨沭縣食鹽監管體制改革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食鹽監管體制,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和山東省食鹽監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魯政發〔2017〕35號)和《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臨沂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和臨沂市食鹽監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臨政發〔2017〕26號),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國務院和省市政府鹽業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適應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進一步理順食鹽監管體制,強化和落實縣級政府監管職責,建立健全監管體系,維護市場秩序,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因地制宜、積極穩妥推進改革,促進全縣鹽業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理順體制,落實責任。堅持政企分開原則,剝離縣鹽業公司承擔的鹽業行政管理職能,明確縣鹽業主管機構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落實和強化監管責任。 2.精簡統一,提高效能。建立精干高效的食鹽監管和執法機構,創新監管方式,強化科技支撐,提高食鹽監管信息化水平,加強統籌協作,形成監管合力。 3.周密安排,穩步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時間節點,同步推進鹽業行政管理職能移交和相關人員安置工作,完善細化配套政策措施,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市場穩定。 二、調整鹽業行政管理職責 將全縣鹽業行業管理和食鹽專營管理等相關職能移交縣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局;將全縣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以及食鹽零售許可證核發等相關職能移交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明確鹽業行業管理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機構 撤銷縣鹽務局,縣鹽業公司不再加掛縣鹽務局牌子。在縣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專門機構,分別負責全縣鹽業行業管理和食鹽專營管理、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工作;采取適量增編和部門挖潛調劑相結合的辦法,保證兩部門新增鹽業管理職責所需工作力量,著重強化監管執法。 四、妥善安置現有鹽業行政管理和執法人員 現從事鹽業行政管理(行業管理、食鹽專營管理、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和行政執法(持有行政執法證)工作的企業人員,可自愿選擇留在鹽業公司工作或繼續從事鹽業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1.選擇留在鹽業公司工作的,由縣鹽業公司妥善安排工作崗位,人員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按企業有關規定執行。 2.選擇繼續從事鹽業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相關工作的,符合調任條件的人員,由縣組織、人社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安置,其他人員通過考試考核方式招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縣經濟貿易和信息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所屬的公益類事業單位安置,實行“扎口管理”,只出不進,人員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按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編制部門為招聘“扎口管理”人員的事業單位核定相應的事業人員控制數,專項使用,隨相關人員調離、退休等減員逐步核銷。考試考核未通過人員,由縣鹽業公司妥善安排工作崗位,人員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按企業有關規定執行。 成立食鹽監管體制改革人員安置工作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縣委組織部、縣編辦、縣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鹽業公司參與,負責制定人員安置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五、切實做好過渡期內食鹽監管工作 根據省市統一要求,2017年11月13日至2017年12月31日,為食鹽監管體制改革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現有食鹽監管體制和職責分工維持不變,執法經費按原渠道解決,原執法人員保留執法資格。2018年1月1日起,我縣食鹽監管體制按本方案規定實施。 六、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縣鹽業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統籌協調作用,健全部門間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確保改革有序平穩推進。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把改革事項列入重要日程,確定專人負責,全面落實各項現有政策,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按時完成各項改革任務。 (二)明確時間節點。2017年12月底前,確定鹽業主管機構和食鹽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明確有關機構編制事項;制定現有鹽業行政管理人員和執法人員安置工作方案;完成職能劃轉和人員安置工作。 (三)嚴肅改革紀律。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組織人事、財經工作等紀律,嚴禁在改革過程中違反規定進人、突擊提拔干部、突擊崗位聘用,嚴防借機侵占、轉移國有資產。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改革期間,要切實做好職責、人員的劃轉與交接工作,相關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并針對性地做好干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思想不亂、隊伍不散、工作不斷,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附件:臨沭縣食鹽監管體制改革任務分工表 附件 臨沭縣食鹽監管體制改革任務分工表
【承辦單位】: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電話解答:0539-6211365 現場解答:臨沭縣沭新東街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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