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沭市監處罰〔2024〕29號 | ||||||||||||||||||||||||
| 2024-05-06 點擊數: | ||||||||||||||||||||||||
|
||||||||||||||||||||||||
|
||||||||||||||||||||||||
|
當事人:臨沂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臨沭萬達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3UFG1U7U 住所(住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正大街和中山路交匯處東北角萬達廣場負一層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李新 身份證件號碼:370*************13 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2024年1月9日在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該店經營的購進日期為2024年1月8日的“菜豆”食品,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接檢驗不合格報告后,于2024年2月6日前往該店進行核查后處置,送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抽樣單編號:XBJ24371329411330440)、《檢驗報告》(No:ZW-20240110039),經檢查未發現上述經檢驗不合格的食品。2024年2月19日,當事人提交復檢申請書。2024年3月5日對固態,封條完好購進日期為2024年1月8日“菜豆”進行復檢,經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初步審查,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于2024年2月7日予以立案調查。2024年4月9日執法人員對賈蘭紅進行詢問調查,并制作《詢問筆錄》一份。 調查認定的事實:經查:確認上述檢驗不合格的“菜豆”是2024年1月8日從廣東銘景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購進的,當時共購進18公斤,購進價格為6元/公斤,銷售價格為8.58元/公斤,抽檢時抽取了2.226公斤,剩余部分當天已銷售完畢,違法所得154.44元。當事人提供了供貨商的資質證明和該批次“菜豆”的出廠檢驗合格報告。留存了商品入庫記錄表,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 此案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積極整改,并自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書后立即采取措施,張貼公告,公告到現在沒有發現有不良反應情況發生。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臨沂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臨沭萬達店《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授權委托書》一份、李新、賈蘭紅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2024年4月9日執法人員對受委托人賈蘭紅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事實和貨值金額,銷售等情況; 3.《現場檢查筆錄》一份,證明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情況; 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抽樣單編號:XBJ24371329411330440)、《檢驗報告》(No:ZW-20240110039),證明當事人經營的“菜豆”食品經檢驗不合格等情況。 5.復檢《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W202401592)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菜豆”復檢不合格等情況; 6.當事人提供的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產品抽樣檢測合格記錄表、商品入庫記錄表;證明當事人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菜豆”時,嚴格執行了進貨查驗制度,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如實提供了“菜豆”的供貨商信息,依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作出處理如下:免予處罰。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臨沭縣人民政府或臨沂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臨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復議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5月6日 |
||||||||||||||||||||||||
|
|
||||||||||||||||||||||||
| 【關閉窗口】 | ||||||||||||||||||||||||
智能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