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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臨沭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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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發〔2016〕4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現將修改后的《臨沭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3日 臨沭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分類分級 1.4 適用范圍 1.5 工作原則 1.6 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2.2辦事機構 2.3工作機構 2.4專家組 3 運行機制 3.1預測和預警 3.1.1預警和預警系統 3.2.2預警級別的發布 3.2應急處置 3.2.1信息報告 3.2.2先期處置 3.2.3應急響應 3.2.4指揮與協調 3.2.5應急聯動 3.2.6應急結束 3.3恢復與重建 3.3.1善后處置 3.3.2社會救助 3.3.3調查和總結 3.3.4 恢復重建 3.4信息發布 4 應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4.2財力保障 4.3物資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醫療衛生保障 4.6交通運輸保障 4.7治安維護 4.8人員防護 4.9通信保障 4.10公共設施保障 4.11科技支撐 4.12法制保障 4.13 地質氣象水文信息保障 5監督和管理 5.1預案演練 5.2宣教培訓 5.3考核獎懲 6附則 6.1預案管理 6.2發布實施 7 附件 7.1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突發事件分級標準 (試行)(簡稱分級標準) 7.2縣總體應急預案框架圖 7.3縣級專項應急預案構成 7.4縣直部門應急預案目錄 7.5縣級應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圖 7.6分級響應級別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全面提高處置各類突發事件和風險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全縣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協調發展,根據國家、省、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臨沂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 1.3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建設工程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飲用水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社會危害程度、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建立健全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嚴格依法制訂、修訂應急預案,依法處置突發事件,切實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確保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建立聯動協調制度,整合各方面資源,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采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在應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學技術水平和指揮能力;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綜合能力。 1.6應急預案體系 全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縣總體應急預案是全縣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縣政府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規范性文件。 (2)縣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縣專項應急預案是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為應對某種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訂的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計劃、方案和措施,由縣有關部門(單位)牽頭,相關部門(單位)協助制訂,報縣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3)縣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縣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是縣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本預案、縣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單位)職責,為應對單一種類且以該部門(單位)處置為主、相關單位配合的突發事件而制訂的計劃、方案和措施,由縣有關部門(單位)制訂并組織實施,報縣政府備案。 (4)基層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企業、學校、社區(村)等基層單位,特別是高危行業、重點單位根據本預案及相關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為應對本單位突發事件而制訂的工作計劃、保障方案和操作規程。基層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各單位自行制訂并組織實施,報主管部門和縣應急管理機構備案。 (5)重大活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較大規模的集會、節會、慶典、會展等活動安全的應急預案,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組織承辦單位負責制定。 各類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由制訂單位依程序及時修訂并報上級審定、備案。各類應急預案構成種類應不斷補充、完善。 2 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全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應急委),是全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領導機構,在縣委統一領導下,負責全縣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主任由縣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縣長擔任,副主任由縣政府有關領導擔任,成員由縣有關部門單位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1)對全縣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施統一領導、統一協調;(2)指導編制、修訂、發布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3)研究制定全縣防范和處置突發事件的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4)承擔上級應急領導機構安排的其他工作。 2.2辦事機構 縣政府辦公室內設的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政府應急辦),是縣應急委的辦事機構,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綜合協調和服務監督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負責接受和辦理向縣政府報送的緊急重要事項;承辦縣政府應急管理的專題會議,督促落實縣政府有關決定事項和縣政府領導批示、指示精神;組織編制、修訂全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指導和監督檢查各級各有關部門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實施;督促檢查各級各有關部門應急組織機構、隊伍建設和應急處置措施的落實,組織、指導全縣突發事件應急培訓和演練;聯系協調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突發事件預防預警、應急處置和信息發布等工作;負責與專家咨詢機構、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的協調聯系。 2.3工作機構 縣應急委根據縣政府確定的各類專項應急預案,設立若干相應專項應急指揮部,各專項應急指揮部是相應專項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機構,在縣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縣政府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行政法規和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自然災害類由縣民政局牽頭;事故災難類由縣安監局和相關部門依據其職責牽頭;公共衛生事件類由縣衛生局牽頭,社會安全事件類由縣公安局牽頭);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縣政府有關決定事項;承擔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的工作;及時向縣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建議,指導和協助基層單位做好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恢復重建等工作。 2.4專家組 縣政府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應急管理專家組,其成員主要是綜合減災和管理領域的專家,以及各種災種管理專家,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和技術咨詢,必要時參加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 運行機制 3.1預測與預警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單位要根據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完善預警預測機制,建立常規數據監測、風險分析與分級等制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1.1預測預警系統 建立全縣統一的突發事件預測預警系統。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突發事件預警工作的監督和綜合管理,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工作,建立預測預警數據庫。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單位要綜合分析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并及時上報。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建立全時段、全覆蓋的突發事件預測預警系統。 