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試行) | ||||||||||||||||||||||||||||||||||||||||||||||||||||||||||||||||||||||||||||||||||||||||||||||||||||||||||||||||||||||||||||||||||||||||||||||||||||||||||||||||||||||||||||||||||||||||||||||||||||||||||||||||||||||||||||||||||||||||||||||||||||||||||||||||||||||||||||||||||||||||||||||||||||||||||||||||||||||||||||||||||||||||||||||||||||||||||||||||||||||||||||||||||||||||||||||||||||||||||||||||||||||||||||||||||||||||||||||||||||||||||||||||||||||||||||||||
| 2021-09-27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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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農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 (試 行) 《農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編制組 二零一一年六月 目 錄 1總則 2術語和符號 2.1術語 2.2主要符號 3基本要求 3.1房屋的層數與高度 3.2場地、地基和基礎 3.3建筑材料及使用要求 3.4結構布置與結構體系 4磚墻承重結構房屋 4.1一般規定 4.2抗震構造措施 4.3施工要求 5砌塊承重結構房屋 5.1一般規定 5.2抗震構造措施 5.3施工要求 6石墻承重結構房屋 6.1一般規定 6.2抗震構造措施 6.3施工要求 7木結構房屋 7.1一般規定 7.2抗震構造措施 7.3施工要求 8生土結構房屋 8.1一般規定 8.2抗震構造措施與施工要求 附錄A 砂漿配合比 附錄B 混凝土配合比 本基本要求用詞說明 條文說明 1.0.1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指導各地農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設,提高農村危改房屋(以下簡稱“農村危改房”)的抗震能力,有效減輕地震災害,減少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制定本基本要求。 1.0.2農村危改房是指列入農村危房改造建設計劃并得到政府建房補助的農戶的主要居住用房,不包括農戶生產、生活輔助用房。 對列入農村危房改造建設計劃的農戶主要居住用房,按《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評定為整體危房(D級)的,應拆除重建;評定為局部危險(C級)的,應維修加固。 1.0.3本基本要求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7、8度地區重建和新建一、二層農村危改房的抗震設計與施工。未列入農村危房改造建設計劃的農戶自建住房,可以參照執行。 對于9度設防地區的農村危改房建設,其抗震構造措施應高于本基本要求的標準。 對于非抗震設防地區農村危改房,為保障總體質量安全,提高抵御其他自然災害的能力,應參照本基本要求并按6度設防標準采取相應的抗震構造措施。 1.0.4按本基本要求進行抗震設計的農村危改房,其基本抗震設防目標是:當遭受低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一般不需修理或經簡單修理可繼續使用;當遭受相當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影響時,主體結構不致嚴重破壞,圍護結構不發生大面積倒塌。 1.0.5本基本要求為不同結構形式農村危改房的最低抗震設防標準與技術措施要求。對于經濟條件較好的建房戶在滿足本基本要求的同時,鼓勵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確定的設防目標與抗震技術措施要求進行設計。 1.0.6一般情況下,農村危改房抗震設防烈度應按建房地所屬縣(市)的設防烈度取用,當建房地距離所屬縣(市)較遠時,也可參照臨近縣(市)設防烈度取用。 2.1.1抗震設防烈度 按國家規定的權限批準作為一個地區抗震設防依據的地震烈度。 2.1.2地震作用 由地震動引起的結構動態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豎向地震作用。 2.1.3抗震構造措施 根據抗震概念設計原則,一般不需要計算而對結構和非結構各部分必須采取的各種細部要求。 2.1.4場地 工程群體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工程地質條件。其范圍大體相當于自然村或不小于一平方公里的平面面積。 2.1.5磚混結構 由磚和砂漿砌筑而成的墻體作為主要豎向承重構件、樓(屋)蓋采用現澆或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房屋結構。磚包括燒結普通磚、燒結多孔磚、蒸壓灰砂磚、水泥磚及混凝土磚等。 2.1.6磚木結構 由磚和砂漿砌筑而成的墻體作為主要豎向承重構件、樓(屋)蓋采用木構件的房屋結構。豎向承重墻體的類型與構造要求一般同磚混結構房屋。 2.1.7砌塊砌體結構 由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和砂漿砌筑而成的墻體作為主要豎向承重構件的房屋結構。當采用砌塊墻承重、樓(屋)蓋采用現澆或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時,稱為“砌塊混合結構”;當采用砌塊墻承重、樓(屋)蓋采用木構件時,稱為“砌塊木結構”。 2.1.8石結構 由石砌體作為主要豎向承重構件的房屋結構。當采用石墻承重、樓(屋)蓋采用現澆或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時,稱為“石混結構”;當采用石墻承重、樓(屋)蓋采用木構件時,稱為“石木結構”。 2.1.9木結構 由木柱、木構架作為主要豎向承重構件,生土墻(土坯墻或夯土墻)、磚墻、石墻等作為圍護墻的房屋結構。