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關于適當提前供暖或延長供暖天數的建議》的答復 | ||||||||||||||||||||||||
| 2025-07-29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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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邱永民、袁照龍代表: 您們提出的《關于適當提前供暖或延長供暖天數的建議》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臨沂市供熱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各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供熱期起止日期,向社會公布,并根據氣象情況適時調整供熱期限”。目前,我縣供暖期限依據沭價格發〔2015〕4號文件執行:居民供熱價格按房產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19元/平方米,供暖時間自11月20日起至翌年3月10日止,供暖天數為110天。 供熱收費標準及周期的調整按照《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和《臨沂市供熱條例》的相關規定,需要由縣發改局(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供熱企業生產經營成本監審情況制定方案,組織召開供熱價格調整聽證會通過后,報經縣政府批準,向社會公布新的供熱價格文件,供熱公司執行。 目前已申請調整供熱價格及時間,下一步,我們將積極對接發改部門,落實好供熱價格及時間調整問題,讓公共服務暖到人心。 感謝您對住建工作的關心支持,以上答復您是否滿意,如有意見,敬請反饋。歡迎您今后繼續關注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提出更多的寶貴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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