3.2.2預警級別的發布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需要預警的突發事件進行預警。 (1)預警級別依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區域范圍,從高到低依次用紅色(Ⅰ級)、橙色(Ⅱ級)、黃色(Ⅲ級)和藍色(Ⅳ級)予以表示。各類突發事件預警級別的界定,由縣級各專項預案按照國家標準予以規定。 (2)預警信息的發布權限。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準確地向市政府報告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有關情況,并根據突發事件的危害性和緊急程度,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并由縣人民政府授權相關部門發布、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 (3)預警通告的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預警期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預警通告發布后,預警內容需變更的,應當及時發布變更通告。 (4)預警信息的發布渠道。建立防災警報體系,各級應急機構應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警報等各類災害警報體系發布災情警報。建立應急機構、災情預測預報單位與人防部門的聯系,明確災情警報發布的權限和程序,由縣人民政府下達命令發放防災警報。要充分運用廣播、電視、通信、信息網絡、宣傳車、電子顯示屏等方式進行通告,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通告方式。移動、電信、聯通等運營商要根據需求,升級改造手機短信平臺,提高預警信息發送效率,并提供優先發布權限。 (5)預警區域內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警級別采取相應的措施,做好啟動相關應急響應和應急機制的準備。 (6)預警預報信息的解除。有事實證明不發生突發事件或危險(危害)已經解除,發布警報的機關要報告縣人民政府,經同意后立即宣布解除警報,并解除已經采取的相關措施。 3.2應急處置 3.2.1信息報告 報告責任主體: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單位)是受理報告和向上級報告突發事件的責任主體。 報告時限和程序: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后,事故發生部門單位必須在20分鐘內電話報告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縣人民政府應急辦立即核實事故情況后,40分鐘內電話報告市政府,1小時內書面續報突發事故發生情況;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特殊情況下,可越級上報,但必須同時報告上一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 報告內容: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要及時匯總上報突發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況,同時將上級政府及縣領導的批示或指示傳達給有關鎮街和單位,并跟蹤反饋落實情況。縣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掌握突發事件信息,對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信息的報送,不受《分級標準》限制。突發事件涉及周邊地區的,事發地鎮街人民政府應及時向相關地區通報情況,共同采取防范應對措施。涉及港澳臺、外籍人員,或者影響到境外,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由縣外僑辦和有關部門辦理。 3.2.2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單位負有先期處置的第一責任,要組織群眾職工展開自救互救。事發地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和縣直有關部門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發生或確認即將發生較大、重大突發事件,事發地鎮、街道、縣直有關單位的主要領導必須迅速趕到現場,視情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動員當地有關專業應急力量和人民群眾進行先期處置,及時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防護措施、發展趨勢等進行評估上報。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辦理;社會安全事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條辦理,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3.2.3應急響應 對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需要縣政府協調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應事發地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的請求或縣有關部門單位的建議,經縣領導批準后啟動相關應急響應,必要時提請縣應急委審議決定。分級響應級別見7.6。 3.2.4指揮與協調 需要縣政府處置的突發事件,由縣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主要包括: (1)發生或確認即將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的,啟動相關應急響應,并向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縣政府有關領導、縣直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趕赴事發現場指揮;屬于一般突發事件,對事發地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提出具體明確的處置、應對要求,責成縣有關部門單位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需要由縣政府組織處置的突發事件,由縣應急委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縣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趕赴事發地進行指導和協調,調集應急隊伍和應急物資開展應急處置。 (2)制定并組織實施搶險救援方案,防止引發次生、衍生事件。 (3)協調有關鎮街和部門單位提供應急保障,包括上級駐臨沭單位,調度各方應急資源等。 (4)部署做好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當地穩定工作。 (5)及時、準確向縣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6)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事發地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縣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指揮或指導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縣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需要多個縣有關部門(單位)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事件,由該類突發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牽頭,其他部門(單位)予以協助。 3.2.5應急聯動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根據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組,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作戰,全力以赴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1)技術專家組:由相關部門(單位)的技術專家組成,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鑒定和解答有關專業技術問題。 (2)搶險救援組:由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和公安、安監、消防等部門(單位)組成,組織專業搶險和現場救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 (3)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組:由衛生、食藥品監管等部門(單位)組成,負責醫療救護、疾病控制、衛生監督、心理援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組:由公安部門負責,實施現場警戒,保護事件現場,加強交通管制,確保應急運輸暢通,維護治安秩序。 (5)人員疏散和安置組:由公安、民政、住建、交通運輸、商務、人防、地震等部門(單位)組成,負責有關人員緊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時采取強制疏散措施,并保證被疏散人員的基本生活。 (6)社會動員組:由事發地政府(辦事處)負責,動員組織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志愿者等參與應急處置及家屬的思想安撫工作。 (7)物資、經費和生活保障組:由發改、經信、財政、民政、商務、物價、糧食等部門(單位)組成,負責調集應急物資,必要時征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的物資、設備、房屋、場地等,適時動用糧食等儲備物資,保證應急需要、市場供應和物價穩定。 (8)應急通信、氣象組:由經信、人防和通信運營企業組成,負責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由氣象部門負責做好事發地的氣象監測和天氣預報預警信息服務,為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氣象服務。 (9)綜合組:綜合協調以上各組的工作,作為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辦公室。 3.2.6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的判斷和宣布應根據突發事件的預警級別及應急處置情況,分別由不同層次的處置機構和部門得出初步判斷,并向縣應急委或縣專項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由縣應急委或縣專項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確認后宣布應急結束。 3.3 恢復與重建 3.3.1善后處置 (1)事發地鎮(街)政府(辦事處)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發地鎮(街)政府(辦事處)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損害調查核定工作,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的各類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保險責任內損失的理賠工作。 (3)事發地鎮(街)政府(辦事處)及其縣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安排所需救災資金和物資,確保受災群眾的正常生活。 3.3.2社會求助 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社會救助制度,鼓勵和動員社會各界進行援助。