主要包括穿斗木構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房屋。 2.1.10生土結構 由生土墻(土坯墻或夯土墻)作為主要豎向承重構件、樓(屋)蓋采用木構件的房屋結構。 2.1.11結構體系 房屋承受豎向和水平荷載的構件及其相互連接形式的總稱。 2.1.12木構造柱 為加強結構整體性和提高墻體的抗倒塌能力,在房屋墻體的規定部位設置的不以承受豎向荷載為主的木柱。 2.1.13砂漿配筋帶 為加強結構整體性和提高墻體的抗倒塌能力,在承重墻體中設置的不小于60mm厚的水平砂漿帶,砂漿帶中通長配置水平鋼筋。 2.1.14抗震墻 可用以抵抗地震水平作用的墻體(同時承受豎向荷載),墻體厚度及材料強度應滿足各章相應規定。 MU——磚、砌塊的強度等級; M——砌筑砂漿的強度等級; C——混凝土的強度等級。 3.1.1農村危改房的層數、高度及適用設防烈度限值應符合表3.1.1的要求。 表3.1.1 農村危改房的層數、高度及適用設防烈度限值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頂或檐口的高度,對帶閣樓的坡屋面房屋應算到山尖墻的1/2高度處; 2 適用設防烈度一欄括號內數值為設計基本加速度值。 3.1.2農村危改房的層高應符合以下規定:底層層高不應超過3.6m,二層層高不應超過3.3m。 3.2.1選擇建筑場地時,應按表3.2.1選擇對抗震有利地段或一般地段,盡量避開不利地段,嚴禁在危險地段建造房屋。對不利地段應由各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勘明場地狀況,并提出切實有效的處理方案后方可進行危改房的建設。 表3.2.1 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險地段的劃分
3.2.2地基為軟弱土、可液化土、濕陷性黃土、膨脹土、凍脹土、新近填土或嚴重不均勻土層時,必須進行地基處理。地基處理方案應根據當地土質條件、房屋層數、荷載情況等綜合考慮。一般情況下,可采用墊層換填法進行地基處理。 3.2.3所有類型農村危改房必須設置基礎,同一房屋的基礎不應設置在土質明顯不同的地基上。 3.2.4對于墻體承重的農村危改房,宜采用無筋擴展基礎,包括毛石基礎、混凝土基礎、磚放腳基礎、灰土基礎等。一般情況下,除巖石地基外,房屋基礎埋深(從室外地面向下算起)不應小于500mm。 當為季節性凍土時,基礎埋深宜在凍深以下。凍土層較深時,可根據土層對凍脹的敏感程度及當地經驗綜合考慮采取適宜的地基處理措施與基礎形式。 3.2.5對建房選址、地基和基礎的質量安全評定,應作為基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農村危改房總體質量評定與工程驗收的重點內容之一。 3.3.1水泥、鋼材等材料應采用正規廠家生產的產品并附有材料質量合格證明。嚴禁使用過期和質量不合格水泥;不應在主要承重構件中使用廢舊鋼材,鋼筋應采用機械調直,不應采用人工砸直的方式進行加工處理。 3.3.2其他建筑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強度等級除基礎墊層可采用C10以外,其它構件不應低于C20;農村危改房建設使用的中低強度混凝土的配合比可參考附錄B進行配制; 2所有承重墻體采用的磚(包括燒結普通磚、燒結多孔磚、蒸壓灰砂磚、水泥磚、混凝土磚、免燒磚等)、砌塊(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輕骨料混凝土小砌塊),其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7.5; 3砌筑砂漿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2.5,且應滿足本基本要求4~8章的相關要求;±0.00以上的砌體宜采用混合砂漿砌筑,±0.00以下的砌體應采用水泥砂漿砌筑;不同強度等級砂漿的配合比可參考附錄A進行配制; 4木構件應選用干燥、紋理直、節疤少、無腐朽的木材,圓木柱稍徑不應小于150mm,圓木檁稍徑不應小于100mm,圓木椽稍徑不應小于50mm;現場制作的任何木構件含水率不應大于25%; 5在地基處理、基礎及墻體施工中采用石灰時,應將生石灰充分熟化后使用。 3.3.3采用磚、砌塊、料石砌筑承重墻體時,必須采用混合砂漿或水泥砂漿砌筑,嚴禁采用泥漿或不加水泥的石灰砂漿砌筑。對于厚度較大的毛石、片毛石承重墻體(墻厚不小于400mm),當采用泥漿砌筑時,應符合本基本要求6.2.2-5條的規定。 3.3.4鑒于農村地區鋼筋混凝土空心預制板產品質量、施工技術難以保障,對于6度、7度區的磚混結構房屋、砌塊混合結構房屋、石混結構房屋,預制板宜限制使用,8度區禁止使用。 3.4.1房屋體型應簡單、規整,平面不宜局部突出或凹進,立面不宜高度不等。 3.4.2承重墻體平面布置宜規則、對稱,豎向應保持上下連續;宜優先采用橫墻承重或縱橫墻共同承重的結構體系。 3.4.3同一房屋不應采用生土墻與磚墻、砌塊墻或石墻混合承重的結構體系;不應使用獨立磚柱、砌塊柱、石砌柱、土坯柱等承重方式。 3.4.4承重墻體設置門窗洞口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在同一軸線上,窗間墻的寬度宜均勻;承重窗間墻最小寬度及承重外墻盡端至門窗洞邊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900mm; 2層高1/2處門窗洞口所占的水平截面面積,對承重橫墻不應大于總截面面積的25%、對承重縱墻不應大于總截面面積的50%; 3不應在房屋承重外墻轉角處設置轉角窗戶。 3.4.5大房間、室內樓梯間不宜布置在房屋的端部或轉角處;室內樓梯宜選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梁板式樓梯、木樓梯或鋼樓梯,不應采用墻中懸挑式踏步或踏步豎肋插入墻內的樓梯。 4.1.1磚墻承重結構房屋根據樓(屋)蓋做法的不同,分為磚混結構房屋和磚木結構房屋兩類;磚木結構房屋墻體抗震構造措施(構造柱、基礎圈梁、樓屋蓋圈梁及砂漿配筋帶)的設置要求同磚混結構房屋。 4.1.2承重墻使用的磚塊,強度等級不應小于MU7.5;墻體厚度不應小于240mm;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小于M2.5,嚴禁采用泥漿或不加水泥的石灰砂漿砌筑。 4.1.3地震設防區嚴禁使用空斗磚墻承重形式。 4.1.4地震設防區磚木結構宜建單層房屋;當需建造兩層磚木結構房屋時,8度設防底層樓蓋應采用鋼筋混凝土現澆;6度、7度設防且樓、屋蓋均采用木結構承重時,應增強樓、屋蓋的整體性,并保證樓、屋蓋與墻體的可靠連接。 4.1.5磚墻承重結構房屋的抗震橫墻最大間距:6度、7度時不應超過7.2m,8度時不應超過6.0m。 