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關于規范藥店經營、整頓藥品耗材價格虛高的提案》的答復 | ||||||||||||||||||||||||
| 2025-07-03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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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娟、仇文軍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關于規范藥店經營、整頓藥品耗材價格虛高的提案》(第113號)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提案問題的具體落實情況 1.關于藥品市場價格混亂的問題。 近年來,國家對藥品價格形成機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完善藥品采購機制,發揮醫保控費作用,放開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而不再過多的使用宏觀調控。因此,市場上同類藥品價格相差較大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存在。 形成藥品價格不同的原因如下:一是根據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聯合制定了《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意見》,并于2015年5月4日下發了(發改價格〔2015〕904號)《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外,常規使用的藥品,取消了原政府制定的藥品價格。藥品的價格可以由銷售機構,根據市場供求關系的改變而自主定價。 2009年國家衛生部、發改委等多部門聯合頒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意見》及《藥品集中采購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各省政府建立省級非營利性藥品集中采購平臺,所有公立醫療機構的藥品必須在平臺采購。我省醫療機構藥品加價率有關政策明確表示,公立醫療機構銷售藥品(含二類疫苗,中藥飲片除外),以實際購進價格為基礎,實行零差率銷售。公立醫療機構銷售中藥飲片,以實際購進價格為基礎,按順加不超過25%的加價率制定銷售價格。銷售價格尾數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非公立醫療機構和社會零售藥店銷售藥品,加價率由各醫療機構和藥店自主制定,并向社會公示藥品價格。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參照公立醫療機構執行藥品零差率銷售政策。 為加強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藥品價格常態化監測管理,省醫保局印發了《關于加強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藥品價格監測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魯醫保發〔2024〕14號),其中規定,醫保、市場監管部門協同配合、分工協作,醫保部門將藥品進銷存系統與藥品價格監測子系統對接情況納入協議管理。市場監管部門對銷售價格異常、過高加價的藥店,采取函詢、約談、提醒告誡等方式予以監管,嚴厲打擊價格違法違規行為,營造良好市場價格秩序。市場監管部門與醫保部門共同做好定點零售藥店信用風險分類,實現監管成果信息共享。 2.關于經營者價格自律意識淡薄的問題。 臨沭縣市場監管局和臨沭縣醫保局重點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推進藥店醫保藥品價格監測和公開,遴選部分常用、群眾反映較多的醫保藥品,開展轄區內定點零售藥店銷售價格監測工作;定期分析和發布同種藥品價格信息,重點關注不同藥店之間價格差異情況,引導銷售價格普遍高于平均價格的藥店及時糾正不合理價格。二是共享招采子系統醫保藥品掛網價格,幫助轄區內的定點零售藥店在招采子系統開通賬號,便于藥店自行將在售藥品銷售價格與掛網價格進行比對。倡導定點零售藥店通過招采子系統采購藥品,鼓勵門診統籌定點零售藥店優先配備與掛網品牌、規格、包裝相一致的醫保藥品。對定點零售藥店銷售價格普遍低于掛網價格的藥品,在招采子系統藥品掛網工作中做好結果應用。三是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明確各定點零售藥店在藥品價格方面承擔的義務和責任;鼓勵各定點零售藥店通過履行自律公約,發揮行業內生動力,規范定價行為。 3.關于價格監管的方法和手段還不夠科學的問題。 臨沭縣市場監管局從以下四個方面加強藥店藥品價格經營行為監管:一是監督經營者實施藥品明碼標價。監督經營者銷售、收購藥品時,按照規定明碼標價,注明藥品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二是嚴厲打擊哄抬價格行為。打擊利用自然災害、突發疫情時期捏造、散布藥品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藥品價格過高上漲行為,打擊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行為。三是及時進行價格干預。遇有藥品價格總水平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按照國務院臨時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按規定實行價格干預。四是進一步營造價格監督良好社會氛圍。加大價格政策宣傳力度,充分發揮群眾的價格監督作用,進行藥品價格社會監督。通過不斷努力,促進藥品價格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又相對穩定。