縣總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及慈善團體要積極開展捐贈、心理援助等社會救助活動,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分配、調撥、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3.3.3調查與評估 (1)縣政府或縣直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會同事發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組成調查組,及時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提出防范和改進措施。屬于責任事件的,對負有責任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對應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損傷進行評估與調查,提出善后處理措施。 (2)事發地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和縣直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提出加強和改進同類事件應急工作的建議和意見,在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15天內,以書面形式報縣政府。 (3)縣政府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于每年年初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事件及其應對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和評估,向市政府辦公室應急辦報告。 3.3.4 恢復重建 較大突發事件由縣政府統籌安排,縣直關部門單位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規劃,提出恢復重建的建議和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由事發地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組織實施。一般突發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 3.4 信息發布 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在突發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適時發布初步核實情況、事態進展、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縣政府或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負責處置的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由縣政府辦公室或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負責。其他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由事發地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4 應急保障 4.1應急隊伍保障 按照“平戰結合、軍地結合、專兼結合、社會參與”的原則,組建各類突發事件專業救援隊伍,構建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隊伍體系。縣公安消防、醫療衛生等搶險隊伍,是全縣突發事件的基本搶險救援隊伍,其他專業性救援隊伍,除承擔本災種搶險救援任務外,根據需要和上級指令,同時承擔其他搶險救援工作。 4.2財力保障 縣財政要保證突發事件應急準備資金,保證應急工作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經費并納入預算。 縣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支持各保險機構推廣針對應急管理工作的險種,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向保險機構購買法定保險;鼓勵公民、組織購買財產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有關社會保險。 4.3物資保障 縣發改、經信、商務、民政、住建等職能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定期組織提供應急物資儲備目錄,會同有關部門統籌規劃建設應急物資儲備庫,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儲備制度,完善重要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更新、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縣相關部門(單位)和各鎮街、經濟開發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儲備工作;加強對突發事件應急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現上述情況,應當依法查處并及時予以補充;對過期失效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4.4基本生活保障 縣民政局等有關部門(單位)要會同事發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縣群眾衣食住行及疾病的及時醫治。 4.5醫療衛生保障 縣衛計局要建立醫療衛生保障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確定參與應急醫療衛生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名單,充分利用全縣醫療衛生機構的應急容量、救治能力和專家資源。 配置應急救護資源,縣衛計局要協調有關單位儲備必要藥品、醫療器械,制訂醫療衛生隊伍、醫療衛生設備、物資調度等方案。 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公共衛生應急控制系統、信息系統、預防控制系統、醫療救治系統、衛生監督系統、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系統、社會支持系統,全面提高公共衛生管理水平和緊急處置能力。 4.6交通運輸保障 縣交通運輸局等有關部門(單位)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和運輸安全。 根據應對處置需要,縣公安交警等有關部門(單位)要對事發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道路設施受損時,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迅速組織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確保道路暢通。 4.7治安維護 縣公安部門依法依規參與應對處置和治安維護工作,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鎮、街道和社區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治,協助應急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 4.8人員防護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根據不同突發事件的特點、現狀及其發展趨勢等實際情況,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應急避險場所的建設可與人防工程、公園、廣場、學校操場、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的建設或者改造相結合。 制定人員緊急疏散預案,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轉移或疏散。 4.9通信保障 縣經信、通信、廣電等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參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的有關鎮、街道、縣有關部門(單位)及各應急指揮機構,應當確保至少1部專用電話且24小時有人值守,并明確值班領導。 4.10公共設施保障 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確保應急狀態下事發地居民和重要用戶用電、用油、用氣、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4.11科技支撐 加大公共安全監測、預測、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發的投入,不斷改進技術裝備,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應急管理技術平臺。 充分發揮企業在公共安全領域的作用,鼓勵企業研究、開發用于突發事件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的新技術、新裝備。 4.12法制保障 縣政府法制局負責應對突發事件必需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為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應急法律服務和法制宣傳,及時為受災地區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4.13地質氣象水文信息保障 國土、氣象部門要加強地質氣象災害的監測、預測和預報,及時提供地質氣象分析資料,為應急處置提供信息服務。水利水文部門要及時提供河流、湖泊、水庫水情的實報和預報,為應急處置提供水文資料和信息服務。 5 監督管理 5.1預案演練 縣政府應急辦協助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有關部門(單位)制訂應急演練計劃并指導應急演練。各有關部門(單位)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專項、部門應急預案演練前的計劃安排和演練后的總結報告應報縣政府應急辦。 應急預案應當每兩年至少舉行一次演練,并根據演練情況、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按照有關規定適時修訂完善。 5.2宣教培訓 (1)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把突發事件的預防、應對知識和應急技能作為一項重要宣傳內容,制定宣傳計劃,認真予以實施。 (2)在群眾中廣泛進行安全防范與救助知識普及教育。各職能部門、新聞媒體、紅十字會等社會團體要積極向群眾宣傳突發事件緊急應對、處置基本常識和技能。各企事業單位要對員工加強安全防范、自救互救知識的宣傳和輔導并進行必要的演示演練。 (3)全縣各中、小學校要加強對學生有關突發事件預防、應對知識的教育;縣教體局應制訂學校預防、應對突發事件的方案,并監督實施。 (4)各級黨政機關干部要認真學習應急工作知識。各部門領導干部,特別是調任、交流到新崗位的領導干部,要認真學習應急總體預案和與分管工作有關的專項應急預案,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5.3責任與獎懲 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救援搶險隊伍,要嚴格執行應急預案,應急處置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的,由縣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對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在應急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他人人身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視其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附則 6.1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縣政府制定,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各級各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 縣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 6.2 發布實施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3月12日縣政府印發的《臨沭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沭政發〔2008〕7號)同時廢止。 