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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 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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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發〔2018〕12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為加快推進全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7〕44號)和《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臨政發〔2018〕3號)等文件精神,現結合我縣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定不移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充分發揮信用體系建設在加快新舊動能轉換中的推動作用。堅持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堅持部門聯動、社會協同,堅持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堅持突出重點、統籌推進,加強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和使用,依法依規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構建政府、社會共同參與的跨區域、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切實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營秩序,營造誠信社會環境。 (二)工作目標。2018年底前,全縣信用制度和信用標準體系基本建立,重點區域、重點行業信用合作初見成效,信用服務市場發展初具規模,部門和行業間聯合獎懲機制初步形成,全社會誠信意識普遍增強。2020年底前,信用制度和標準體系健全完善,覆蓋全縣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功能齊備、運行良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全面有效運行,經濟社會發展信用環境明顯改善,市場和社會滿意度大幅提高。 二、重點任務 (一)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基礎建設 1.建立完善信用記錄制度。各縣直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托電子政務設施,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礎信息和信用信息進行記錄、完善、整合,依照相關標準,形成本部門單位信用信息資源。 2.建立完善覆蓋全縣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加快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歸集整合各類信用信息,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按照省市統一部署,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發起響應、信息推送、執行反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等動態協同功能。 3.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機制。推動政務信用信息公開,全面落實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上網公開制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在縣平臺未建立之前,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將各類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門戶網站公開,并及時歸集至“信用中國(山東臨沂)”網站,為社會提供“一站式”查詢服務。涉及企業的相關信息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同時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網站公示。推動司法機關在“信用中國(山東臨沂)”網站公示司法判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信用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凡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不予公開;凡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例如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健康狀況、宗教信仰等反映相對人特征、狀態的信息,要進行技術屏蔽或模糊處理。 4.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詢使用機制。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信用信息查詢使用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確保按照履職需要“應查必查”、“獎懲到位”。健全政府與金融機構、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的信息共享機制,促進公共信用信息與其他信用信息互動融合,最大限度發揮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作用。 (二)健全褒揚和激勵誠信行為機制 6.樹立和宣傳誠信典型。將信用狀況良好的行政相對人、誠信道德模范、優秀青年志愿者、厚道臨商,行業協會商會推薦的誠信會員,新聞媒體挖掘的誠信主體等樹立為誠信典型。鼓勵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組織在監管和服務中建立主體信用記錄制度,向社會推介信用記錄良好者和有關誠信典型,聯合其他部門單位和社會組織實施守信激勵。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完善會員企業信用評價機制,表揚誠信會員,講好行業“誠信故事”。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將誠信市場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和誠信典型及時在政府網站和“信用中國(山東臨沂)”網站進行公示,為社會樹立誠信榜樣。引導企業主動發布綜合信用承諾和產品服務質量等專項承諾,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形成企業爭做誠信模范的良好氛圍。 7.探索實行行政審批便利措施。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對誠信典型和連續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相對人,可視情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對符合條件且主要申報材料齊全的行政相對人,部分申報材料暫不齊備的,可先行受理,所缺材料在規定期限內補齊即可,加快辦理進度。 8.優先提供公共服務便利。在落實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時,優先考慮誠信市場主體,加大扶持力度。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提倡依法依約對誠信市場主體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業、創業、社會保障等領域對誠信個人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便利。市場監管部門要根據監管對象的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對誠信市場主體提供便利化服務,對符合條件的誠信企業,在例行檢查、專項抽查中適當減少檢查頻次。 9.降低市場交易成本。鼓勵有關部門單位開發“稅易貸”、“信易貸”、“信易債”等守信激勵產品,引導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和商業銷售機構等市場服務機構參考使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信用積分和信用評價結果,對誠信市場主體給予優惠和便利。 (三)健全約束和懲戒失信行為機制 10.對重點領域和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在各有關部門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失信行為作出處理和評價的基礎上,通過信息共享,聯合實施懲戒措施。重點針對以下四類行為:一是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二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失信行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包括當事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四是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 11.強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有關部門單位要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民間融資機構、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建立健全對失信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將誠信狀況作為干部職務任用、崗位聘用、考核、評先選優的重要依據。