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實施機構 |
部門職責 |
事項名稱 |
事項編碼 |
事項類型 |
設定、行使依據及有關條款 |
實施層級 |
實施權限 |
對應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及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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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負責全縣工業和信息化領域企業技術改造管理 |
對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按規定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處罰 |
3700000207003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2016年11月國務院令第673號)第十九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部委規章】《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2017年3月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第五十七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 |
負責縣級對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按規定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進行處罰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市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范,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
1.【行政法規】《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2016年11月國務院令第673號)第二十一條:“核準機關、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備案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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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臨沭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負責完善食鹽定點生產、批發專營制度和專業化監管體制 |
對食鹽專營工作違法行為的處罰 |
3700000207014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食鹽專營辦法》(1996年5月國務院令第197號令,2017年12月修訂)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一)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二)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食鹽定點生產、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非食用鹽生產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保存生產銷售記錄;(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保存采購銷售記錄;(三)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超出國家規定的范圍銷售食鹽;(四)將非食用鹽產品作為食鹽銷售。”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一)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從除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二)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第三十一條:“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被處以吊銷食鹽定點生產、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鹽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不得擔任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違反前款規定聘用人員的,由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其食鹽定點生產、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
縣級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鹽專營工作違法行為的處罰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市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范,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
1.【行政法規】《食鹽專營辦法》(1996年5月國務院令第197號令,2017年12月修訂)第三十三條 鹽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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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臨沭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
3700000207029 |
行政處罰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通過,2014年8月修正,2021年6月修訂)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對......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三)......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四)......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六)危險物品的容器......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八)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第一百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零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三)進行......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零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第一百零四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第一百零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車間、......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零九條:“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一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第一百一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二)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三)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四)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第一百一十五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2.【行政法規】《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5月國務院令第466號,2014年7月修正)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活動,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一)超出生產許可的品種、產量進行生產、銷售的;(二)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的;(五)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向沒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的;(八)未經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置技術防范設施的;(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或者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賬物不符的;(三)超量儲存、在非專用倉庫儲存或者違反儲存標準和規范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管理規定行為的。” 3.【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1月18日通過,2021年12月3日修訂)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承擔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七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總監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二)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總監的;(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四)未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五)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六)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在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七)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執行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的;(八)未按照規定對常駐協作單位進行安全管理的。第七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作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違法更改或者簡化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程序和內容,或者轉讓、轉包承接的服務項目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未明確實施機關的,由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實施。 4.【部委規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15年5月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0號)第三條:“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5.【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2022年3月省政府令第346號)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三)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工作,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 |
縣級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市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范,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通過,2014年8月修正,2021年6月修訂)第九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九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一百一十一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5月國務院令第466號,2014年7月修正)第五十三條:“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1月通過)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三)未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職責, 造成嚴重后果的;(四)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五)阻撓、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六)索取、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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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負責全縣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的行業管理工作,擬訂電子信息產業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 |
對違反《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者未按照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規定為其生產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設置唯一產品識別碼的違規行為的處罰 |
3700000207033 |
行政處罰 |
1.【部委規章】《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管理若干規定》(2023年12月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6號)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級通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依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2.【行政法規】《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2023年5月國務院令、中央軍委令第761號)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者未按照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規定為其生產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設置唯一產品識別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
縣級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管理若干規定》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市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范,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