7附件 7.1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突發事件分級標準(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標準,作為各地、各部門報送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突發事件信息的標準和突發事件分級處置的依據(文中數據“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一、自然災害類 (一)自然災害 特別重大自然災害: 1.死亡2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以上,1萬間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20%以上,或100萬人以上。 重大自然災害: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2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以上,5000間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5%以上,或50萬人以上。 較大自然災害: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以上,3000間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0%以上,或30萬人以上。 一般自然災害: 1.死亡3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5%以上,或10萬人以上。 (二)水旱災害 特別重大水旱災害: 1.預報沭河、分沂入沭等主要河系將發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且水位可能繼續上漲,凌山頭水庫、龍潭水庫、大官莊水利樞紐等堤防、險工、涵閘等防洪工程多處發生重大險情; 2.沭河、分沂入沭等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或數條中型河道發生超標準洪水或決口漫溢,且水位可能繼續上漲; 3.某鎮街發生特大洪澇災害或數縣區同時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4.大中型水庫垮壩或數座大型水庫同時出現重大險情; 5.縣氣象臺發布臺風紅色預警信號; 6.某鎮街發生特大干旱; 重大水旱災害: 1.預報沭河、分沂入沭等主要河系將發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繼續上漲,預計凌山頭水庫、龍潭水庫、大官莊水利樞紐等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 2.某座大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數座中型水庫同時發生重大險情;數座大型水庫同時發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3.縣氣象臺發布臺風橙色預警信號; 較大水旱災害: 1.預報沭河、分沂入沭等主要河系將發生10年一遇以上、20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繼續上漲; 2.小(一)型水庫垮壩,或某座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或某座大型水庫發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數座中型水庫同時發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3.縣氣象臺發布臺風黃色預警信號; 一般水旱災害: 1.沭河、分沂入沭等主要河系發生10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繼續上漲; 2.小(二)型水庫垮壩,或某座小(一)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或數座重要塘壩同時發生重大險情; 3.縣氣象臺發布臺風藍色預警信號; (三)氣象災害 特別重大氣象災害: 1.臺風:預計未來48小時將有強臺風(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4~15級)、超強臺風(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6級及以上)影響我市。 2.暴雨:過去48小時我縣1/3以上氣象觀測站出現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區有日雨量超過250毫米的降雨,預計未來24小時上述地區仍將出現100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過去24小時我縣1/3以上氣象觀測站出現25毫米以上降雪,預計未來24小時上述地區仍將出現10毫米以上降雪。 4.寒潮:預計我市縣半數以上氣象觀測站24小時內最低氣溫將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氣溫小于等于0℃,陸地平均風力可達6級以上;或已經下降16℃以上,最低氣溫小于等于0℃,平均風力達6級以上,并可能持續。 5.高溫:預計我縣半數以上氣象觀測站24小時內最高氣溫將升至40℃以上。 6.干旱:我縣半數以上地區達到氣象干旱重旱等級,且至少1個鎮街出現氣象干旱特旱等級,預計干旱天氣或干旱范圍進一步發展。 7.各種災害性天氣已對群眾生產生活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和影響,超出我縣處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組織處置的,以及上述災害已經發布橙色預警但仍可能持續發展的。 重大氣象災害: 1.臺風:預計未來48小時將有臺風(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2~13級)影響我縣。 2.暴雨:過去48小時我縣1/3以上氣象觀測站持續出現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日雨量超過250毫米、的降雨,預計未來24小時上述地區仍將出現50毫米以上降雨;或預計未來24小時我縣1/3以上氣象觀測站將出現150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過去24小時我縣1/3以上氣象觀測站出現10毫米以上降雪,預計未來24小時上述地區仍將出現5毫米以上降雪;或預計未來24小時我縣1/3以上氣象觀測站將出現15毫米以上降雪。 4.寒潮:預計我縣半數以上氣象觀測站24小時內最低氣溫將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氣溫小于等于0℃,陸地平均風力可達6級以上;或已經下降12℃以上,最低氣溫小于等于0℃,平均風力達6級以上,并可能持續。 5.大風:預計未來48小時我縣將出現平均風力達11級及以上大風天氣。 6.高溫:預計我縣半數以上氣象觀測站24小時內最高氣溫將升至37℃以上。 7.干旱:我縣半數以上縣區達到氣象干旱重旱等級,且至少1個鎮街出現氣象干旱特旱等級,預計干旱天氣或干旱范圍進一步發展。 8.霜凍:預計我縣半數以上測站24小時內地面最低溫度將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降溫幅度達12℃以上,對農業將產生嚴重影響,或已經降到零下5℃以下,對農業已經產生嚴重影響,并將持續(3月至5月、9月至11月)。 9.災害性天氣已對群眾生產生活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以及上述災害已經發布黃色預警但仍可能持續發展的。 較大氣象災害: 1.臺風:預計未來48小時將有強熱帶風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0~11級)影響我縣。 2.暴雨:過去24小時我縣1/3以上氣象觀測站出現100毫米以上降雨,預計未來24小時上述地區仍將出現50毫米以上降雨;或預計未來24小時我市1/3以上氣象觀測站將出現100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過去24小時我縣1/3以上氣象觀測站出現5毫米以上降雪,預計未來24小時上述地區仍將出現5毫米以上降雪;或預計未來24小時我市1/3以上氣象觀測站將出現10毫米以上降雪。 4.寒潮:預計我縣半數以上測站24小時內最低氣溫將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氣溫小于等于4℃,陸地平均風力可達6級以上;或已經下降10℃以上,最低氣溫小于等于4℃,平均風力達6級以上,并可能持續。 5.大風:預計未來48小時我市將出現平均風力達9~10級大風天氣。 6.沙塵暴:預計未來24小時我市1/3以上氣象觀測站將出現能見度小于500米的強沙塵暴天氣;或已經出現并可能持續。 7.低溫:過去72小時我縣半數以上氣象觀測站出現平均氣溫或最低氣溫較常年同期(最新氣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續低溫天氣,預計未來48小時上述地區平均氣溫或最低氣溫持續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8.高溫:預計我縣半數以上氣象觀測站連續三天日最高氣溫將在35℃以上。 9.干旱:我縣半數鎮街達到氣象干旱重旱等級,預計干旱天氣或干旱范圍進一步發展。 10.霜凍:預計我縣半數以上氣象觀測站24小時內地面最低溫度將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降溫幅度達10℃以上,對農業將產生嚴重影響,或已經降到零下3℃以下,對農業已經產生嚴重影響,并可能持續(3月至5月、9月至11月)。 11.大霧:預計未來24小時我縣半數以上氣象觀測站將出現能見度小于500米的霧,且有成片的能見度小于200米的霧;或已經出現并可能持續。 12.各種災害性天氣已對群眾生產生活造成較大損失和影響,以及上述災害已經發布藍色預警但仍可能持續發展的。 一般氣象災害: 1.臺風:預計未來48小時將有熱帶風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8~9級)影響我縣。 2.暴雨:預計未來24小時我縣1/3以上氣象觀測站將出現5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超過100毫米的降雨;或已經出現并可能持續。 3.暴雪:預計未來24小時我縣1/3以上氣象觀測站將出現5毫米以上降雪,且有成片超過10毫米的降雪。 4.寒潮:預計我縣半數以上氣象觀測站48小時內最低氣溫將要下降8℃以上,最低氣溫小于等于4℃,陸地平均風力可達5級以上;或已經下降8℃以上,最低氣溫小于等于4℃,平均風力達5級以上,并可能持續。 5.沙塵暴:預計未來24小時我縣1/3以上氣象觀測站將出現能見度小于1000米的沙塵暴天氣;或已經出現并可能持續。 6.低溫:過去24小時我縣半數以上氣象觀測站出現平均氣溫或最低氣溫較常年同期(最新氣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續低溫天氣,預計未來48小時上述地區平均氣溫或最低氣溫持續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7.霜凍:預計我縣半數以上氣象觀測站48小時內地面最低溫度將要下降到0℃以下,降溫幅度達8℃以上,對農業將產生影響,或已經降到0℃以下,對農業已經產生影響,并可能持續(3月至5月、9月至11月)。 8.大霧:預計未來24小時我縣半數以上氣象觀測站將出現能見度小于1000米的霧,且有成片的能見度小于500米的霧;或已經出現并可能持續。 9.各種災害性天氣已對群眾生產生活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由于各種災害在我縣不同區域和不同行業造成影響程度差異較大,各地、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以上標準,在充分評估基礎上適時啟動相應級別的災害預警和應急響應。 (四)地震災害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1.本縣或鄰縣區發生5.0級以上地震,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以上的,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2.本縣發生7.0級以上地震,可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重大地震災害: 1.