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公路路政)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規依據 |
違法 程度 |
情節與危害后果 |
處罰標準 |
備注 |
1 |
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法律或者國務院有關規定,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輕微 |
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無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能及時消除違法行為的 |
無違法所得的不予處罰 |
(本標準中所稱“以上”“以下”一般均含本數。其中相鄰兩檔中重復出現的數字,“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另有說明的除外;公路路政部分所稱國省道都包含高速公路。下同) |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一般 |
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違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罰款 |
較重 |
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或者經責令停止后,仍然繼續設卡、收費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罰款 |
嚴重 |
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的,或者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罰款 |
2 |
未經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施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止施工,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已通過項目審批、核準或者設計審批手續,但是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 |
處1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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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重 |
未取得項目審批、核準或者設計審批,擅自施工的 |
處3萬元罰款 |
嚴重 |
經交通執法人員責令停止后,拒不執行的 |
處5萬元罰款 |
3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山東省高速公路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輕微 |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下,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能夠及時恢復原狀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或者擅自挖掘公路1立方米以下的 |
縣鄉道處1000元罰款 |
國省道處5000元罰款 |
較重 |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擅自挖掘公路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 |
縣鄉道處3000元罰款 |
國省道處1萬元罰款 |
嚴重 |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或者擅自挖掘公路3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
縣鄉道處5000元罰款 |
國省道處2萬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3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挖掘公路5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3萬元罰款 |
4 |
擅自占用、挖掘、破壞村道 |
《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挖掘、損壞村道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擅自占用村道、村道用地1平方米以下,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能夠及時恢復原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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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擅自占用村道、村道用地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或者擅自挖掘、破壞村道1立方米以下的 |
擅自占用的處500元罰款;擅自挖掘、破壞的,處1000元罰款 |
較重 |
擅自占用村道、村道用地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擅自挖掘、破壞村道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 |
擅自占用的處1000元罰款;擅自挖掘、破壞的,處2000元罰款 |
嚴重 |
擅自占用村道、村道用地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或者擅自挖掘、破壞村道3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
擅自占用的處3000元罰款;擅自挖掘、破壞的,處5000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擅自占用村道、村道用地3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挖掘、破壞村道5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1萬元罰款 |
5 |
擅自修建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山東省高速公路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
較輕 |
擅自修建橋梁、渡槽、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尚未對公路、公路用地造成損害,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后,能夠及時停止的,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施工,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能夠及時改正的 |
處1000元罰款 |
|
一般 |
擅自修建橋梁、渡槽、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施工,已經對公路、公路用地造成較輕損害的 |
處5000元罰款 |
較重 |
擅自修建橋梁、渡槽、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施工,已經對公路、公路用地造成較重損害的 |
處1萬元罰款 |
嚴重 |
擅自修建橋梁、渡槽、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施工,已經對公路、公路用地造成嚴重損害的 |
處2萬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擅自修建橋梁、渡槽、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施工,影響公路升級改造,或者嚴重影響公路安全、暢通,或者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3萬元罰款 |
6 |
從事危及公路安全作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山東省高速公路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的 |
輕微 |
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動,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能夠及時停止,并未對公路造成危害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動,對公路造成較輕危害的 |
處5000元罰款 |
嚴重 |
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動,對公路造成較重危害的 |
處2萬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動,對公路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3萬元罰款 |
7 |
從事危及村道安全的活動 |
《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五十米、大中型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從事采石、爆破等危及村道安全活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動,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能夠及時停止,并未對公路造成危害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動,對公路造成較輕危害的 |
處5000元罰款 |
嚴重 |
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動,對公路造成較重危害的 |
處2萬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從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動,對公路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3萬元罰款 |
8 |
