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應急管理局:典型執法案例(金迅藍) | ||||||||||||||||||||||||
| 2023-12-19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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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臨沭縣應急管理局對山東金迅藍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 特種作業、持證上崗、教育培訓、行政處罰 要旨: 臨沭縣應急管理局對山東金迅藍環保設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員工朱昊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進行焊接作業,對該違法行為處貳萬玖仟元人民幣罰款。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9日,臨沭縣應急管理局接到舉報對山東金迅藍環保設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員工朱昊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進行焊接作業。臨沭縣應急管理局于3月29日立案調查,經調查違法行為屬實。3月7日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魯臨沭)應急罰告〔2023〕70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魯臨沭)應急聽告〔2023〕70號,5月30日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魯臨沭)應急罰〔2023〕70號,對山東金迅藍環保設備有限公司作出處貳萬玖仟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查處理由及結果: 臨沭縣應急管理局對山東金迅藍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舉報檢查,發現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進行焊接作業。執法人員記錄現場檢查存在的問題,對現場進行取證,同時對該公司總經理吳迪進行調查并制作詢問筆錄,對我局發現的問題認定屬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的規定,對山東金迅藍環保設備有限公司作出處貳萬玖仟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臨沭縣應急管理局對山東金迅藍環保設備有限公司進行舉報檢查。發現該公司員工朱昊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進行焊接作業。該行為隨時都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其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對該公司給予行政處罰。 特種作業,特別是高危行業的特殊作業環節是發生事故幾率較高的風險點之一,有效遏制事故發生的根本在于緊抓特殊作業的管理,在于特殊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應急處置能力,只有把特殊作業管理放在安全生產現場管理的最前沿,才能在守住安全生產的第一道關口,對特殊作業的安全生產執法恰恰在一定程度上將安全生產執法監管端口前移,對企業起到了警示作用,嚴厲打擊了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現象,有效遏制因特殊作業引發的事故。 執法人員: 張 宇 16678026256 李加安 16678026259 是否涉及行刑銜接:否 是否納入失信聯合懲戒: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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