本縣或鄰縣區發生5.0級以上地震,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為重大地震災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緊急轉移安置0.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0.3萬間以上、1萬間以下的,為重大地震災害。 2.本縣發生6.0級以上、7級以下地震,可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較大地震災害: 1.本縣或鄰縣區發生5.0級以上地震,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為較大地震災害:造成50人以下死亡,緊急轉移安置0.5萬人以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0.3萬間以下,為較大地震災害。 2.本縣發生5.0級以上、6級以下地震,可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一般地震災害: 1.地震災害各項指標均明顯小于較大地震災害判別依據,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損壞,造成較大范圍人員恐慌,為一般地震災害。 2.本縣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可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五)地質災害 特別重大地質災害: 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 2.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為地質災害災情。 重大地質災害: 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2.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較大地質災害: 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2.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一般地質災害: 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2.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六)森林火災 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 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較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事故災難類 (一)安全事故 特別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縣境內發生的,或我縣民用運輸航空器在縣外發生的墜機、撞機或緊急迫降等情況導致的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高速公路、國道主干線公路交通毀壞、中斷、阻塞或者大量車輛積壓、人員滯留,通行能力影響周邊三個以上省份,搶修、處置時間預計在24小時以上; 5.鐵路繁忙干線網線路遭受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48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6.全縣通信故障或大面積骨干網中斷、通信樞紐遭到破壞等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7.造成石油企業生產儲存設施嚴重破壞,對社會安全、環境造成重大影響,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0000人以上;油氣管道主干線輸送7天或7天以上中斷,造成沿線及周邊縣區油氣供應中斷; 8.造成特別重大影響或損失的特種設備事故; 9.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事故; 10.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縣境內,或我縣民用運輸航空器在縣外發生重大飛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高速公路、國省道主干線公路交通毀壞、中斷、阻塞或者大量車輛積壓、人員滯留,通行能力影響周邊兩個省份,搶修、處置時間預計在24小時以上; 5.鐵路網線路遭受破壞,或因災嚴重損毀,造成通行中斷,經搶修,鐵路繁忙干線24小時、其他鐵路線路48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6.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通信、信息網絡、特種設備事故; 7.造成石油企業生產儲存設施損壞,對社會安全、環境造成嚴重影響,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000-50000人;油氣管道主干線輸送(3天或3天以上中斷,造成沿線城市及周邊市、縣油氣供應中斷。 8.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較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事故; 9.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的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10.其他一些無法量化但性質嚴重,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 較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縣境內,或我縣民用運輸航空器在縣外發生較大飛行事故; 3.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高速公路、國省道主干線公路交通損壞、中斷、阻塞或者大量車輛積壓、人員滯留,通行能力影響范圍在省內三個以上市縣,搶修、處置時間預計在24小時以上的 5.鐵路繁忙干線網線路遭受破壞,或因災損毀,造成通行中斷,經搶修6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其他鐵路線路網線路遭受破壞,或因災損毀,造成通行中斷,經搶修10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6.造成較大影響和損失的通信、信息網絡、特種設備事故; 7.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一定程度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事故; 9.其他一些無法量化但性質較嚴重,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造成較大影響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高速公路、國省道主干線公路交通損壞、中斷、阻塞或者大量車輛積壓、人員滯留,通行能力影響范圍在省內兩個以上市縣,搶修、處置時間預計在12小時以上; 3.除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事故之外的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等造成一定影響的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 特別重大惡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臨沭縣行政區域內道路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臨沭縣行政區域內道路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臨沭縣行政區域內道路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指在臨沭縣行政區域內道路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 (三)火災事故 特別重大火災,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重大火災,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較大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達不到以上標準的火災為一般火災。 (四)環境污染事故 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較大環境污染事故: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鎮街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一般環境污染事故: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五)城市供水系統事故 特別重大(Ⅰ級):造成城市5萬戶以上居民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危及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的事故; 重大(Ⅱ級):造成城市3萬戶以上、5萬戶以下居民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或危及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的事故; 較大(Ⅲ級):造成城市1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居民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或危及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的事故; 一般(Ⅳ級):造成城市5000戶以上、1萬戶以下居民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或危及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的事故。 (六)供熱突發事件 特別重大供熱突發事件(Ⅰ級): 1.造成5萬戶以上居民停止供熱,且48小時以內不能恢復供熱,社會影響特別嚴重; 2.出現供熱用煤儲備量不足3天,嚴重影響城區正常供熱; 3.發生群眾集體上訪且有過激行為,局面難以控制,造成較為惡劣社會影響。 重大供熱突發事件(Ⅱ級): 1.造成3萬戶以上、5萬戶以下居民供熱停止,且48小時以內不能恢復供熱,社會影響嚴重; 2.出現供熱用煤儲備量不足5天,可能影響城區正常供熱; 3.發生較大群眾集體上訪(100人以上),造成一定社會影響。 較大供熱突發事件(Ⅲ級): 1.造成1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居民供熱停止,且24小時以內不能恢復供熱,社會影響嚴重; 2.出現供熱用煤儲備量不足7天,影響城區正常供熱; 3.發生一般性群眾集體上訪事件,社會影響較小。 一般供熱突發事件(Ⅳ級): 1.造成5000戶以上居民供熱停止,且24小時以內不能恢復供熱; 2.供熱企業生產設施設備、供熱主管網等發生故障,使供熱能力下降,造成部分居民小區室內溫度連續48小時以上低于16℃采暖標準; 3.影響醫院、學校等重點用戶正常用熱。 (七)城市燃氣事故 重大事故(Ⅰ級):連續24小時以上停止供氣,且影響3萬戶以上居民用氣,危及到人員和財產安全的事故。 較大事故(Ⅱ級):連續24小時以上停止供氣,且影響1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居民用氣,危及到人員和財產安全的事故。 一般事故(Ⅲ級):連續24小時以上停止供氣,且影響3千戶以上、1萬戶以下居民用氣,危及到人員和財產安全的事故。 (八)大面積停電事件 特別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 1.造成區域性電網大面積停電,減供負荷達到30% 以上,且停電區域涵蓋臨沭縣; 2.對山東電網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造成山東電網大面積停電減供負荷達到30%以上,且停電區域涵蓋臨沭縣; 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大面積停電事件 1.