五是進一步加強藥品價格監管能力提升,規范藥品檢查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流程。加大監管人員專業培訓和培養力度,組織基層監管人員專項檢查,提升實戰能力和監管效能。 4.統籌規劃設計,防止藥店無序發展。 臨沭縣行政審批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為依申請行政許可行為,申請人在滿足條件提交符合法定的材料,待現場踏勘合格后發放藥品經營許可證。上述條例第十二條依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結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查。因《山東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沒有明確具體條文,臨沭縣行政審批局因職能不能再設置其他門檻,下步工作中臨沭縣行政審批局會根據工作實際及時向上級部門提出合理建議,審批時綜合提案建議更加合理布局藥店開設位置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部門聯動形成監管合力。聯合有關部門對轄區內藥店開展藥品價格專項檢查。重點檢查藥品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哄抬價格、串通漲價、價格欺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二是加強信息共享與溝通。對藥品價格監管相關信息,實現互通共享。及時發現價格異常波動情況,采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對于在監管過程中發現的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問題,及時進行通報和移交,確保藥品價格監管工作無縫銜接。三是規范經營行為。強宣傳引導,增強經營者責任意識。通過線上線下發放《價格提醒告誡書》《責令改正通知書》等方式方法,督促經營者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定價原則,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使經營者加強自我價格約束力,強化自律、增強責任意識,規范市場價格行為,保持藥品價格基本穩定,維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四是充分發揮“12345”、“12315”投訴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對群眾反映的投訴舉報快速受理、快速轉派、快速核查,一經查實,從嚴從快查處,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縣行政審批局:接到《關于規范藥店經營、整頓藥品耗材價格虛高的提案》113號,臨沭縣行政審批服務局高度重視,對提案內容進行了認真學習研究,針對您提案中指出的“規范藥店經營管理行為”的建議,我局根據職能,現將辦理情況匯報如下: 臨沭縣行政審批局對藥店經營具有審批權,發放藥品經營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結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后,應當向原審批機構申請驗收。原審批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我局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為依申請行政許可行為,申請人在滿足條件提交符合法定的材料,待現場踏勘合格后應于發放藥品經營許可證,上述條例第十二條依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結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查,因《山東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沒有明確具體條文,我局因職能不能再設置其他門檻,下步工作中我局會根據工作實際及時向上級部門提出合理建議,審批時綜合提案建議更加合理布局藥店開設位置。 縣醫保局:在整頓藥品耗材價格虛高方面,縣醫保局重點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推進藥店醫保藥品價格監測和公開 遴選部分常用、群眾反映較多的醫保藥品,開展轄區內定點零售藥店銷售價格監測工作;定期分析和發布同種藥品價格信息,重點關注不同藥店之間價格差異情況,引導銷售價格普遍高于平均價格的藥店及時糾正不合理價格。 二、共享招采子系統醫保藥品掛網價格 幫助轄區內的定點零售藥店在招采子系統開通賬號,便于藥店自行將在售藥品銷售價格與掛網價格進行比對。倡導定點零售藥店通過招采子系統采購藥品,鼓勵門診統籌定點零售藥店優先配備與掛網品牌、規格、包裝相一致的醫保藥品。對定點零售藥店銷售價格普遍低于掛網價格的藥品,在招采子系統藥品掛網工作中做好結果應用。 三、深入推進“集采藥品進基層”活動 逐步擴大“集采藥品進基層”活動覆蓋范圍,鼓勵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參加。嚴格“五統一”標準,探索采取星級評價等方式,鼓勵定點零售藥店增加國家、省組織集中帶量采購藥品配備數量。加強考核監管,確保“集采藥品進基層”活動高質量推進。 四、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明確各定點零售藥店在藥品價格方面承擔的義務和責任;鼓勵各定點零售藥店通過履行自律公約,發揮行業內生動力,規范定價行為。 五、加大定點零售藥店價格行為監管力度 將藥品進銷存系統與藥品價格監測子系統對接情況納入協議管理,明確違約責任。 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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