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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臨沭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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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發〔2019〕4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單位,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試行)》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沭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臨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縣政府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走在前列”為目標定位,以“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為工作準則,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著力打造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第三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落實“四個服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主動接受和維護縣委的全面領導,對縣委決策部署要堅定不移抓學習、抓貫徹、抓執行、抓落實,重要事項及時向縣委請示報告。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工作。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協助縣長工作。縣政府領導同志實行依次替補工作制,縣長出差或出訪期間,由補位的副縣長代為處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六條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在縣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縣政府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縣政府決定和縣長交辦事項。 第七條縣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領導本部門的工作。縣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堅決貫徹落實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切實做到政令暢通。 第八條除按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規定設立相應工作領導小組外,一般不設立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相關工作按照縣政府領導同志分工,抓好推進落實。 確因工作需要的,以聯席會議、工作(項目)推進小組等形式抓好協調、推進和落實。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單獨設辦事機構,不核定人員編制,不核撥經費,不確定機構規格;不得替代職能部門的法定職責,不準超越規定職責開展工作,嚴禁從事經濟活動和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借款、擔保等。 承擔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辦公室職責的單位,應充分履行建章立制、綜合協調、督查落實、決策服務等工作職責,每年向縣機構編制部門報告履職情況。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九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厘清政府與市場的權力邊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職能,大力營造“審批事項少、辦事效率高、服務質量優”的政務環境。 第十條加快高質量發展。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全面實施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堅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三大攻堅戰,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 第十一條嚴格市場監管。強化依法監管、公平監管、綜合監管和信用監管,著力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公平誠信的現代市場體系,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十二條創新社會治理。完善社會治理機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 第十三條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完善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切實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人民。 第十四條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鐵腕整治環境污染,加快生態治理和修復,持續改善環境質量。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縣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規定。 第十七條縣政府和縣政府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要嚴格遵守法定權限,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或增加其義務。部門規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時報縣政府備案。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縣政府;重要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縣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完善糾錯問責機制,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第十九條依法及時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對以縣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或者以縣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按照“誰負責、誰答復、誰應訴”的原則,由具體負責行政復議或行政應訴工作的責任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答復意見或者答辯狀等法律文書,并由縣政府辦公室予以審核。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 第二十一條縣政府各部門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必須經過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有關部門的,應充分溝通協商;涉及各鎮街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縣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直接聽取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重視發揮智庫作用,建立顧問制度,聘請法律、經濟、城建、科技等顧問,強化參政咨詢評估功能,為縣政府重大決策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條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要及時向縣政府報送政務信息、反映重要情況,為縣政府領導科學決策提供依據。要定期跟蹤決策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并針對存在問題予以及時調整完善。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四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 第二十五條凡需要廣泛知曉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向社會公開,并做好政策解讀工作。 第二十六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積極穩妥、依法依規做好依申請公開答復工作。凡申請公開以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政府信息,均由起草單位或責任單位依法提出公開意見,經縣政府辦公室復核后依法依規答復。 第二十七條深入推進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建設全縣統一的數據共享交換與開放平臺,提升“互聯網+政務服務”應用成效,切實做到利企便民。 第二十八條建立健全政務輿情收集、研判、處置和回應機制,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掌握和回應公眾關切,努力爭取各方面對政府工作的支持。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二十九條縣政府要依法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主動接受縣政協、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和各群眾團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縣政府各部門要依法及時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并主動公開辦理結果。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監察委員會和司法機關、審計機關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縣政府報告。 第三十條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和12345政務服務熱線與行風熱線等工作,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縣政府領導同志及部門負責同志要親自處理重要的群眾來信,定期接待群眾來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三十一條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強化層級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決定,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二條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要自覺把督促檢查貫穿于政府工作各方面,全力推動決策部署落地見效。