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發現隱患 |
標準依據 |
隱患照片 |
整改意見 |
是否構成重大隱患 |
1. |
未提供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知識和能力培訓合格證明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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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對應的安全生產知識與管理能力; |
否 |
2. |
未提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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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
否 |
3. |
未提供2020年應急救援演練計劃及演練記錄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
__ |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
否 |
4. |
未提供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及2020年發放記錄 |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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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
否 |
5. |
未提供有限空間管理制度,未對除塵器進行有限空間辨識,且未對有限空間作業人員進行培訓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 行規定》第六、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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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對除塵器進行有限空間辨識,并張貼有限空間安全風險告知牌、當心有限空間安全警示標識;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 |
是 |
6. |
企業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 |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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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
否 |
7. |
未提供粉塵定期清掃制度、除塵系統使用維護制度,未提供粉塵定期清掃記錄及除塵系統維護記錄 |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系統安全技術規范》(AQ4273-2.16)第12.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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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建立健全粉塵定期清掃制度、除塵系統使用維護制度,并定期進行粉塵定期清掃及除塵系統維護 |
是 |
8. |
未提供2020年安全生產費用投入提取計劃及使用記錄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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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
否 |
9. |
未提供2020年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計劃及隱患排查記錄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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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否 |
10. |
未提供2020年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及2020年日常培訓記錄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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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培訓教育計劃,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
否 |
11. |
未提供防雷裝置定期檢驗報告 |
《建筑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GB/T21431-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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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定期委托有資質企業對廠內防雷設施進行檢測 |
否 |
12. |
未提供空氣罐壓力表、安全閥的校驗報告 |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21-2016第9.2.1.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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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規范廠內壓力表、安全閥的安全管理,壓力表、安全閥定期送檢并貼檢驗合格標志 |
否 |
13. |
未提供安全設備設施管理臺賬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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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
否 |
14. |
未提供雙重預防體系相關運行材料 |
《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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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應建立健全雙重預防體系,并由主要負責人應全面負責并持續運行; |
否 |
15. |
生產車間干粉滅火器、消防栓未設點檢卡,且部分消防箱門破損,消防箱內未設消防水帶 |
《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第5.2.1條、第3.2.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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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每月至少對滅火器、消防栓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包括配置檢查和外觀檢查并設置點檢卡;且補充企業消防器材,并更換部分損壞的消防箱門 |
否 |
16. |
生產車間現場粉塵堆積,未及時清理,且現場存放鐵質清掃工具 |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系統安全技術規范》(AQ4273-2016)第12.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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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更換車間西側除塵器除塵不產生火花的清掃工具,并及時清理現場堆積粉塵 |
否 |
17. |
除塵系統風管連接處未進行靜電跨接,未在明顯處設“嚴禁煙火、當心粉塵爆炸”等警示標識 |
《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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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在生產車間內風管較明顯位置設置“嚴禁煙火”、“當心粉塵爆炸”等安全警示標示 |
否 |
18. |
生產車間布袋除塵器電機接線口不規范,且電機未接地保護 |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2014第5.3.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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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對車間布袋除塵器電機接線口進行封堵,且對電機進行保護接地 |
否 |
19. |
砂光機除塵連接風管未安裝火花探測報警裝置、火花熄滅裝置 |
《木材加工系統粉塵防爆安全規定》(AQ4228)第6.2.1.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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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對砂光機除塵連接風管安裝火花探測報警裝置、火花熄滅裝置,確保使用安全 |
是 |
20. |
砂光機未采用防爆型電機,且設備本體未進行保護接地 |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9-2016第3.0.4條、第4.1.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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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對脈沖噴吹袋式除塵器電機更換防爆型電機;對除塵器鎖閉裝置進行上鎖保護 |
否 |
21. |
生產車間帶鋸機、精密鋸等多處設備除塵風管未投入使用 |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系統安全技術規范》(AQ4273-2016)第7.1.2、1.4、2.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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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對車間帶鋸機、精密鋸等設備連接除塵系統,并定期清理粉塵 |
否 |
22. |
生產車間部分布袋除塵器上安裝控制開關,且線路接線不規范,未采用防爆型控制開關 |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2014第5.3.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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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對布袋除塵器上控制開關轉移至北側墻上,并正確進行接線,對接線口進行封堵,且更換為防爆型控制開關 |
否 |
23. |
生產車間出入口未設外開門,且未設應急照明及疏散標識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10.3條、10.3.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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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對車間出入口上方應設置應急照明燈及應急疏散標識; |
否 |
24. |
廠內低壓配電室未設擋鼠板、低壓配電柜前未設絕緣膠墊,且三相電未設防電弧擋板 |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2011 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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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對低壓配電室設擋鼠板;建議企業將缺失部分的防電弧擋板安裝完善;對低壓配電柜前設絕緣膠墊 |
否 |
25. |
廠內低壓配電室內配電柜接線口及電纜線溝未進行填實封堵,且未設二氧化碳滅火器 |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2014第5.4.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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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對廠區配電柜底部接線口進行封堵,地溝電源線路采用細沙進行填實,且在配電室設不少于兩具二氧化碳滅火器。 |
否 |
26. |
廠內低壓配電室未設絕緣手套,且絕緣靴未定期進行檢驗 |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第6.1.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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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定期對絕緣靴等絕緣工具進行檢驗,并補充絕緣手套等絕緣工具 |
否 |
27. |
廠內空壓罐壓力表、安全閥未定期檢驗,且壓力表未標注上下限警示標識 |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21-2016 第9.1.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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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安全閥、壓力表定期校驗并貼檢驗標簽;且對壓力表標注上下限警示標識 |
否 |
28. |
生產車間多處墻內控制開關裸露,未設防護門保護 |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2011第6.1.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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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對車間控制開關安裝防護箱; |
否 |
29. |
廠內二層噴漆房有限空間告知牌未明確相關責任人員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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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對噴漆房有限空間標識明確相關責任人員; |
否 |
30. |
廠內二層倉庫紙箱存貯放置不符合規范要求,如物品與墻之間距離不足0.5米,堆垛與堆垛之間距離不足1米 |
《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第6.7、6.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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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倉庫存貯放符合規范要求,堆垛與堆垛之間的距離足夠1米,物品與墻之間的距離足夠0.5米; |
否 |
31. |
廠內提升機底部周圍未設安全防護欄,未對提升機配置警鈴裝置,且周圍未設操作規程及“無關人員禁止靠近”安全警示標識 |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 第 3 部分:工業防護欄桿及鋼平臺》 《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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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對提升機周圍增設設安全防護欄,并安裝警鈴裝置;并在周圍設操作規程及“無關人員禁止靠近”安全警示標識 |
否 |
32. |
廠內除塵器電機未保護接地,西側直爬梯安全護籠立柱不足5根,東側檢修平臺護欄未設踢腳板 |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第1部分:鋼直梯》第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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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對鋼直梯護籠進行整改,水平圈內側均布焊接不小于25*4扁鋼垂直條;對除塵器東側檢修平臺護欄設踢腳板;對除塵器電機進行保護接地 |
否 |
33. |
廠內除塵器未設有限空間標識,未在明顯處設“嚴禁煙火、當心粉塵爆炸”等警示標識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 行規定》第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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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對除塵器進行有限空間辨識,并張貼有限空間安全風險告知牌、當心有限空間安全警示標識,及在較明顯處設“嚴禁煙火、當心粉塵爆炸”等警示標識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