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 ||||||||||||||||||||||||
| 2025-10-16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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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臨沭縣山里泉酒廠,住所地臨沭縣城南開發區,統一社會信用代9137132972620116XC。 法定代表人:李學友,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秀杰,山東品眾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臨沭縣永利百貨商店,住所地臨沭縣城沭新路東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71329MA3J41H965。 法定代表人:高義軍,總經理。 本院于2025 年 10 月 9 日立案受理申請人臨沭縣山里泉酒廠、臨沭縣永利百貨商店關于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申請并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于2025 年 9 月 26 日經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如下: 1、臨沭縣永利百貨商店立即停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專用權“小沂妹”白酒。 2、臨沭縣永利百貨商店賠償損失及維權費用 2000 元。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符合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裁定如下: 申請人臨沭縣山里泉酒廠與臨沭縣永利百貨商店2025 年9 月 26 日經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審判員武威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劉昊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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