4.2.1 8度設防時,磚混結構房屋的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以下最低要求: 1房屋四角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構造柱最小截面可取240mm×180mm,縱向鋼筋不少于4B12,箍筋不少于A6@250; 2房屋周邊墻體及承重橫墻應設置鋼筋混凝土基礎圈梁,圈梁截面高度不小于180mm,寬度不小于磚墻厚度;縱向鋼筋不少于4A10,箍筋不少于A6@250; 3當樓(屋)蓋采用鋼筋混凝土現澆板時,可在相應樓(屋)蓋位置不另外設置鋼筋混凝土圈梁,但應在現澆板內沿外墻周邊增配2A10通長鋼筋,并與墻內構造柱可靠連接; 4房屋四角及縱橫墻交接處,應沿墻高每隔不大于750mm設2A6拉結鋼筋,且每邊伸入墻內不宜小于750mm; 5當樓(屋)蓋設有跨度超過6.0m的現澆鋼筋混凝土大梁時,大梁下應設置構造柱;當梁跨度在3.6m~6.0m之間時,應與墻體圈梁可靠連接。 4.2.2 7度設防時,磚混結構房屋的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以下最低要求: 1當不設置鋼筋混凝土基礎圈梁時,應在房屋周邊墻體及承重橫墻-0.06m位置設置厚度不小于60mm的砂漿配筋帶,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5;墻厚不超過240mm時,砂漿配筋帶的縱向鋼筋不應少于2A8;墻厚為370mm以上時,縱向鋼筋不應少于3A8;縱橫方向配筋帶交錯時,鋼筋應相互搭接綁扎,鋼筋搭接長度不小于300mm; 2樓(屋)蓋采用預制板時,應在相應樓(屋)蓋位置沿房屋周邊交圈設置鋼筋混凝土圈梁;圈梁截面高度不小于120mm,縱向鋼筋不少于4A10,箍筋不少于A6@250;當樓(屋)蓋采用鋼筋混凝土現澆板時,可按本基本要求4.2.1-3條規定采用; 3房屋四角及縱橫墻交接處,應沿墻高每隔不大于750mm設2A6拉結鋼筋,且每邊伸入墻內不宜小于750mm; 4樓(屋)蓋設有跨度超過6.0m的現澆鋼筋混凝土大梁時,大梁下宜設置構造柱;未設構造柱時,大梁應與墻體圈梁可靠連接或在梁下設置混凝土梁墊。 4.2.3 6度設防時,磚混結構房屋的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以下最低要求: 1當不設置鋼筋混凝土基礎圈梁時,應在房屋周邊墻體及承重橫墻±0.00位置交圈設置砂漿配筋帶,構造做法應符合本基本要求4.2.2-1條規定; 2當樓(屋)蓋采用預制板且板底不設圈梁時,應在預制板板底設置砂漿配筋帶,構造做法應符合本基本要求4.2.2-1條規定; 3房屋四角及縱橫墻交接處,應沿墻高每隔不大于750mm設2A6拉結鋼筋,且每邊伸入墻內不宜小于750mm; 4當樓(屋)蓋設有跨度超過6.0m的現澆鋼筋混凝土大梁時,大梁應與墻體圈梁可靠連接或在梁下設置混凝土梁墊。 4.2.4基礎圈梁、樓(屋)蓋處圈梁及砂漿配筋帶應水平交圈、閉合設置。遇有門窗洞口時,應在洞口上部增設相同截面的附加圈梁或附加砂漿配筋帶,其搭接長度不應小于750mm。 4.2.5房屋層高較大(≥3.6m)時,應在每層承重墻體中至少設置1道砂漿配筋帶,以提高墻體的承載力與整體性。 4.2.6鋼筋混凝土現澆板板底不設圈梁時,現澆板在承重墻上應滿搭,當板底設置圈梁時最少支撐長度不應小于120mm;預制板伸進外墻的長度不應小于120mm,伸進內墻的長度不應小于100mm,在梁上不應小于80mm。 4.2.7 7、8度時,門窗洞口應采用鋼筋混凝土過梁。鋼筋混凝土過梁的支承長度不應小于240mm。 4.2.8磚砌女兒墻厚度不應小于240mm,高度不應大于500mm,并且在出入口位置處應有可靠錨固措施。 4.2.9“硬山擱檁”磚木結構房屋應采取以下構造措施: 1對坡屋頂房屋,屋面坡角不應大于30度;山墻頂部至房屋檐口高度不應大于1.6m; 2 7、8度時,山墻的山尖底部應設置鋼筋混凝土水平圈梁,外山墻頂部應設置斜向鋼筋混凝土爬山圈梁;8度時,尚應在外山墻脊檁下方與水平圈梁之間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 3 6度時,山墻的山尖底部應設置砂漿配筋帶; 4不應在山墻的山尖范圍內開設高窗; 5檁條支承處應設置厚度不小于30mm的墊木,墊木寬度同墻厚,長度不小于1.5倍墻厚;墊木與檁條端部應釘牢,防止檁條移位;墊木下應鋪設砂漿墊層; 6端檁在外山墻上應出檐,內山墻上檁條應滿搭或采用夾板對接或燕尾榫、扒釘連接; 7椽子與木檁條搭接處應滿釘。 4.2.10磚木結構房屋當采用木屋架時,應采取以下抗震構造措施: 1木屋架應為幾何不變結構,上、下弦及腹桿應齊全,不應采用無下弦桿的人字形或拱形屋架; 2木屋架在前后縱墻支承處應與墻體圈梁、或墻內構造柱采用螺栓與扒釘可靠連接; 3當采用多榀木屋架且屋架跨度大于6m時,8度時應在端開間的兩榀屋架之間設置豎向剪刀撐,剪刀撐宜設置在上弦屋脊節點和下弦中間節點處,并采用螺栓連接;在屋架下弦跨中處應設置縱向水平系桿,水平系桿應與屋架下弦和剪刀撐拉結。 4.2.11當屋面坡度較小或采用平頂木屋蓋時,木檁、木梁應支承在圈梁或砂漿配筋帶之上,并可靠連接;當木檁、木梁支承處未設圈梁或砂漿配筋帶時,應在支承處設置厚度不小于30mm的墊木,墊木寬度同墻厚,長度不小于1.5倍墻厚。 4.3.1磚墻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砌筑前,燒結粘土磚應提前1~2天澆水潤濕; 2磚墻灰縫應橫平豎直,厚薄均勻;水平灰縫的厚度宜為10mm,不應小于8mm,不應大于12mm;水平灰縫砂漿應飽滿,豎向灰縫不得出現透明縫、瞎縫和假縫; 3磚墻砌筑時應上下錯縫,內外搭砌;墻體在轉角和內外墻交接處應同時砌筑,對不能同時砌筑而又必須留置的臨時間斷處,應砌成斜槎,斜槎的水平長度不應小于高度的2/3,嚴禁砌成直槎; 4埋入磚墻灰縫中的拉接筋,應位置準確、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彎折; 5磚墻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過1.5m。 4.3.2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施工時,必須先砌墻,墻體與構造柱連接處應砌成馬牙槎,后澆筑構造柱;構造柱可不單獨設置基礎,但應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并與基礎圈梁相連。 5.1.1承重墻使用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強度等級不應小于MU7.5,且砌塊生產齡期應達到28天以上方可施工;砌塊外側壁厚不應小于30mm,中間肋厚不應小于25mm;砌塊的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小于M5.0,嚴禁采用泥漿或不加水泥的石灰砂漿砌筑。 5.1.2砌塊承重結構房屋的抗震橫墻最大間距:6度、7度時不應超過7.2m,8度時不應超過6.0m。 5.2.1砌塊承重結構房屋的以下抗震構造措施及相關要求同磚墻承重結構房屋: 1基礎圈梁、樓(屋)蓋圈梁的設置位置、數量及構造做法; 2墻體砂漿配筋帶、墻體水平拉結鋼筋的設置位置、數量及構造做法; 3樓(屋)蓋的形式、構造要求及與墻體的連接措施等。 5.2.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承重墻體,7、8度時應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或芯柱。構造柱或芯柱的設置位置、數量應符合表5.2.2的要求。 表5.2.2 構造柱或芯柱設置要求