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在公路上行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山東省高速公路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項: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 |
輕微 |
未造成公路實際損害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造成公路損害價值5000元以下的 |
處3000元罰款 |
較重 |
造成公路損害價值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
處1萬元罰款 |
嚴重 |
造成公路損害價值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 |
處2萬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造成公路損害價值2萬元以上,或者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3萬元罰款 |
9 |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在村道上行駛 |
《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在村道上行駛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未造成村道實際損害的,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造成村道損害價值5000元以下的 |
處500元罰款 |
較重 |
造成村道損害價值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
處2000元罰款 |
嚴重 |
造成村道損害價值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 |
處5000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造成村道損害價值3萬元以上,或者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3萬元罰款 |
10 |
損壞、挪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六)項、《山東省高速公路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六)項: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六)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輕微 |
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情節輕微,及時糾正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對公路安全造成較輕危害的 |
處5000元罰款 |
較重 |
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對公路安全造成較大危害的 |
處1萬元罰款 |
嚴重 |
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對公路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 |
處2萬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對公路安全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或者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3萬元罰款 |
11 |
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村道附屬設施 |
《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村道附屬設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村道附屬設施,情節輕微,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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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村道附屬設施,可能對村道安全造成較輕危害的 |
處500元罰款 |
較重 |
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村道附屬設施,可能對村道安全造成較大危害的 |
處1000元罰款 |
嚴重 |
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村道附屬設施,可能對村道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 |
處5000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村道附屬設施,可能對村道安全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或者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1萬元罰款 |
12 |
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山東省高速公路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尚未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僅輕微影響公路暢通的 |
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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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公路路面輕微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 |
縣鄉道處500元罰款 |
國省道處1000元罰款 |
較重 |
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較重影響公路暢通的 |
縣鄉道2000元罰款 |
國省道處3000元罰款 |
嚴重 |
造成公路路面嚴重損壞、污染或者嚴重影響公路暢通的 |
縣鄉道處3000元罰款 |
國省道處4000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造成路面損壞、污染或影響公路暢通,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或者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5000元罰款 |
13 |
在村道以及村道用地范圍內從事損壞、污染村道或影響村道使用 |
《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村道以及村道用地范圍內有下列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一)堆放物料或者設置其他障礙物的;(二)挖溝引水、漫路灌溉的;(三)堆糞漚肥、傾倒垃圾或者撒漏污物的;(四)其他損壞、污染村道或者影響村道使用的行為 |
輕微 |
經責令限期改正,能及時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處500元罰款 |
嚴重 |
嚴重損壞、污染村道或者影響村道使用的 |
處1000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3000元罰款 |
14 |
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初次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拒不改正的,或多次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 |
處1000元罰款 |
嚴重 |
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造成公路損害的 |
處3000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造成公路嚴重損害的,或者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5000元罰款 |
15 |
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未影響公路暢通的 |
處500元罰款 |
|
嚴重 |
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影響交通暢通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 |
處1000元罰款 |
16 |
擅自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九條、 《山東省高速公路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負擔 |
輕微 |
未對公路、公路用地造成損害,自行及時拆除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擅自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可移動簡易式其他標志的 |
處500元罰款 |
較重 |
擅自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固定式中小型其他標志的 |
處2000元罰款 |
嚴重 |
擅自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固定式大型其他標志的 |
處1萬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2萬元罰款 |
17 |
擅自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條、《山東省高速公路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擅自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道口寬度小于6米的 |
處3000元罰款 |
|
較重 |
擅自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道口寬度大于6米小于10米的 |
處1萬元罰款 |
嚴重 |
擅自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道口寬度大于10米的 |
