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人社監罰字〔2020〕第030號 | ||||||||||||||||||||||||
| 2020-12-10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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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沭人社監罰字〔2020〕第030號 當事人:臨沭縣金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顧啟建 地 址:臨沭縣城蒼山路北首萬豪麗景大廈七樓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587166455X 經查,你單位承建的水岸花園項目未按規定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2020年10月29日,我局向你單位依法下達沭人社監責令字〔2020〕第502號《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責令你單位于2020年11月2日前整改,你單位逾期拒不改正。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之規定。主要證據有:《調查詢問筆錄》、《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 現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你單位情節嚴重,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50000元(大寫:伍萬元整)。 請你單位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或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臨沭縣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12月9日 備注:本決定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留存勞動保障監察案卷,第二聯交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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