5.2.3當砌塊承重墻內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構造柱最小截面尺寸:厚度同墻厚,寬度不小于190mm; 2縱向鋼筋不少于4B12,箍筋不少于A6@250。 5.2.4當砌塊承重墻內設置芯柱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單個芯柱插筋宜為1A10,芯柱截面不應小于100mm×100mm; 2 芯柱鋼筋應貫穿樓板、圈梁,頂層應伸入頂部圈梁,并可靠錨固。 5.3.1砌塊墻體施工時,墻內不應出現豎向通縫;砌塊上下皮應對孔、錯縫搭砌,搭砌長度不應小于砌塊長度的1/3,且不應小于90mm;當缺乏專用配塊時,可以局部采用普通磚作為配塊錯縫使用,但不應大面積采用砌塊、磚塊混合承重。 5.3.2砌塊砌筑前不應澆水,夏天炎熱干燥時可在砌筑前稍作噴水濕潤;砌筑砂漿應隨鋪隨砌,砌塊豎向和水平灰縫飽滿度分別不應小于80%和90%。 5.3.3芯柱灌孔混凝土應具有良好的流動性,盡量采用細石混凝土拌制,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0;澆灌芯柱混凝土時應采用機械振搗或采用鋼釬插搗,保持芯柱混凝土密實飽滿。 5.3.4所有施工孔洞、管道、溝槽和預埋件等,均應在砌塊砌筑時預留或預埋,不得事后開槽或打洞。 6.1.1承重石墻及其砌筑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1砌筑墻體的石材應質地堅實,無嚴重風化、剝落和裂紋,宜優先選擇料石、塊狀毛石,嚴禁使用未經加工處理的卵石砌筑承重墻體; 2料石的寬度和高度均不宜小于200mm,長度宜為高度的2~3倍,且不應大于高度的4倍;片毛石應呈扁平塊狀,平均厚度不應小于30mm; 3承重石墻厚度:料石墻不應小于200mm,毛石墻與片毛石墻不應小于300mm; 4料石墻及厚度在300mm~400mm之間的毛石墻、片毛石墻應采用砂漿砌筑,砂漿強度不得低于M2.5。 6.1.2石墻承重結構房屋的抗震橫墻最大間距應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料石砌筑時,6度、7度時不應超過7.2m,8度時不應超過6.0m; 2采用毛石或片毛石砌筑時,6度、7度時不應超過6.6m,8度時不應超過5.4m。 6.2.1料石承重墻體房屋的各項抗震構造措施(構造柱、基礎圈梁、樓屋蓋圈梁及砂漿配筋帶)及樓(屋)蓋的設置要求同磚墻承重結構。 6.2.2毛石墻、片毛石墻承重結構房屋的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每層墻體中部應至少設置1道水平砂漿配筋帶,砂漿帶厚度不小于60mm,縱向鋼筋不應少于3A8;縱橫方向配筋帶交錯時,鋼筋應相互搭接綁扎,鋼筋搭接長度不小于300mm; 2對毛石、片毛石砌筑的兩層房屋,底層樓蓋應采用鋼筋混凝土現澆樓板,現澆樓板在墻上宜滿搭; 3當采用木屋蓋時,在屋蓋高度處應設置鋼筋混凝土圈梁或整體木圈梁:鋼筋混凝土圈梁截面高度不小于120mm,寬度同墻厚,縱向鋼筋不少于6A10,箍筋不少于A6@250;整體木圈梁應采用木板制作,厚度不小于60mm,寬度不小于2/3墻厚;整體木圈梁底部應采用砂漿找平;圈梁應交圈、閉合,不應被木檁、木梁或混凝土梁隔斷。 4當木檁、木梁或混凝土梁支承處無圈梁時,應在墻內支承處設置木墊板或混凝土梁墊;木墊板厚度不小于30mm,寬度不小于2/3墻厚,長度不小于1.5倍墻厚;混凝土梁墊厚度不小于60mm,寬度不小于2/3墻厚,長度不小于1.5倍墻厚; 5對于墻厚大于400mm的毛石、片毛石承重墻體,當采用泥漿砌筑時,墻體底部、頂部位置應設置鋼筋混凝土圈梁,圈梁高度不小于200mm,寬度同墻厚,縱向鋼筋不少于6A10,箍筋不少于A6@250;每層墻體中應至少設置2道水平砂漿配筋帶,砂漿帶厚度不小于60mm,縱向鋼筋不應少于3A8; 6 8度設防時,除應滿足以上各項規定外,尚應至少在房屋四角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構造柱最小截面可取200mm×300mm,縱向鋼筋不少于4B12,箍筋不少于A6@250。 6.3.1料石墻體施工應符合以下要求: 1料石上下皮應錯縫搭砌,錯縫長度不應小于料石長度的1/3,且不應小于150mm;墻內不得出現豎向通縫或直槎; 2水平灰縫厚度不宜小于10mm,不宜大于15mm。 6.3.2毛石、片毛石墻體施工應符合以下要求: 1石料的選擇應大小搭配合適,厚薄均勻; 2墻體中間不得有鏟口石(尖石傾斜向外的石塊)和斧刃石; 3墻體邊角部位應采用料石或較規則的毛石交錯搭接砌筑,其他部位每0.7m2左右的墻面至少應設一塊拉接石,拉接石應均勻分布,相互錯開; 4砌筑砂漿應飽滿,墻內石塊間空隙較大時應先填塞砂漿后用碎石塊嵌實。 7.1.1本章適用于穿斗木構架、木柱木構架、木柱木梁等木結構承重體系房屋。 7.1.2木結構房屋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1承重木柱當采用圓木時,梢徑不應小于150mm;當采用方木時,邊長不應小于120mm; 2舊房拆除的木料,當有較大變形、開裂、腐蝕、蟲蛀或榫眼(孔)較多時,不應在新建房屋中作為承重構件使用; 3當采用磚、砌塊或石料砌筑圍護墻體時,砌筑砂漿強度不低于M2.5,墻厚不小于180mm,并應加強圍護墻體與木柱、木圈梁的拉結; 4當采用生土材料砌筑或夯筑圍護墻體時,墻厚不應小于250mm;并應加強生土圍護墻體與木柱、木圈梁的連接;生土圍護墻的勒腳部分,應采用磚、石砌筑,并采取有效的排水防潮措施; 5承重獨立木柱柱底應設置柱腳石,柱腳與柱腳石之間宜采用石銷鍵或石榫連接,也可采用粗鋼筋做銷鍵或采用預埋鐵件與螺栓連接;柱腳石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應小于200mm。