處3萬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擅自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經責令恢復原狀,拒不恢復原狀的,或者在高速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或者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5萬元罰款 |
18 |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
輕微 |
自行及時拆除,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占地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的 |
處5000元罰款 |
較重 |
占地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
處1萬元罰款 |
嚴重 |
占地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 |
處3萬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占地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侵入公路用地范圍以內的,或者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5萬元罰款 |
19 |
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內新建、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
《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內新建、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安全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自行及時拆除,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占地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的 |
處500元罰款 |
較重 |
占地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
處1000元罰款 |
嚴重 |
占地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 |
處2000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占地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侵入公路用地范圍以內的,或者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5000元罰款 |
20 |
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安全標志、妨礙安全視距 |
《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內新建、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安全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自行及時拆除,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遮擋公路標志的 |
處1000元罰款 |
較重 |
部分妨礙安全視距的 |
處2000元罰款 |
嚴重 |
嚴重妨礙安全視距的 |
處3000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責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或遮擋公路標志、妨礙安全視距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5000元罰款 |
21 |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一條、《山東省高速公路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
輕微 |
自行及時拆除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埋設長度在30米以下的 |
處5000元罰款 |
較重 |
埋設長度在30米以上50米以下的 |
處1萬元罰款 |
嚴重 |
埋設長度在50米以上的 |
處3萬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埋設高壓電纜、易燃易爆運輸管道等危及公路安全的,或者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5萬元罰款 |
22 |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
輕微 |
自行及時拆除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遮擋公路標志的 |
處5000元下罰款 |
較重 |
部分妨礙安全視距的 |
處1萬元罰款 |
嚴重 |
嚴重妨礙安全視距的 |
處3萬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遮擋公路標志或妨礙安全視距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5萬元罰款 |
23 |
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能夠及時停止,并未對公路橋梁造成危害的 |
處2萬元罰款 |
|
一般 |
對公路橋梁造成輕微危害的 |
處4萬元罰款 |
較重 |
對公路橋梁造成較重危害的 |
處6萬元罰款 |
嚴重 |
對公路橋梁造成嚴重危害的 |
處8萬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對公路橋梁造成特別嚴重危害,或者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10萬元罰款 |
24 |
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埋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九條、《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路橋梁下、公路隧道、涵洞內埋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管道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情節輕微,經責令改正,能及時改正的 |
處2萬元罰款 |
|
一般 |
情節輕微,經責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
處4萬元罰款 |
較重 |
已經完工的,經責令改正,能及時改正的 |
處6萬元罰款 |
嚴重 |
已經完工,經責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
處8萬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已經完工并投入使用,或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10萬元罰款 |
25 |
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條 :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 |
輕微 |
經責令改正,能夠及時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造成一般損害的 |
處5000元罰款 |
較重 |
造成較大損害的 |
處1萬元罰款 |
嚴重 |
造成嚴重后果的 |
處2萬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造成嚴重后果,經責令改正,仍不改正的,或者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3萬元罰款 |
26 |
未經批準更新采伐護路林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更新采伐護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補種,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采伐林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未經批準更新采伐護路林5棵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采伐林木價值3倍罰款 |
|
較重 |
未經批準更新采伐護路林5棵以上10棵以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采伐林木價值4倍罰款 |
嚴重 |
未經批準更新采伐護路林10棵以上的 |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采伐林木價值5倍罰款 |
27 |
未經許可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未造成損害,經責令改正,能夠及時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造成較輕損害的 |
處5000元罰款 |
較重 |
造成較重損害的 |
處1萬元罰款 |
嚴重 |
造成嚴重損害的 |
處2萬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造成特別嚴重損害的;拒不改正的;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3萬元罰款 |
28 |
未經許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經責令改正,能夠及時改正的 |
處3000元罰款 |
|
一般 |
非公路標志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 |
處5000元罰款 |
較重 |
非公路標志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的50平方米以下的 |
處1萬元罰款 |
嚴重 |
非公路標志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100平米以下的 |
處2萬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非公路標志面積在100平米以上的,或者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3萬元罰款 |
29 |
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 |
處1000元罰款 |
|