造成區域性電網大面積停電減供負荷達到10% 以上30%以下,對山東電網造成嚴重影響,且停電區域涵蓋臨沭縣; 2.造成山東電網大面積停電減供負荷達到13%以上30% 以下,且停電區域涵蓋臨沭縣; 3.造成臨沂市電網大面積停電減供負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較大大面積停電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大面積停電事件 1.造成區域性電網大面積停電,減供負荷達到7%以上 10%以下對山東電網造成較重影響,且停電區域涵蓋臨沭縣; 2.造成山東電網大面積停電減供負荷10%以上 13%以下 ,且停電區域涵蓋臨沭縣; 3.造成臨沂市電網大面積停電,減供負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一般大面積停電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大面積停電事件 1.造成區域性電網大面積停電減供負荷達到4%以上7%以下對山東電網造成一般影響,且停電區域涵蓋臨沭縣; 2.造成山東電網大面積停電減供負荷5%以上10%以下,且停電區域涵蓋臨沭縣; 3.造成臨沂市電網大面積停電減供負荷達到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九)植物疫情 特別重大植物疫情: 1.新傳入國家檢疫性或危險性有害生物在包括我省在內的2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或者在我省2個以上設區的市發生; 2.國家檢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3個以上設區的市突然發生,或者在我縣10個鎮街突然發生,或者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危害巨大。 重大植物疫情: 1.省內未發生過的國家檢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突然發生; 2.國家檢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2個以上設區的市突然嚴重發生,或者疫點數達到20個以上; 3.省補充檢疫性有害生物在省內5個以上設區的市突然嚴重發生,或者在我縣10個鎮街突然發生,或者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較大植物疫情: 1.國家檢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2個以上縣(市、區)突然嚴重發生,或者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 2.省補充檢疫性有害生物在省內2個以上設區的市突然嚴重發生,或者在我縣5個以上鎮街突然發生,或者疫點數達到20個以上。 一般植物疫情: 1.國家檢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縣1個鎮街突然發生; 2.省補充檢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市1個鎮街突然嚴重發生。 三、公共衛生事件類 (一)公共衛生事件 特別重大公共衛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疫情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內的2個以上省份,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或在一個縣(市、區)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病10例以上;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波及2個以上市,疫情有擴散趨勢; 3.涉及包括我省在內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在我省發生或傳入我省,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在我省發現新發病例;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對包括我省在內的2個以上省(區、市)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烈性傳染病疫情,并在我省發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8.發生涉及我省跨地區(香港、澳門、臺灣)、跨國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9.其他危害特別嚴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重大公共衛生事件: 1.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縣(市、區); 2.腺鼠疫發生流行,在1個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圍波及2個以上設區的市; 3.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亂在1個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個以上設區的市,有擴散趨勢; 5.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市、區),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且有流行趨勢;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在我省發生或傳入我省,尚未造成擴散,或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在我省發現新發感染者; 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縣(市、區)以外的地區;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事件; 10.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中毒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12.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省行政區域內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14.藥品安全事件,在全省范圍影響大,波及范圍廣,蔓延勢頭緊急,已經發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病情危重、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或者10人以上出現較輕病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事件; 15.其他危害嚴重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5例,流行范圍在一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 2.腺鼠疫發生流行,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個縣(市、區); 3.霍亂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波及2個以上縣(市、區);或設區市的市區首次發生; 4.一周內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且有流行趨勢; 5.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現病例死亡; 6.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7.影響范圍涉及市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市、區)行政區域,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8.一次中毒人數100人以上,或出現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9.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 10.藥品安全事件,在市或縣(市、區)轄區內影響擴大,蔓延勢頭有升級趨勢,已經導致1人病情危重、或者5人以上出現較輕病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事件; 11.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腺鼠疫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10例以下; 2.霍亂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例以下; 3.影響范圍涉及縣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鄉(鎮),給消費者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4.一次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5.一次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病情可能危及生命; 6.藥品安全事件,在一定區域內造成較大影響,危害較為嚴重,具有較為明顯的蔓延勢頭,已經導致1人以上、5人以下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事件; 7.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二)醫療衛生救援事件 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1.一次事件傷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員多,或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化學品泄漏事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省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請求國家在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上給予支持的突發事件。 2.涉及山東省并跨省的、有特別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 3.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重大事件(Ⅱ級): 1.一次事件傷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5例的突發事件。 2.涉及我縣并跨縣區的有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發事件。 較大事件(Ⅲ級): 1.一次事件傷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3例的突發事件。 2.跨縣區的有較大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 3.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較大突發事件。 一般事件(Ⅳ級): 1.一次事件傷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1例的突發事件。 2.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發事件。 (三)食品安全事故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1.事故危害特別嚴重,造成嚴重威脅2個以上省份(包括我省在內),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省處置能力水平的; 3.