與圍護墻體相連的木柱可以直接嵌固于基礎,柱根應做防腐、防潮處理。 7.1.3 7、8度區一般不宜采用木柱與圍護墻體混合承重的結構形式;當木柱與墻體混合承重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承重墻體圍合的單個房間,最大建筑面積不應超過40m2; 2樓(屋)蓋應采用密檁體系以增強整體性; 3對磚、砌塊或石料砌筑的承重墻體,砌筑砂漿強度不低于M2.5;并應在墻內樓(屋)蓋處設置鋼筋混凝土圈梁。 7.2.1木結構房屋應設置端屋架或木臥梁,不得采用硬山擱檁形式;當屋頂采用木屋架承重時,應符合本基本要求4.2.10條的相關構造要求。 7.2.2木柱木構架和穿斗木屋架房屋宜采用雙坡屋頂,且坡度不宜大于30度;屋面宜采用輕質材料(草、瓦屋面),當屋面做草泥保溫時,草泥厚度不宜超過150mm。 7.2.3采用穿斗木結構時,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避免在承重木柱同一高度處開設縱橫向榫槽(榫眼),在木柱同一斷面開設榫槽(榫眼)的消弱面積不應超過1/2; 2木柱橫向應采用穿枋連接,穿枋應采用透卯貫穿木柱,穿枋端部應設木銷釘;梁柱節點處應采用燕尾榫連接。 7.2.4檁條與屋架(梁)的連接及檁條之間的連接應符合以下要求: 1連接用的扒釘直徑不應小于A10; 2當擱置在梁、屋架上弦上的檁條需要搭接時,搭接長度不應小于梁或屋架上弦的寬度(直徑),檁條與梁、屋架上弦以及檁條與檁條之間應采用扒釘可靠連接; 3當檁條在梁、屋架、穿斗木構架柱頭上采用對接時,應采用燕尾榫對接方式,并應采用扒釘釘牢; 4檁條在三角形屋架上弦擱置位置處應設置檁托。 7.3.1椽子或木望板應采用圓釘與檁條釘牢。 7.3.2承重木柱不宜有接頭,當接頭不可避免時,接頭處應采用巴掌榫搭接,并應采用鐵套或扁鐵局部加強。鐵套或扁鐵厚度不應小于2mm,連接螺栓直徑不宜小于A10。 8.1.1 7度與8度(0.2g)地區生土結構房屋應建單層,8度(0.3g)以上地區不應建造生土結構房屋;生土結構房屋的總高度不應超過3.9m。 8.1.2生土結構房屋應建在地勢較高或較干燥的地方,室外地面應能隨著天然地形快速排除雨水。 8.1.3農村危改房不應采用土拱房結構形式。 8.1.4生土橫墻最大間距6度時不應超過6.6m,7度時不應超過4.8m,8度時不應超過3.6m。 8.1.5采用生土制作土坯、或夯筑墻體時,土料中不應含有20mm以上礫石、干硬土塊、磚塊,不應混有塑料袋、植物莖葉等雜質。 8.2.1承重夯土墻的材料、構造與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承重夯土墻厚不應小于400mm,當墻厚沿高度變化時,頂部最薄處厚度不應小于300mm; 2墻體夯筑過程中不應出現豎向通縫; 3墻體兩側模具應有良好強度與剛度,不應產生較大的撓曲或變形;墻體模具拆除后,對墻面局部掉土、剝落、開裂等瑕疵部位,應立即進行修補; 4墻體夯筑時,應在一定高度范圍內沿房屋周邊依次、交圈夯筑;夯土墻土料每層虛鋪厚度200~300mm,均勻夯實至150~200mm;夯土墻每日夯筑最大高度不應超過1.5米; 5夯土墻夯筑前,應根據當地土質做簡單現場夯筑試驗,以確定夯土土料的最優含水率; 6在夯土土料中可以摻入適量熟石灰粉或水泥,以增強夯土墻的承載能力。熟石灰粉或水泥的摻入量(體積比)宜控制在6%~12%之間。 8.2.2承重土坯墻的材料、構造與施工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土坯應采用模具制作,并應在模具中夯實;土坯的大小、厚薄應均勻,抗壓強度不應小于0.6MPa; 2承重土坯墻厚不應小于300mm(包括兩側墻皮厚度);每天砌筑高度不宜超過1.8m; 3承重土坯墻應采用錯縫臥砌,泥漿填充飽滿,水平泥漿縫厚度應在12~18mm之間;不應使用立砌或采用松散粘土碼砌等粗糙施工工藝; 4土坯墻砌筑泥漿應加入適量碎草(如干麥秸、稻草、雜草等,宜采用機械粉碎),隨拌隨用,稀稠適宜;泥漿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泌水現象時,應重新拌合; 5土坯墻的轉角處和墻體交接處應同時咬槎砌筑,對不能同時砌筑而又必須留置的臨時間斷處,應砌成斜槎; 6墻體拐角和縱橫墻交接處宜加入荊條等韌性條材編織的網片拉結。 8.2.3承重夯土墻與承重土坯墻在房屋四角及縱橫墻交接處應設置木構造柱,木構造柱梢徑不應小于100mm;屋蓋位置應設置整體木圈梁或水平砂漿配筋帶,當采用砂漿配筋帶時,可將墻內木柱柱頭嵌固于配筋帶內。 8.2.4生土外墻皮應做護面層,護面層應在墻體干燥后進行施工。一般房屋使用2~3年后應對外墻皮護面層進行修補處理。 8.2.5承重生土墻內不應設煙道,煙道應附墻外砌,并與承重墻體同時砌筑。 A.0.1砌筑砂漿的配合比以每立方米砂漿中各種材料的用量(質量)來表示,一般應由配合比試驗確定。無試驗條件時,可參考表A-1、A-2選用。 表A-1 混合砂漿配合比參考
表A-2 水泥砂漿配合比參考
注:1 表中給出的砌筑砂漿配合比按施工水平一般等級考慮,砂子的含水率為5%。; 2 各地農村建房時,可根據砂漿各組分的特性、砌筑墻體類型、砂漿流動性要求及施工水平等做適當調整。 B.0.1混凝土配合比以每立方米混凝土中各種材料的用量(質量)來表示,一般應由配合比試驗確定。無試驗條件時,可參考表B-1、B-2選用。 表B-1 混凝土配合比參考(卵石)
表B-2 混凝土配合比參考(碎石)
1為便于當執行本基本要求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一般情況下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有所選擇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2本基本要求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程”或“應按……執行”。 農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 (試行) 1 總則 1.0.1按照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總體要求,在堅持科學改造、厲行節約、務求實效的前提下,通過群眾自建、政府幫扶、資源整合、機制創新,盡快解決全國農村最困難群眾的基本居住生活和住房安全問題,完善農村住房制度,健全農村住房保障體系,是當前與今后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導原則與總體目標。 