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衛生健康局行政強制指南 | ||||||||||||||||||||||||
| 2026-01-04 點擊數: | ||||||||||||||||||||||||
|
||||||||||||||||||||||||
|
||||||||||||||||||||||||
|
一、執法事項:衛生健康行政強制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三、強制范圍 根據衛生健康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法定職責范圍內的行政強制工作。 四、承辦機構:臨沭縣衛生健康監督執法大隊 五、審批機構:臨沭縣衛生健康局 六、辦理流程:(見行政強制流程圖) 七、辦理規定 須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表明身份、通知當事人到場、告知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陳述和申辯、制作現場筆錄,制作查封扣押決定書。 八、辦理時限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30日。查封、扣押期間不包括監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所用時間。 九、監督方式:稽查跟蹤稽查。 十、救濟渠道 (一)當事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二)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十一、責任追究 (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對擴大查封、扣押范圍,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四)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十二、辦公地點、時間及電話 (一)地點: 臨沭縣衛生健康局(臨沭縣育新街31號) 臨沭縣衛生健康監督執法大隊(臨沭縣冠山路) (二)時間 夏秋上班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春上班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三)電話:0539-6239900,0539-6211887 附件: 臨沭縣衛生健康局行政強制流程圖
|
||||||||||||||||||||||||
|
|
||||||||||||||||||||||||
| 【關閉窗口】 | ||||||||||||||||||||||||
智能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