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嚴格落實國家有關部委簽署的系列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對列入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的失信主體實施約束和懲戒。 12.加強市場性約束和懲戒。有關部門單位和機構要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索引,及時公開披露嚴重失信主體相關信息,在部門單位、政府網站以及“信用中國(山東臨沂)”、“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等綜合性政務網站進行公示,便于市場識別失信行為,防范信用風險。督促有關企業和個人履行法定義務,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限制出境和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和高等級列車、旅游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懲戒措施。支持征信機構采集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期貨、保險等服務。 13.推動形成行業性約束和懲戒。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信用建設,提高行業公信力。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完善行業內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機制,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會員信用檔案,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與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 14.引導形成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失信聯合懲戒。建立完善失信舉報制度,鼓勵公眾舉報企業嚴重失信行為,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鼓勵公正、獨立、有條件的社會機構開展失信行為大數據輿情監測,編制發布區域、行業信用分析報告。 15.完善個人信用記錄,推動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人。對企事業單位嚴重失信行為,在記入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的同時,記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信用記錄。在對失信企事業單位進行聯合懲戒的同時,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通過建立完整的個人信用記錄數據庫及聯合懲戒機制,將失信懲戒措施落實到人。 (四)構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協同機制 16.建立觸發反饋機制。在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協調下,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發起與響應機制。各領域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激勵和懲戒對象,發起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實施部門負責對有關主體采取相應的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 17.實施跨區域和跨部門聯動。鼓勵各有關部門單位對誠信典型發起跨區域和跨部門聯合激勵,對嚴重失信主體發起跨區域和跨部門聯合懲戒。建立健全跨區域、跨部門的信用體系建設合作機制,加強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評價結果互認。 18.建立激勵和懲戒措施清單制度??h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在國家發布的有關領域合作備忘錄基礎上,梳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聯合激勵和懲戒事項,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主要分為兩類:一是強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須聯合執行的激勵和懲戒措施;二是推薦性措施,即由參與各方推薦,符合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政策導向,各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的措施。 19.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聯合懲戒措施的發起部門和實施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各類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期限。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支持有失信行為的個人通過社會公益服務等方式修復個人信用。 20.建立健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機制。切實保護信用主體權益,對泄漏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異議、投訴制度。有關部門單位在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時發現信息不實的,要及時告知信息提供單位核實,信息提供單位要盡快核實并反饋。聯合懲戒措施在信息核實期間暫不執行,經核實有誤的信息要及時更正或撤銷。因不當懲戒措施損害有關主體合法權益的,有關部門單位要積極采取措施恢復其信譽、消除不良影響。 (五)加強信用制度和誠信文化建設 21.完善信用制度。研究制定臨沭縣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為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和使用,以及失信行為聯合懲戒等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按照強化信用約束和協同監管要求,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對現行政策有關規定提出修訂建議或進行有針對性的修改。 22.建立健全標準規范體系。根據省市統一部署,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統一信息采集、存儲、共享、公開、使用和信用評價、信用分類管理等規范標準。各有關部門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使用和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規范。 23.加強誠信教育和誠信文化建設。加大對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宣傳報道力度,引導廣大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樹立“誠信興商”理念。積極開展“厚道臨商”倡樹行動,多渠道宣傳誠信企業和個人,營造濃厚的社會氛圍。加強對失信行為的道德約束,完善社會輿論監督機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加大對失信主體的監督力度,依法曝光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的失信案件,形成對嚴重失信行為的輿論壓力和道德約束。通過學校、單位、社區、家庭等載體,加強對失信個人的教育和幫助,引導其及時糾正失信行為。對企業負責人、學生和青年群體加強誠信宣傳教育,對會計審計人員、導游、保險經紀人、公職人員等重點人群加強以誠信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教育。 三、保障措施 24.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把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作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機構、人員編制、項目經費等必要保障,確保各項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位。 25.鼓勵先行先試。鼓勵各有關部門單位先行先試,通過聯合簽署合作備忘錄或聯合印發規范性文件等多種方式,建立重點領域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長效機制,不斷豐富信用激勵內容,強化信用約束措施。 26.加強督導考核。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等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信用聯合激勵懲戒的跟蹤、監測、統計、評估機制,并定期將本部門單位實施信用聯合獎懲工作進展情況和聯合獎懲案例報送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統籌協調,及時跟蹤掌握工作進展,對信用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激勵懲戒措施落實不力的部門單位進行通報并督促整改,督促檢查和任務落實情況及時報告縣政府。 分工表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 失信聯合懲戒制度重點任務分工表
【承辦單位】: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電話解答:0539-6211365 現場解答:臨沭縣沭新東街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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