自2008年底啟動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以來,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地方各級政府積極引導和服務,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大力幫扶,基層干部群眾切實發揮積極性、創造性和主動性,取得了積極成效。 但是,從2009年、2010年不同試點地區的實踐來看,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在實踐中也還存在一些問題,表現在:經濟條件較好地區危改工作實施較快,房屋建設質量較高;經濟條件較差地區由于地方和農戶資金配套壓力大,抗震安全意識較差,部分房屋的建設質量尤其是抗震性能沒有明顯提高。因此,亟需制定專門的抗震標準與技術措施對后續危改房建設予以及時指導、監督,保證農村危改房的總體質量安全。 1.0.2農村危房改造旨在解決全國農村困難群眾的基本居住生活和住房安全問題,建房標準不宜過高。近兩年對各地建房情況調查表明,當房屋層數過高、建筑面積過大時,政府補助資金及農戶有限的經濟承受能力不足以保證房屋的抗震安全要求。 基于控制造價和保障結構安全等考慮,應對農村危改房的層數、建筑面積以及改造建設方式進行必要的限制。對于申請列入農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設計劃的農戶既有住房應根據《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進行危險等級評定后確定改造建設方式。 1.0.3本條給出了本基本要求的適用條件,即抗震設防烈度為6、7、8度地區的新建一、二層農村危改房建設。未列入危改建設計劃的農村自建住房,也可參照執行本基本要求。 對于9度地區,其抗震構造措施應高于本基本要求制定的標準,或參照現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以下簡稱《抗震規范》)執行; 對于非抗震設防地區,通過適當提高抗震性能來保障危改房的總體質量安全,提高危改房抵御其他自然災害的能力,是當前比較可行的途徑。并且從不設防到按6度設防,建房成本提高不多,一般建房戶可以負擔。 1.0.4對農村危改房抗震設防目標的探討,基于以下考慮: ·農村危改房建設絕大多數仍然是農戶自主建設模式; ·農村危改房與城鎮住宅在建筑形態上的明顯差異(房屋低矮,層數少,開間小); ·農村危改房使用功能的雙重屬性(生活居住與生產); ·農村危改房建筑材料的本土性與結構體系的多樣性; ·農村遭遇大震時人員出屋避險路徑相對快捷; ·震損農房的修復與加固較城鎮建筑相對簡單; ·危改房施工的主體力量是農村建筑工匠,而非專業施工隊伍; ·危改房建造成本與農戶的經濟承受能力; ·普通農房使用年限或更新周期相對城鎮建筑較短(平均目前不足30年)。 根據農村危改房建設的以上特點,本基本要求在《抗震規范》“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基礎上,與《鎮(鄉)村建筑抗震技術規程》JGJ 161-2008(以下簡稱《鎮村規程》)基本一致。 1.0.5明確了本基本要求為不同結構形式農村危改房的最低抗震設防標準與技術措施要求。條件允許時,鼓勵盡可能達到《抗震規范》的要求。 3 基本要求 3.1 房屋的層數與高度 3.1.1普通農房的結構類型一般按照豎向承重構件的類型劃分,具體包括: 1磚墻承重結構。這里所說的“磚”,包括燒結普通磚、燒結多孔磚、蒸壓灰砂磚、水泥磚、混凝土磚等,一般大面長度為240mm,寬度、厚度略有差異。以磚墻作為主要豎向承重構件,樓(屋)面采用鋼筋混凝土現澆板或預制板的混合結構房屋稱為“磚混結構”;磚墻承重、樓(屋)面采用木構件的房屋結構稱為“磚木結構”。磚墻承重結構房屋是當前農村危改房的主要結構形式之一,當材料、構造措施及施工質量有保證時,這種房屋結構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 2砌塊墻承重結構。砌塊指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是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和輕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塊的總稱,簡稱“小砌塊”。主規格尺寸一般為390mm×190mm×190mm,空心率在25%~50%之間。 3石墻承重結構。由石砌體作為主要承重構件的房屋結構,料石、片毛石是石砌體的主要塊材。料石由于經過加工,形狀尺寸較規則,砌筑時料石之間搭接較好,墻體質量一般有保證;片毛石形狀各異,其風化程度與砌筑質量對墻體強度影響較大,故厚度應適當加大,一則可以減小墻體平均應力,二是墻體局部空腔、石料之間搭接不好等不利因素表現的就不為突出,各地調研情況也表明,片毛石墻厚度基本在300mm以上。 4生土墻承重結構。在西部廣大農村地區,由于受地理、氣候環境及經濟因素的制約,目前生土墻承重結構仍具有蓬勃的生命力。由于材料強度較低,施工工藝落后,生土結構的建筑層數、建筑高度及適用設防烈度應受到較大幅度限制。根據近些年來生土結構的震害表現及相關試驗研究,尤其是新疆在農村抗震安居工作中對生土結構農房的改良實踐及遭受6級左右地震時的表現,說明當構造措施加強后,單層生土結構農房可以在8度(0.20g)地區使用。 5木結構。由于結構構造、基礎類型、及樓(屋)蓋形式等方面的不同,各類木結構房屋的抗震性能有一定差異。其中穿斗木構架和木柱木屋架結構整體性好,震害小,在8度區可以建造兩層。木柱木梁式結構梁柱之間連接簡單,且通常為粗梁細柱,抗震性能不如前者,建議只能建造單層房屋。 3.1.2農房的層高應考慮實際功能需要,不宜太小,從安全與經濟角度也不宜過大。一般對平屋頂房屋,層高以3.3米控制較為合適;對坡屋頂房屋,如單層生土結構農房,《抗震規范》規定檐口高度(即建筑高度)不宜大于2.5米,除去室內外高差及屋蓋高度,房屋最低處凈高可能不足2.0米,影響使用功能,對西部各地生土農房調研表明,層高以3.6米控制較為合適。 3.2場地、地基和基礎 3.2.1農村危房改造過程中,有部分建設場地屬于不利地段,農戶一般沒有能力對這類場地進行勘察或評估,建議由各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勘明場地狀況,并提出處理方案,避免造成嚴重后果。 3.2.4調查發現,有些農房基礎埋深嚴重偏小。為保證房屋在地震時的穩定性,及減小持力土層不均勻可能造成的房屋不均勻沉降,應對房屋基礎埋深做出最小控制。嚴寒或寒冷地區當凍土層較深時,為減輕建房成本,不建議一概要求房屋基礎必須在冰凍線以下,宜根據土層對凍脹的敏感程度及當地經驗綜合考慮采取適宜的地基處理措施與基礎形式,比如在基礎下鋪設一定厚度的礫石墊層或采取混凝土條基等以增強基礎抵抗凍脹的能力。 3.3建筑材料與施工要求 3.3.2對農村建筑材料的調查表明: 1混凝土小型攪拌設備目前在農村建房中開始普及,混凝土構造柱、圈梁及現澆樓板的強度等級設定為不低于C20基本可以做到。 