對縣委、縣政府的重要決策和縣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件,有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和縣政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落實。 第三十三條健全完善正向激勵、考核評價、容錯糾錯、 澄清保護機制,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加強考核評估和績效管理,對責任不落實、造成不良影響的,實施行政問責,切實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四條縣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縣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五條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和縣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中央、省、市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縣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有關重要情況; (五)討論決定其他需縣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縣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和群眾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十六條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縣長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托分管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并主持。出席人數須超過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上級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需提交縣委常委會會議、縣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或有關文件,討論通過提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工作報告和規范性文件草案。 (四)審議需以縣政府或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 (五)審議給予或解除行政處分、以縣政府或部門名義表揚獎勵、成立議事協調機構、授予臨沭縣榮譽公民、建立友好城市等事項。 (六)其他須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事項。 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 第三十七條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組成,縣政府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由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交流階段性工作情況; (二)研究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縣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 第三十八條縣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副縣長或縣長、副縣長委托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縣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縣政府領導分工職責范圍內的具體事項; (二)協調解決涉及多個部門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提請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研究討論的議題,由縣長、副縣長提出,或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提出;縣屬國有企業需提出議題的,應通過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縣直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或下設機構需提出議題的,應通過其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四十條擬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要講程序、講規范。部門單位提請研究的議題,要先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涉及多個部門職責或人員、機構、資金等問題的,主辦部門會前要與人社、編制、財政等相關部門充分醞釀溝通、達成一致意見;上會議題由縣政府辦公室匯總提報,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報縣長確定,否則不予上會。 第四十一條部門提請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應于會前2個工作日前報送縣政府辦公室審核運轉。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議題材料由主辦部門按規定格式統一印制,會前1天送縣政府辦公室匯總初審,未及時報送的,不予安排上會。 第四十二條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要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縣長簽發。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縣長或副縣長審定簽發。縣政府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開的縣政府專題會議,會議紀要須由委托的縣長或副縣長審定同意后印發。 第四十三條嚴肅會議紀律,凡縣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的,須向縣長請假;其他與會人員請假,由縣政府辦公室匯總后向縣長報告,未經批準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會。 嚴格執行保密制度,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等重要會議與會人員、列席人員及記者、工作人員等,一律不得錄音錄像;妥善保管會議材料,標注會后收回的材料,必須按要求退回;不得泄露討論工作過程中的意見和尚未正式出臺的決定;對研究中出現的不同意見,不得在會外傳播。 第四十四條嚴控全縣性工作會議的數量和規模。凡提請縣政府召開的全縣性會議,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或報縣長批準,由縣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未經批準一律不得召開。縣政府各部門除列入年度計劃并經縣政府批準的會議外,一律不得召開本系統全縣性會議;除縣政府召開的全縣性會議或縣長批準外,其他會議一律不得要求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各類工作協調會議不得硬性要求參會人員職務級別。 能用文件、電話解決問題的不召開會議;內容、時間相近的會議堅決合并召開;能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不以縣政府名義召開;能采取電視電話會議形式的不集中開會。各部門召開本系統全縣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一律不邀請縣長出席,邀請副縣長出席的,要嚴格按程序報批。縣政府召開的會議一般不請村居負責人參加,會期一般不超過半天。縣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只開到鎮級政府對口部門,不請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參加。凡一次性開到基層的全縣性會議,不再層層重復開會,可采取督查、考核等形式推動工作落實。各類工作會議主題要明確、準備要充分,提倡開短會、講短話,提高質量和效率,重在解決問題。 縣政府召開的全縣性會議發言材料,有關部門原則上提前7天報縣政府辦公室審核。 第四十五條上級有關部門單位通過縣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臨沭召開的全國全省全市性會議,有關部門須及時將情況報告縣政府。需縣政府領導出席、縣財政解決經費的會議,須經縣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復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處理 第四十六條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報縣政府的公文,應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山東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由縣政府辦公室審核后根據縣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請審批。縣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的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統一轉辦、處理,重大事項報縣長審批。 第四十七條請示、報告類公文,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報送縣政府的請示必須一文一事,請示事項應當明確。 向縣政府報送公文,要實事求是地標注公文密級和緩急程度,確屬緊急事項的,應在文中注明緊急原因及在本部門的辦理過程。 縣政府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行業協會和部門管理機構等,不得直接向縣政府報送公文。確需向縣政府請示報告的,應當由其主管部門向縣政府報文。 第四十八條向縣政府報送需要審批的公文,除縣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事項和應當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報送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更不得多頭主送,也不得以參閱件等非正式公文的形式報送。縣政府領導同志收到直接報送要求審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應當交縣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審核、運轉。 