1.【部委規章】《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管理若干規定》(2023年12月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6號)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級通信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分。”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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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臨沭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負責全縣稀土行業管理 |
對稀土開采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違反總量調控管理規定進行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的處罰 |
3700000207035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稀土管理條例》(2024年6月國務院令第785號)第二十一條:“稀土開采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違反總量調控管理規定進行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的,由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的稀土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50 萬元的,并處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縣級 |
負責縣級對稀土開采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違反總量調控管理規定進行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的行為進行處罰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范,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
1.【行政法規】《稀土管理條例》(2024年6月國務院令第785號)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在稀土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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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臨沭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負責全縣稀土行業管理 |
對稀土冶煉分離企業之外的組織和個人從事冶煉分離的處罰 |
3700000207036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稀土管理條例》(2024年6月國務院令第785號)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的稀土產品和違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違法活動的工具、設備,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一)稀土冶煉分離企業之外的組織和個人從事冶煉分離;” |
縣級 |
負責縣級對稀土冶煉分離企業之外的組織和個人從事冶煉分離的行為進行處罰 |
直接實施責任: 1.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2.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范,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
1.【行政法規】《稀土管理條例》(2024年6月國務院令第785號)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在稀土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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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臨沭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負責全縣稀土行業管理 |
對稀土綜合利用企業以稀土礦產品為原料從事生產活動的處罰 |
3700000207037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稀土管理條例》(2024年6月國務院令第785號)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的稀土產品和違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違法活動的工具、設備,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二)稀土綜合利用企業以稀土礦產品為原料從事生產活動。” |
縣級 |
負責縣級對稀土綜合利用企業以稀土礦產品為原料從事生產活動的行為進行處罰 |
直接實施責任: 1.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2.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范,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
1.【地方性法規】《稀土管理條例》(2024年6月國務院令第785號)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在稀土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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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臨沭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負責全縣稀土行業管理 |
對違反《稀土管理條例》規定,收購、加工、銷售非法開采或者非法冶煉分離的稀土產品的處罰 |
3700000207038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稀土管理條例》(2024年6月國務院令第785號)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收購、加工、銷售非法開采或者非法冶煉分離的稀土產品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加工、銷售的稀土產品和違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違法活動的工具、設備,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
縣級 |
負責縣級對違反《稀土管理條例》規定,收購、加工、銷售非法開采或者非法冶煉分離的稀土產品的行為進行處罰 |
直接實施責任: 1.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2.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范,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
1.【行政法規】《稀土管理條例》(2024年6月國務院令第785號)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在稀土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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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臨沭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負責全縣稀土行業管理 |
對從事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和稀土產品出口的企業不如實記錄稀土產品流向信息并錄入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系統的處罰 |
3700000207039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稀土管理條例》(2024年6月國務院令第785號)第二十五條:“從事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和稀土產品出口的企業不如實記錄稀土產品流向信息并錄入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系統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對企業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 |
負責縣級對從事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和稀土產品出口的企業不如實記錄稀土產品流向信息并錄入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系統的行為進行處罰 |
直接實施責任: 1.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2.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范,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
1.【行政法規】《稀土管理條例》(2024年6月國務院令第785號)第二十八條:“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在稀土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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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臨沭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負責全縣稀土行業管理 |
對拒絕、阻礙稀土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處罰 |
3700000207040 |
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稀土管理條例》(2024年6月國務院令第785號)第二十六條:“拒絕、阻礙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對企業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 |
負責縣級對拒絕、阻礙稀土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行為進行處罰 |
直接實施責任: 1.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2.執行省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范,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
1.【行政法規】《稀土管理條例》(2024年6月國務院令第785號)第二十八條:“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在稀土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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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臨沭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負責全縣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安全管理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的行政處罰 |
3700000207041 |
行政處罰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84號公布)第六條第二款:“工業、電信、交通、金融、 自然資源、衛生健康 、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第二十七條:“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 ,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上述數據安全保護義務。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 ,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第四十五條:“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泄露等嚴重后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危害國家主權 、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縣級 |
負責縣級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進行行政處罰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上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范,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84號公布)第五十條:“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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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臨沭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負責全縣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安全管理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重要數據的數據處理者,未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的行政處罰 |
3700000207042 |
行政處罰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84號公布)第六條第二款:“工業、電信、交通、金融、 自然資源、衛生健康 、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第二十七條:“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上述數據安全保護義務。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第四十五條:“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泄露等嚴重后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縣級 |
負責縣級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重要數據的數據處理者,未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進行行政處罰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上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范,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84號公布)第五十條:“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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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臨沭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負責全縣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安全管理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未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未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的行政處罰 |