一般 |
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
處2000元罰款 |
較重 |
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處3000元罰款 |
嚴重 |
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
處4000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或者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5000元罰款 |
30 |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未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作業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未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作業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
一般 |
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 |
處1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
|
較重 |
造成一般危害的 |
處3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
嚴重 |
造成較重危害的 |
處4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
特別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5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
31 |
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橋梁未設置必要的檢修通道 |
《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橋梁未設置必要的檢修通道或者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區的設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必要的檢修通道,經責令改正,能夠及時改正,沒有影響橋梁檢修工作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必要的檢修通道,經責令改正,仍不改正,已經影響橋梁檢修工作的 |
處1萬元罰款 |
嚴重 |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必要的檢修通道,經責令改正,仍不改正,且嚴重影響橋梁檢修工作的 |
處2萬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3萬元罰款 |
32 |
除公路建設需要外,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區的設施 |
《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橋梁未設置必要的檢修通道或者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區的設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區的設施,尚未對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經責令改正,能夠及時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區的設施,對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造成較輕損害的 |
處1萬元罰款 |
較重 |
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區的設施,對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造成較重損害的 |
處2萬元罰款 |
嚴重 |
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區的設施,影響公路主線、匝道、收費站等運行安全,或者影響公路升級改造,或者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3萬元罰款 |
33 |
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未按照許可要求組織建設 |
《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未按照許可要求組織建設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吊銷其許可證 |
輕微 |
未危害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安全的,經責令限期改正后,能夠及時改正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對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安全造成輕微危害的 |
處3000元罰款 |
嚴重 |
對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造成較大危害的 |
處1萬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對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3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銷許可證 |
34 |
涉路工程施工單位未按照協議進行施工作業或者未落實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 |
《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涉路工程施工單位未按照協議進行施工作業或者未落實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經責令限期改正后,能夠及時改正,且尚未對公路通行造成影響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影響公路通行安全的 |
處3000元罰款 |
較重 |
對公路通行安全影響較大的 |
處5000元罰款 |
嚴重 |
嚴重影響公路通行安全的 |
處2萬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3萬元罰款 |
35 |
擅自在公路和橋梁兩端設置限高、限寬設施 |
《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公路和橋梁兩端設置限高、限寬設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經責令改正后,能夠及時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處罰 |
|
一般 |
影響公路正常通行的 |
處1000元罰款 |
較重 |
對公路通行造成較大影響的 |
處2000元罰款 |
嚴重 |
嚴重影響公路通行的 |
處3000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5000元罰款 |
36 |
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沒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初次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能及時改正的 |
處1000元罰款 |
對租借關系的另一方當事人,抄告許可機關處理 |
較重 |
多次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 |
處3000元罰款 |
嚴重 |
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5000元罰款 |
37 |
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沒收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初次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能及時改正的 |
處5000元罰款 |
|
較重 |
多次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 |
處1萬元罰款 |
嚴重 |
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3萬元罰款 |
38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 |
一般 |
經教育后能及時改正 |
處5000元罰款 |
|
較重 |
故意堵站或強行通站,未造成損失的 |
處1萬元罰款 |
嚴重 |
聚眾故意堵站或強行通站,或者造成損失的 |
處2萬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3萬元罰款 |
39 |
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 |
一般 |
車輛超限率在50%以下的 |
處1000元罰款 |
|
較重 |
車輛超限率在50%以上100%以下的 |
處5000元罰款 |
嚴重 |
車輛超限率在100%以上200%以下的 |
處1萬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車輛超限率200%以上的,或者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3萬元罰款 |
40 |
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車輛超限率不滿50%的 |
處3000元罰款 |
|
較重 |
車輛超限率在50%以上不滿100%的 |
處5000元罰款 |
嚴重 |
車輛超限率在100%以上不滿200%的 |
處1萬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車輛超限率在200%以上的,或者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3萬元罰款 |
41 |
超限運輸車輛的型號及裝載等情況與簽發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不一致 |
《山東省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超限運輸車輛的型號及裝載等情況與簽發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不一致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裝載貨物名稱與《通行證》不符的 |
