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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 |
3700000107014 |
行政許可 |
1.【行政法規】《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5月國務院令第466號,2014年7月修正)第三條:“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實行許可證制度。”第四條:“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第十九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等經營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2.【部委規章】《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8月國防科工委令第18號,2015年4修訂)第四條:“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負責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的政策、規章、審查標準和技術規范,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頒發及日常監督管理。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門,協助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內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其職責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 3.【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2015年11月省政府令第293號)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三)國防科學技術工業管理機構負責軍工單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銷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以及船舶工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4.【黨中央國務院文件】《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附件1《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全國版)》:“132.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1.取消申請許可時“從事配送業務的必須具備押運員、駕駛員以及符合特定的爆炸物品專用運輸車輛”的要求。2.將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 |
縣 |
協助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內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
直接實施責任: 1.主動公示依據、條件、規劃、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請人閱取。 2.協助市級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的監督管理。 3.協助市級主管部門審查民用爆炸物品銷售應當具備條件,換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新證。 4.協助市級主管部門審查《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銷售品種、儲存能力變更。 5.協助市級主管部門審查《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登記類型等內容的變更。 6.監督責任。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被許可人擅自從事行政許可以外相關活動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行政法規】《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5月國務院令第466號,2014年7月修正)第五十三條:“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部委規章】《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8月國防科工委令第18號,2015年4修訂)第三十五條 省級國防科技工業部門工作人員在銷售許可的受理、審查、頒證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賄、瀆職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的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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