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人社監罰字〔2020〕第009號 | ||||||||||||||||||||||||
| 2020-05-25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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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沭人社監罰字〔2020〕第009號 當事人:山東家家樂電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貞波 地 址:臨沭縣經濟開發區常林西大街中段北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494451740E 經查,你單位在接到我局依法下達的沭人社監詢字〔2020〕第012號《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通知書》后,拒絕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接受調查詢問。2020年2月28日,我局又依法向你單位下達了沭人社監責令字〔2020〕第033號《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要求你單位于三日內,按照要求報送相關材料并派人接受調查詢問,你單位逾期拒不改正。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和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向用人單位下達詢問通知書,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詢問通知書的要求接受詢問或者作出書面答復。”之規定,主要證據有:《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通知書》1份、《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1份。 現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及《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57條之規定,你單位情節嚴重,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12000元(大寫:壹萬貳仟元整)。 請你單位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或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臨沭縣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5月22日 備注:本決定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留存勞動保障監察案卷,第二聯交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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