處1000元罰款 |
|
較重 |
裝載貨物實際重量、實際尺寸超過《通行證》登記標準的 |
處2000元罰款 |
嚴重 |
裝載貨物車輛型號與《通行證》不符的 |
處3000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騙取《通行證》的 |
處5000元罰款 |
42 |
偽造、變造、涂改、租借、轉讓規范裝載證明 |
《山東省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辦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涂改、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規范裝載證明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予以收繳,并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初次租借、轉讓、偽造、變造、涂改規范裝載證明的,能及時改正的 |
處1000元罰款 |
對租借、轉讓關系的另一方當事人,抄告源頭管理機構處理 |
較重 |
多次租借、轉讓、偽造、變造、涂改規范裝載證明的 |
處3000元罰款 |
嚴重 |
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5000元罰款 |
43 |
貨物運輸車輛強行沖卡或者不按照要求駛入指定地點接受檢測而逃避檢查 |
《山東省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貨物運輸車輛強行沖卡或者不按照要求駛入指定地點接受檢測而逃避檢查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不按要求駛入指定地點接受檢查的 |
處5000元罰款 |
|
較重 |
強行沖卡,未造成損失的 |
處1萬元罰款 |
嚴重 |
集結聚眾強行沖卡,或者造成損失的 |
處2萬元罰款 |
特別 嚴重 |
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
處3萬元罰款 |
44 |
車輛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車貨總質量超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五)、《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 (二)車貨總質量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限定標準,但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
一般 |
超限小于1000千克 |
警告 |
|
嚴重 |
超限大于1000千克 |
每超載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超過3萬元 |
45 |
車輛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車貨長、寬、高超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五)、《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0米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8米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總寬度超過3.75米或者總長度超過28米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0米的 |
處200元罰款 |
|
一般 |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8米的 |
處500元罰款 |
較重 |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總寬度超過3.75米、總長度超過28米的滿足其一的 |
處1000元罰款 |
嚴重 |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總寬度超過3.75米、總長度超過28米的滿足其二的 |
處2000元罰款 |
|
特別 嚴重 |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5米、總寬度超過3.75米、總長度超過28米均滿足的 |
處3000元罰款 |
46 |
收費站的設置不符合標準或者擅自變更收費站位置 |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收費站的設置不符合標準或者擅自變更收費站位置的 |
一般 |
造成安全隱患的 |
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造成交通事故的 |
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47 |
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 |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的 |
一般 |
造成安全隱患的 |
處5萬元罰款 |
|
較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下交通事故的 |
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嚴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 |
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48 |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設置交通標志、標線 |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設置交通標志、標線的 |
一般 |
造成安全隱患的 |
處5萬元罰款 |
|
較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下交通事故的 |
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嚴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 |
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49 |
道口設置不符合車輛行駛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數量不符合車輛快速通過需要 |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道口設置不符合車輛行駛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數量不符合車輛快速通過需要的 |
一般 |
造成安全隱患的 |
處5萬元罰款 |
|
較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下交通事故的 |
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嚴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 |
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50 |
影響車輛正常安全行駛情形下未按照規定設置安 全防護設施或者未進行 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時協助疏導交通 |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五)遇有公路損壞、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影響車輛正常安全行駛的情形,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或者未進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時疏導交通的 |
一般 |
造成安全隱患的 |
處5萬元罰款 |
|
較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下交通事故的 |
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嚴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 |
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51 |
應當公布有關限速通行或者關閉收費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時公布 |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應當公布有關限速通行或者關閉收費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時公布的 |
一般 |
造成安全隱患的 |
處5萬元罰款 |
|
較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下交通事故的 |
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嚴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 |
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52 |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綠化和水土保持義務 |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綠化和水土保持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對原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處履行綠化、水土保持義務所需費用1倍至2倍的罰款 |
輕微 |
具有《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的 |
依法減輕處罰 |
|
一般 |
未造成水土流失和公路地質災害的,經責令改正,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
處履行綠化、水土保持義務所需費用的1倍處罰 |
較重 |
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造成水土流失、公路地質災害、交通事故等后果的 |
處履行綠化、水土保持義務所需費用的2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