發生跨地區(香港、澳門、臺灣)、跨國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4.國務院認定的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市級行政區域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市內2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政府認定的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2個以上鎮街,給消費者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人民政府認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動物疫情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省內有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或者1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或與相鄰省份有1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涉及我省并有5個以上省份發生嚴重疫情,且疫區連片。我省2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3.動物暴發瘋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繼續大面積擴散蔓延; 4.農業部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省內有2個以上設區的市發生疫情;或者有20個以上疫點;或者5個以上、10個以下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省內有2個以上相鄰設區的市或者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并發生疫情; 3.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4.在我國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發生,或我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或發生; 5.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3個以上設區的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繼續擴散趨勢; 6.農業部或省畜牧獸醫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內,在1個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個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1個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3.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在1個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 4.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在1個設區的市行政內有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暴發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種、毒種發生丟失或泄漏; 6.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動物疫情。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新城疫疫情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 2.二、三類動物疫病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呈暴發流行; 3.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動物疫情。 四、社會安全事件類 (一)群體性事件 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 1.一次參與人數500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2.沖擊、圍攻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和要害部門,打、砸、搶、燒鄉鎮以上黨政軍機關的事件; 3.參與人員對抗性特征突出,已發生大規模的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行為; 4.阻斷鐵路繁忙干線、國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樞紐、城市交通8小時停運,或阻撓、妨礙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施工,造成24小時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傷、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事件; 6.高校內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經批準走出校門進行規模游行、集會、絕食、靜坐、請愿等行為,引發不同地區連鎖反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7.參與人數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斗、沖突事件; 8.參與人數在10人以上的暴獄事件; 9.出現全國范圍或跨省(區、市),或跨行業的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互動性連鎖反應; 10.其他視情需要作為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 重大群體性事件: 1.參與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響較大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上訪請愿、聚眾鬧事、罷工(市、課)等,或人數不多但涉及面廣和可能進京的非法集會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傷的群體性事件; 3.高校校園內出現大范圍串聯、煽動和蠱惑信息,校園內聚集規模迅速擴大并出現多校串聯聚集趨勢、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受到嚴重影響甚至癱瘓,或因高校統一招生試題泄密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4.參與人數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較大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斗、沖突事件; 5.涉及境內外宗教組織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動,或因民族宗教問題引發的嚴重影響民族團結的群體性事件; 6.因土地、礦產、水資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權屬爭議和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引發的,造成嚴重后果的群體性事件; 7.已出現跨市或行業影響社會穩定的連鎖反應,或造成了較嚴重的危害和損失,事態仍可能進一步擴大和升級; 8.其他視情需要作為重大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 較大群體性事件: 1.參與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上訪請愿、聚眾鬧事、罷工(市、課)等;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受傷的群體性事件; 3.高校校園內出現串聯、煽動和蠱惑信息,校園內聚集規模迅速擴大、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受到影響的群體性事件; 4.參與人數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較多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斗、沖突事件; 5.因土地、礦產、水資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權屬爭議和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引發的,造成較重后果的群體性事件; 6.已出現跨縣區或行業影響社會穩定的連鎖反應,或造成了較重的危害和損失,事態仍可能進一步擴大和升級; 7.其他視情需要作為較大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達不到以上標準的為一般群體性事件。 (二)金融突發事件 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 1.具有全國性影響的金融(含證券、期貨、保險)突發事件; 2.金融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各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國際上出現的,已經影響或極可能影響國內宏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重大金融突發事件: 1.國際上或國內出現的,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全省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2.國務院或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要求我省協同處置,且對我省有較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3.省內發生的,具有全省性影響或可能波及周邊地區的金融突發事件; 4.省內金融各行業已經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有關部門協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較大金融突發事件: 1.對多個市或多個金融行業產生影響,但未造成全省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市或省級金融管理部門不能單獨應對,需進行跨市或跨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一般金融突發事件: 1.所涉及縣能單獨應對,不需要市進行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金融管理部門能單獨應對,不需要跨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三)涉外突發事件 特別重大涉外突發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數30人以上或傷亡人數100人以上; 2.造成我縣境外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重大損失,造成外國駐臨沭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重大損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會影響; 3.需要迅速撤離我縣駐外機構和人員、撤僑; 4.省政府認為有必要啟動Ⅰ級響應的其他涉外突發事件。 重大涉外突發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數10人以上、30人以下; 2.