2《抗震規范》要求承重墻體采用的磚塊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10,鑒于農村建房大多數磚塊為小窯生產,且房屋層數低、荷載小,建議不小于MU7.5即可。 3《抗震規范》要求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5.0,《鎮村規程》要求不應低于M1.0,根據計算分析及對各地農房建造過程中砂漿強度的調研情況,對一、二層農房來講,當其他構造措施適當時,砂漿強度取M5.0安全富裕度較高,但在一些貧困地區建房時存在一定困難;如果取M1.0則水泥用量偏少,墻體抗剪承載力相對偏低。綜合理論計算分析與各地實際情況,建議取M2.5的下限值較為適宜。 4調查表明,當前部分農戶在建房過程中使用廢舊木料較多,且截面尺寸普遍較小,對此應做出適當限制。 3.3.3汶川地震、玉樹地震中的大量農村房屋震害表明,采用泥漿、草泥或不加水泥的石灰砂漿砌筑的磚墻、砌塊墻及料石墻整體性極差,墻體抗剪承載力極低,遭遇大震時破壞非常嚴重,甚至發生破碎性倒塌。調查發現,西部有些貧困地區由于建房習慣或為了降低建房成本,仍然存在使用泥漿、草泥砌筑磚墻、砌塊墻的現象,嚴重影響房屋的質量安全,應立即予以杜絕。 對于墻體較厚的毛石墻、片毛石墻(墻厚超過400mm),當全部要求采用砂漿砌筑時,由于砂漿用量較大,建房成本較高,在一些貧困山區、牧區可能無法做到。對此不利影響,可以采取其他構造措施予以彌補,如墻體上下設置鋼筋混凝土圈梁、中部設置水平配筋砂漿帶來增加墻體約束,提高墻體的整體性與承載能力。 3.3.4調查表明,農村使用的預制空心板,絕大多數沒有出廠質檢合格證,還有相當數量為舊房拆卸的廢舊樓板,由于技術條件限制,預制板在農村建房時無法進行現場的質量檢驗和認定,安全隱患不能完全排除;其次,按照國家規范、標準,采用預制板的房屋其抗震構造有較嚴格的規定,如預制板之間的相互拉接,板與墻體、圈梁的拉接,支撐長度要求等,這是非專業的農民施工隊伍較難做到的。因此,在地震區采用預制板而構造措施不到位,大震時可能無法避免災難的發生。而現澆樓板施工質量相對容易控制,并且房屋整體性好,造價與預制板比較也不算太高,因此建議6、7度時限制使用預制板,8度時禁止使用。西部各省份實地調研結果也表明,當前使用現澆板在農房建設中非常普遍。 3.4結構布置與結構體系 3.4.1~3.4.2形狀比較簡單、規整的房屋,在地震作用下傳力路徑直接,受力合理,設計、施工相對簡單。以往的震害經驗充分表明,簡單、規整的房屋在遭遇地震時破壞也相對較輕。 3.4.3由于農村建房墻體材料選擇較隨意,出現了很多混合型墻體承重結構形式,如底部磚砌上部土坯墻結構(俗稱“穿靴戴帽”),四角磚柱土坯墻結構(俗稱“四角硬”),有的僅山墻或正立面墻為磚墻,其余為土坯墻的磚土混合結構,有的同一面外墻采用兩種材料,內側為土坯,外側砌磚墻(俗稱“里生外熟”)。這類房屋由于材料混用,磚土界面結合處易開裂,房屋整體性與安全性均較差,應禁止使用。 獨立磚柱、砌塊柱、石砌柱、土坯柱等承重形式由于延性及變形能力差,抗剪、抗壓承載能力低,應禁止使用。 3.4.4與《抗震規范》對比,承重窗間墻最小寬度及承重外墻盡端至門窗洞邊的最小距離有所放松,主要是考慮到普通低層農房墻體荷載較小。承重墻體中門窗洞口的開洞率限值基本相同。 調查表明,部分藏式民居有設置房屋轉角窗的傳統,由于轉角窗與墻體的連接較差,且整體受力不合理,地震時極易發生扭轉破壞,因此在后續危改房建設中應禁止使用。 4磚墻承重結構房屋 4.1 一般規定 4.1.1磚墻承重結構包括磚混結構和磚木結構,在當前農村危房改造中所占比例最大。磚木結構屋面一般采用木構件承重,重量相對較輕,但房屋整體性不如磚混結構。為保證磚木結構房屋抗震性能,對其墻體抗震構造措施(構造柱、基礎圈梁、樓屋蓋圈梁及砂漿配筋帶)的設置要求應與磚混結構相同。 4.1.3空斗墻由于承載力低,施工難度大,質量難于保證,在2005年江西九江地震中,這類房屋震害普遍嚴重,今后應禁止在抗震設防地區使用。 4.1.4磚木結構由于屋蓋整體性差,而且常常采用“硬山擱檁”形式,總體抗震性能不好,建議以單層為主。當為2層時,如果底層樓蓋也采用木結構,由于底層墻體與2層墻體之間被木樓蓋隔斷,房屋的抗震性能會受到很大消弱,因此建議對兩層磚木結構房屋,當8度設防時,底層樓蓋應采用鋼筋混凝土現澆形式。 4.1.5對農房抗震橫墻間距的限制是保證房屋整體性的主要因素之一。當樓(屋)面整體性較好時(如現澆樓板),橫墻間距可以適當大一些。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部分新建農房有時需要將兩個小開間相通形成一個大房間(起居室或起居室兼做臥室用),這時局部樓(屋)面需要采用混凝土大梁、木梁或屋架承重。本基本要求對磚墻承重農房及其他承重形式農房的抗震橫墻最大間距要求均基于以上考慮。 4.2 抗震構造措施 4.2.1~4.2.3對于多層磚混結構的抗震構造措施,《抗震規范》有明確規定。鑒于農村危改房基本為2層以下低層中小開間建筑,根據本基本要求總則確定的抗震設防目標,結合《抗震規范》、《鎮村規程》提出了較為適宜的構造措施要求。 1本基本要求的抗震構造措施要求總體上低于《抗震規范》,與《鎮村規程》基本保持一致。 2將6、7、8度時的抗震構造措施分別列出,以明確不同烈度時的最低設防要求。 3墻內設置構造柱可以顯著提高磚墻的延性與變形能力,提高房屋在遭遇大震時的抗倒塌能力,因此建議8度區應至少在房屋四角設置,6、7度時可以不設,但應保證其他構造措施。 4磚墻的水平約束宜通過設置鋼筋混凝土基礎圈梁、樓(屋)蓋圈梁來保證。當設置鋼筋混凝土圈梁有困難時,可以采用水平砂漿配筋帶的做法代替圈梁。相對于《鎮村規程》提出的配筋磚圈梁做法,砂漿配筋帶簡單有效,且施工質量有保障,在墻體中部設置時,還可以較大幅度提高墻體的抗剪強度與變形性能。 5當樓(屋)面采用現澆樓板時,現澆樓板本身對墻體可以形成有效約束,其作用等同于水平圈梁,因此對于2層以下的危改房可以不另外設置圈梁。 6房屋四角及縱橫墻交接處沿一定高度設置在墻體灰縫中的水平拉結筋對墻體的連接起到很好作用,應繼續采用這一做法。 7當室內有跨度較大的鋼筋混凝土大梁承重時,應保證大梁支承處墻體不發生局部受壓破壞,并應保證大梁與墻體的可靠連接。 4.2.4圈梁水平交圈、閉合設置才能保證對墻體的可靠約束。實地調研發現,部分危改房僅在房屋立面設置鋼筋混凝土圈梁(兼做門窗過梁),山墻或背立面墻體往往取消。應對此進行明確規定。 4.2.7調查發現,磚混、磚木農房門窗洞口處采用的鋼筋磚過梁,大部分做法不規范,受力鋼筋外露,或者由于兩端錨固不合理產生較大變形,安全隱患較多。有些采用的木過梁多為兩根原木并排擺放,與支承的磚墻連接不好,也應禁止使用。 4.2.8屋頂女兒墻由于約束較弱,地震時極易外閃倒塌。為保證安全,應對磚砌女兒墻的最小厚度、最大高度進行限制。 