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建設農村進城社區居民專用公益公墓的提案》的答復 | ||||||||||||||||||||||||
| 2025-07-21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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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貴厚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建設農村進城社區居民專用公益公墓”的建議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首先,感謝您對公益性公墓建設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一、我縣公益性公墓基本情況 根據《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全市公益性公墓建設的實施意見》(臨政辦字〔2017〕13號)和《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公益性公墓建設的實施意見》(臨政辦字〔2017〕180號)文件要求,我縣于2018年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縣公益性公墓建設的實施意見》(沭政辦字〔2018〕38號),明確提出科學規劃建設我縣公益性公墓,以滿足轄區群眾的安葬需求。2019年6月制定了《臨沭縣公益性公墓建設規劃》,將建設47處農村公益性公墓列入規劃內容。 2019年我縣共計完成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47處(含骨灰紀念堂2處),建成雙墓穴47772套(95544個),骨灰紀念堂格位2376套(4752個),共計100296個,11月經第三方評估公司驗收合格后,向全縣群眾免費提供使用至今,能夠滿足居民15年以上安葬需求,按照屬地原則農村公益性公墓由各鎮街進行建設管理維護。 二、存在的堵點難點 一是建設條件難以滿足。根據《山東省公墓管理辦法》(魯民〔2023〕72號),“第二十九條申請建立公益性公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殯葬設施空間布局規劃; (二)公墓選址符合相關規定; (三)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四)墓穴小型化、墓區園林化,符合節地生態要求; 二是建設公墓用地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七十五條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建墳。占用耕地建墳,破壞種植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造墳墓。”2024年12月2日,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自然資源要素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指導目錄(2024年本)》(自然資發〔2024〕273號),重新公布限制類、禁止類項目目錄,規定凡列入限制類的項目,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或標準,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凡列入禁止類或者采用所列工藝技術、裝備、規模的項目,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公墓項目用地屬限制類,且《山東省公墓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建設公墓應辦理用地有關證件和證明。 綜上,就現狀來看,如想重新建設,受土地因素制約受限無法新建;原有公墓土地轉變所需時間未知,即使改變土地用途為建設用地,自規部門《限制用地目錄》中明確不能用于公墓建設,后續也無法往下走用地手續。 綜上所述,目前我縣無法新建農村進城社區居民專用公益公墓。 臨沭縣民政局 2025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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