第四十九條縣政府領導同志對上報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五十條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屬于關系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決定、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縣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一般由主管部門代擬文稿及發文說明,經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后,送縣政府辦公室審理和送審、送簽。縣政府領導同志不直接簽發未經縣政府辦公室審理的公文。 公文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主動與其他部門協商會簽,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并由主要負責同志會簽;內容涉及法律法規的,須經縣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后報批。 以縣政府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備忘錄、意向書等, 需事先經縣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并報縣政府同意。 第五十一條縣政府各部門依據部門職權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未經縣政府批準,縣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報送公文。縣政府各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級業務部門行文,確需向下級政府行文安排部署工作的,應報經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審定后,在文中加注“經縣政府同意”字樣,由縣政府授權部門行文。 縣政府各部門內設機構和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一般不對外行文,更不得對外發布指示性公文。 第五十二條公文簽發權限: (一)以縣政府名義向市政府報送的請示、報告和以縣政府名義向國家行政機關、省行政機關、軍隊機關、駐外使領館報送的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的公文,由縣長或常委副縣長簽發。 (二)以縣政府名義報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由縣長簽發。 (三)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各單位的縣管干部的任免公文,由縣長簽發。 (四)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縣政府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出國(境)任務批件,由縣長簽發。 (五)以縣政府名義下發的其他公文和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根據公文內容,由分管副縣長或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內容涉及其他副縣長分管工作的,需請其他副縣長審簽;分管副縣長認為必要時,報請縣長簽發。 (六)已經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定的事項和屬于例行批準手續的事項,需以縣政府名義行文的,由縣長或授權分管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七)特殊、緊急情況下,經縣長或副縣長授權,以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可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第五十三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切實改進文風,大力精簡文件,提高文稿質量,部署重要工作的文件稿一般不超過5000字,部署專項工作或具體任務的文稿一般不超過3000字。行文應當確有依據和必要,有建設性、創新性舉措,力求務實管用。對文稿質量差、無實質性內容的報送文件,縣政府辦公室要一律退回。 例行性和階段性的工作部署、檢查或要求下級上報有關情況、數據資料等一般不發正式公文;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現行文件規定仍適用的,不再重復發文;沒有新內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發文件;非緊急重要事項不以電報形式發文,已以電報形式發出的不再印發文件;能通過電話、傳真、專網解決的事項,不印發文件;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簡報須經縣政府辦公室核準;非涉密文件通過協同辦公專網傳輸平臺傳遞、不印發紙質公文,未經制發單位同意,嚴禁利用互聯網進行存儲、傳遞和處理。 第五十四條實行公文處理通報制度。各鎮街、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出現以下三種情況的,將在全縣政府系統予以通報。 (一)公文審核把關不嚴不實、內容避實就虛、文稿質量不高、責任擔當意識不強的; (二)文件報送時間滯后、急件緩送、部門間推諉扯皮造成工作延誤的; (三)公文不按規定程序報送,直報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多頭報送、越級報送,代擬稿“帶病”提交的。 第十章 工作紀律和作風建設 第五十五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縣政府同意。 第五十六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縣長、黨組成員、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出差(出訪)、休假,應報縣長批準,并將外出時間、地點等有關事項告知縣政府辦公室。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差(出訪)、休假等,須提前3天填寫《外出報備單》,經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負責同志批準后方可出行。出差(出訪)、休假期間,要保持通訊暢通,落實好依次替補工作制度。返回工作崗位后,要第一時間告知縣政府辦公室銷假。 縣政府領導同志出差(出訪)、休假期間,要保持通訊暢通。返回工作崗位后,要第一時間告知縣政府辦公室銷假。縣政府領導同志除有特殊、重要公務活動外,不得缺席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 第五十七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五十八條嚴格落實重要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各鎮街、縣政府各部門以及縣政府領導同志所聯系的縣直部門向縣政府請示、報告;協助副縣長工作的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向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分管副縣長請示、報告;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縣長向縣長請示、報告;向縣政府報告的突發事件信息,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在20分鐘內電話報告、30分鐘內書面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 第五十九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自覺貫徹《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國務院“約法三章”和省、市、縣委實施辦法,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一崗雙責”,持續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六十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嚴格落實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作廉潔從政的表率,依法秉公用權,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堅決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要把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責述廉報告的重要內容,嚴格執行領導干部重要事項報告制度。 第六十一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領導班子集體學習制度,定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新變化新趨勢,積極學習各類新知識,努力提高干事創業本領。 第六十二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持先調研后決策,做到不調研不決策、不充分論證評估不決策、不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不決策。 縣政府領導同志每年到基層調研的時間不少于兩個月,牽頭重大調研課題不少于1項。調研要輕車簡從,不搞層層多人陪同。縣長到基層調研時,鎮街只安排1名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陪同;縣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到基層調研,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1名黨委、政府負責同志陪同,主要負責同志可不陪同。 第六十三條縣政府領導同志和縣政府各部門有關工作安排應優先服從上級和縣委、縣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政務活動。未經批準,一律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 以縣政府名義主辦的論壇、展會、節慶等活動,須提前6個月提出申請,縣政府集中研究后按程序報批。已獲批準由縣政府主辦的論壇、展會、節慶等活動,分管副縣長可視情出席,分管副縣長不能出席的原則上不再安排其他縣政府領導同志出席。 第六十四條縣政府領導同志出席的會議活動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減少一般性會議活動報道。禮節性的會見活動一般不作報道。考察調研活動報道要多反映群眾關心的實質性內容。除縣委、縣政府批準外,縣政府領導同志參觀展覽、觀看一般性文藝演出及出席其他文藝活動,不作報道。縣政府領導同志給部門和基層的批示,不作報道。 第六十五條縣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政策咨詢】: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電話解答:0539-6211365 現場解答:臨沭縣沭新東街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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