3700000207043 |
行政處罰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84號公布)第六條第二款:“工業、電信、交通、金融、 自然資源、衛生健康 、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第二十九條:“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 ,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四十五條:“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泄露等嚴重后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縣級 |
負責縣級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未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未立即采取補救措施進行行政處罰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上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范,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84號公布)第五十條:“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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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臨沭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負責全縣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安全管理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行政處罰 |
3700000207044 |
行政處罰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84號公布)第六條第二款:“工業、電信、交通、金融、 自然資源、衛生健康 、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第二十九條:“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 ,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四十五條:“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泄露等嚴重后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縣級 |
負責縣級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進行行政處罰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上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范,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84號公布)第五十條:“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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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臨沭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負責全縣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安全管理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未按照規定對其數據處理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未包括處理的重要數據的種類、數量,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情況,面臨的數據安全風險及其應對措施等的行政處罰 |
3700000207047 |
行政處罰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84號公布)第六條第二款:“工業、電信、交通、金融、 自然資源、衛生健康 、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第三十條:“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數據處理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處理的重要數據的種類、數量,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情況,面臨的數據安全風險及其應對措施等。”第四十五條:“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泄露等嚴重后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縣級 |
負責縣級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未按照規定對其數據處理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未包括處理的重要數據的種類、數量,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情況,面臨的數據安全風險及其應對措施等進行行政處罰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上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范,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84號公布)第五十條:“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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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負責全縣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安全管理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3700000207048 |
行政處罰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84號公布)第六條第二款:“工業、電信、交通、金融、 自然資源、衛生健康 、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第三十一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的規定;其他數據處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
縣級 |
負責縣級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上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范,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84號公布)第五十條:“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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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負責全縣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安全管理 |
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的數據處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 ,未落實《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等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3700000207049 |
行政處罰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84號公布)第六條第二款:“工業、電信、交通、金融、 自然資源、衛生健康 、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第三十一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其他數據處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
縣級 |
負責縣級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的數據處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 ,未落實《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上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范,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84號公布)第五十條:“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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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負責全縣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安全管理 |
對從事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未要求數據提供方說明數據來源,審核交易雙方的身份,并留存審核、交易記錄的行政處罰 |
3700000207050 |
行政處罰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84號公布)第六條第二款:“工業、電信、交通、金融、 自然資源、衛生健康 、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第三十三條:“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提供服務,應當要求數據提供方說明數據來源,審核交易雙方的身份,并留存審核、交易記錄。”第四十七條:“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縣級 |
負責縣級對從事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未要求數據提供方說明數據來源,審核交易雙方的身份,并留存審核、交易記錄進行行政處罰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上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范,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84號公布)第五十條:“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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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負責全縣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安全管理 |
對境內的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未經工業領域主管機關批準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于境內的數據的行政處罰 |
3700000207051 |
行政處罰 |
1.【部委規章】《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23年5月23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審議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第15號令)第十六條:“網信、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管理。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針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特點及其在有關行業和領域的服務應用,完善與創新發展相適應的科學監管方式,制定相應的分類分級監管規則或者指引。”第二十一條:“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提供相關服務。” |
縣級 |
負責縣級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未履行落實安全主體責任進行行政處罰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上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范,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
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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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臨沭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負責全縣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安全管理 |
對境內的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未經工業領域主管機關批準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于境內的數據的行政處罰 |
3700000207052 |
行政處罰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84號公布)第六條第二款:“工業、電信、交通、金融、 自然資源、衛生健康 、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根據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處理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關于提供數據的請求。非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準,境內的組織、個人不得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數據 。”第四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批準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縣級 |
負責縣級對境內的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未經工業領域主管機關批準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于境內的數據進行行政處罰 |
直接實施責任: 1.執行上級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規范,也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具體標準。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2.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開。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84號公布)第五十條:“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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