傷亡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縣境外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較大損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國駐臨沭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較大損失,并具有較大政治和社會影響; 4.需要盡快撤離我市駐外部分機構和人員、部分撤僑; 5.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啟動Ⅱ級響應的涉外突發事件。 較大涉外突發事件: 1.死亡人數3人以上、10人以下; 2.傷亡人數20人以上、50人以下;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縣境外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一定損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國駐臨沭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一定損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會影響; 一般涉外突發事件: 未達到上述標準且未造成一定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涉外突發事件。 (四)恐怖襲擊事件 1.利用生物戰劑、化學毒劑進行大規模襲擊或攻擊生產、儲存、運輸生物毒物設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大規模核輻射進行襲擊或攻擊核設施、核材料裝運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大規模襲擊黨政軍首腦機關、城市標志性建筑物、公共聚集場所、國家重要基礎設施、主要軍事設施、民生設施、航空器的; 4.劫持民用航空器、輪船、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5.襲擊市內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規模襲擊平民,造成重大影響和危害的; 6.大規模襲擊外國駐臨沭機構的; 7.大規模攻擊國家機關、軍隊或民用計算機信息系統,構成重大危害的; 8.防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 9.其他大規模恐怖襲擊事件。 (五)刑事案件 特別重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殺人、爆炸、縱火、毒氣、投放危險物質和郵寄危險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場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綁架、劫持人質等手段,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 2.搶劫金融機構或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100萬元以上的案件; 3.在國內發生的劫持民用運輸航空器、客輪和貨輪等,或國內民用運輸航空器、客輪和貨輪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搶劫、走私、盜竊軍(警)用槍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數量特大的炸藥或雷管被盜、丟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體廢物達100噸以上的案件; 7.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在境內非法買賣易制毒化學品麻黃堿、偽麻黃堿及其鹽類和單方制劑200千克以上,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2000千克以上及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3000千克以上或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3000株以上的案件; 8.盜竊、出賣、泄露及丟失國家秘密資料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 9.攻擊和破壞計算機網絡、衛星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系統等,并對社會穩定造成特大影響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國境內發生的涉外、涉港澳臺僑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公共場所3人以上死亡,或學校內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危害嚴重的殺人、爆炸、縱火、毒氣、綁架、劫持人質和投放危險物質案件; 2.搶劫現金50萬元以上或財物價值200萬元以上,盜竊現金100萬元以上或財物價值300萬元以上,或搶劫金融機構或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案件; 3.有組織團伙性質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案件; 4.案值數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走私、騙匯、逃匯、洗錢、金融詐騙案、增值稅發票及其他票證案,面值在200萬元以上的制販假幣案件; 5.因假劣種子、化肥、農獸藥、飼料等農用生產資料造成重大絕收、減收、減產的坑農案件; 6.非法獵捕、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和破壞物種資源致使物種或種群面臨滅絕危險的重大案件; 7.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在境內非法買賣易制毒化學品麻黃堿、偽麻黃堿及其鹽類和單方制劑50千克以上200千克以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1000千克以上2000千克以下,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2000千克以上3000千克以下或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1000株以上不滿3000株的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員較多,且有人員傷亡,在國際上造成一定影響的偷渡案件。 較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2人死亡的命案或者殺人分尸、殺人焚尸、爆炸殺人、持槍殺人、投放危險物質殺人的命案; 2.搶劫現金2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財物價值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盜竊現金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或財物價值1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或搶劫金融機構或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 1.搶劫現金25萬元以下,或財物價值100萬元以下,盜竊現金50萬元以下,或財物價值150萬元以下,或搶劫金融機構或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15萬元以下的案件; 2.殺死1人的案件、故意傷害致死案件。 7.2縣總體應急預案框架圖
7.3縣級專項應急預案構成 (一)自然災害類 1.臨沭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2.臨沭縣地震應急預案 3.臨沭縣抗旱應急預案 4.臨沭縣防汛應急預案 5.臨沭縣防臺風應急預案 6.臨沭縣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7.臨沭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8.臨沭縣較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 9.臨沭縣救災物資儲備應急預案 10.臨沭縣清雪鏟冰工作應急預案 (二)事故災難類 1.臨沭縣重特大惡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臨沭縣較大以上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臨沭縣危險化學品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臨沭縣非煤礦山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臨沭縣煙花爆竹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臨沭縣內河水域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臨沭縣建設工程事故搶險應急救援預案 8.臨沭縣重特大特種設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臨沭縣處置森林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10.臨沭縣民用爆炸器材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1.臨沭縣突發旅游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12.臨沭縣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13.臨沭縣城區供水應急預案 14.臨沭縣城區供熱搶險救援應急預案 15.臨沭縣燃氣安全搶險救援應急預案 16.臨沭縣處置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17.臨沭縣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18.臨沭縣房屋安全應急預案 19.臨沭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三)公共衛生類 1.臨沭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2.臨沭縣流感大流行應急預案 3.臨沭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4.臨沭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四)社會安全事件類 1.臨沭縣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2.臨沭縣糧食應急預案 3.臨沭縣突發金融事件應急預案 7.4縣直部門應急預案目錄
7.5縣級應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圖
7.6分級響應級別 針對緊急情況的嚴重程度,將響應級別劃分為I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Ⅳ級(一般)四個級別: Ⅰ級響應、Ⅱ級響應:由省里根據突發事件嚴重程度決定是否啟動。 Ⅲ級響應:由市級人民政府為主處置并啟動市級人民政府預案的應急響應,必要時,由市級突發事件應急領導機構報省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由省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發出救援指令,啟動省有關部門預案的應急響應,參與救援行動。 Ⅳ級響應:由縣級人民政府為主處置并啟動縣級人民政府預案的應急響應,必要時,由縣級突發事件應急領導機構報市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由市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通知,啟動市有關部門預案的應急響應,參與救援行動。 【承辦單位】: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電話解答:0539-6211365 現場解答:臨沭縣沭新東街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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