4.2.9當前,“硬山擱檁”坡屋頂形式在全國各地農房建造中采用較多,主要原因是房屋山墻、橫墻砌好后即可架設檁條,檁條上鋪設木椽后即可蓋瓦,施工相對簡單方便。 但是這類農房絕大多數沒有抗震構造措施或者構造措施設置不合理,總體抗震性能較差。主要表現在:木檁條直接浮擱在坡形的墻上,且大多數與墻體沒有連接,墻體對屋蓋沒有約束;屋頂坡度較大時,坡形山墻、橫墻頂部距檐口位置垂直高度過大,導致墻體自身不穩定;當地震沿房屋縱向發生時,高聳、單薄沒有任何約束的山墻非常容易外閃、傾倒,檁條及屋蓋會隨之塌落。汶川地震中,大量倒塌的坡屋頂磚木結構農房幾乎都有這方面的原因。因此,亟需對硬山擱檁木屋蓋的做法予以規范。 4.2.10調查發現,各地磚木結構農房采用的屋架形式多樣,大部分采用木料制作,有的木料、鋼材混用,有的只有弦桿沒有腹桿,差異較大。因此,首先應保證屋架自身的質量安全性,其次應做好屋架與墻體圈梁、構造柱的連接。當為多榀屋架且跨度較大時應在屋架之間設置豎向剪刀撐,以保證屋架安裝時的安全及地震時屋架之間可以協同工作。 4.2.11西部個別省份調研發現,有些農戶在建房時將木檁或木梁與墻體圈梁置于同一水平高度,形成木檁或木梁將圈梁打斷的現象。正確做法應是將木檁或木梁置于封閉的圈梁之上,且相互之間可靠連接。 另外,調研發現很多磚木結構農房由于木檁、木梁之下沒有圈梁或墊木,在墻體支承位置極易產生豎向裂縫(墻體局部受壓破壞所致),因此未設圈梁時,必須在木檁或木梁之下設置墊木。 4.3 施工要求 4.3.2實地調研發現,農村建房在砌筑馬牙槎時較多不規范,主要是馬牙槎的槎口留的偏小,有的甚至留成直槎,造成構造柱與墻體連接薄弱。 構造柱在大震時由于房屋整體傾覆力矩的作用,可能受拉,因此必須在地面下有一定埋深,并與基礎圈梁相連。 5 砌塊承重結構房屋 5.1 一般規定 5.1.1調研發現,農村建房采用的混凝土空心砌塊有些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主要表現為強度低、空心率過大、砌塊壁厚肋厚偏小,砌筑時上下皮砌塊之間粘結灰縫結合面小,抗剪性能較低。 玉樹地震中,大量采用泥漿或灰砂砌筑的混凝土空心砌塊農房瞬間坍塌,說明了這一錯誤砌筑方法將導致嚴重后果。由于空心砌塊水平灰縫結合面小,平均抗剪強度不如普通磚墻,因此采用的砌筑砂漿強度應適當提高。 5.2 抗震構造措施 5.2.2~5.2.4對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承重墻體,可以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以提高房屋的抗震性能,有條件時也可灌注芯柱以代替構造柱。對于灌注芯柱的做法,應嚴格按照條文規定施工,施工條件與工藝水平無法保障時,不應采用。 5.3 施工要求 5.3.1農村采用砌塊建房時,砌塊規格往往只有一種,沒有專門生產的配塊,導致經常出現上下皮之間不能錯縫搭砌,容易在墻內出現豎向通縫,嚴重影響墻體的穩定性。實地調查表明,一些農戶在局部采用普通磚作為配塊錯縫使用,這種做法是可行的,但不應大面積采用砌塊、磚塊混合承重。 6 石墻承重結構房屋 6.2 抗震構造措施 6.2.2采用毛石、片毛石砌筑承重墻體在西部山區及青藏高原等地較為常見。汶川地震及玉樹地震中有大量片毛石砌筑的房屋倒塌,因此有必要從抗震構造措施方面對該類結構進行規范。 1毛石、片毛石墻由于墻內空隙等原始缺陷較多,為保證整體性及降低墻體平均應力,墻厚不能太小。 2毛石、片毛石墻體中部設置水平砂漿配筋帶的好處:一是可以提高墻體的抗剪承載力;二是使墻體豎向壓力均勻分布,并起到找平的作用;三是起到縱橫向墻體拉結的作用。 3毛石、片毛石墻體與木樓蓋之間的連接質量較難保證,對2層毛石、片毛石砌筑的房屋,建議底層樓蓋采用鋼筋混凝土現澆形式。 4對毛石、片毛石砌筑的墻體,有條件時宜采用鋼筋混凝土圈梁。當采用木圈梁時,建議采用較厚的木板制作,并在木板底部采用砂漿找平。不應采用圓木圈梁,主要是傳遞豎向荷載不均勻,容易使石墻頂部產生松動或破壞。 5設置木墊板或混凝土梁墊,主要是使墻體局部承壓處受力均勻,防止墻體在施工過程、正常使用或遭遇地震時產生局部受壓破壞。 6.3 施工要求 6.3.2毛石、片毛石墻砌筑時,應選擇棱角分明的石料,長料多,碎料少,大小搭配合適,厚薄均勻,以免砌體承重后發生錯位、劈裂、外鼓等現象。墻體中間不得有鏟口石(尖石傾斜向外的石塊)和斧刃石,以防止墻體不穩或在豎向荷載下劈裂。 沿墻體橫向水平設置的拉結石對片毛石墻體的穩定性至關重要。片毛石墻體在每0.7m2左右的墻面至少應設一塊拉接石。拉接石長度應等于墻厚,并且均勻分布,相互錯開。 7 木結構房屋 7.1 一般規定 7.1.1~7.1.2對普通農房來講,常見木結構建筑有穿斗木構架、木柱木構架、木柱木梁三種形式,圍護墻體可以是磚、砌塊、生土或石砌墻等。 穿斗木構架:是指建造時檁條直接支撐在柱上,檁上布椽,屋面荷載直接由檁傳至柱的一種結構形式(圖1所示)。穿斗式木構架中,縱橫向木梁和木柱用扣榫結合起來形成空間構架,并且橫梁端部用木銷穿過防止脫榫,每榀屋架一般有3~5根柱。因此,房屋的連接構造和整體性較強,橫向穩定性也較好。在外形上,有一坡、兩坡和四坡形式,常用的是三柱落地或是五柱落地的兩坡房屋。南方各省有許多是兩層或帶有閣樓的穿斗式木構架房屋。
(a)單層 (b)兩層 圖1穿斗木構架示意 木柱木構架:屋架直接支撐在縱墻兩側的木柱之上,屋架與木柱用穿榫連接,有的節點加扒釘或鐵釘結合(圖2所示)。房屋比較高大、空曠,橫向較弱。
(a)單層 (b)兩層 圖2木柱木屋架示意 木柱木梁(平頂式):一般做成強梁弱柱或大梁細柱,梁柱連接簡單,屋頂一般鋪設草泥或白灰焦渣,因此屋面重量較大;房屋矮小,屋頂坡度較小,沒有高大且不穩定的山尖(圖3所示)。該類型房屋在西北干旱少雨地區農村應用較多。
(a)平頂式 (b)坡頂式 圖3木柱木梁示意 木柱木梁(坡頂式):與平頂式不同,坡頂式坡度相對較大,屋面鋪瓦。 根據對部分近年新建的木結構農房調研情況,以下幾方面問題應引起足夠重視: 1由于木材價格上漲,承重木構件的截面尺寸越來越小; 2舊房拆除的木料重新利用較多,但一些廢舊木料已經產生較大變形、開裂、腐蝕、蟲蛀或榫眼(孔)較多,仍在新建房屋中作為承重構件使用,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3圍護結構砌筑質量差,砂漿強度低,墻體厚度較薄; 4對生土圍護墻,墻根一旦泡水、受潮,容易產生堿蝕、爛根現象,因此勒腳部位應采用磚、石砌筑,并采取有效的排水防潮措施; 5柱腳石的作用主要是保護木柱底部不受潮氣的影響以防過早腐爛,從而提高木柱的耐久性。在當前農房建造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柱腳與柱腳石沒有連接,柱腳石自身在地面缺乏錨固。 7.1.3室內采用木柱或木框架承重,房屋外圍采用墻體承重的混合結構形式在西部農牧區較為常見。這類房屋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部分承重墻體間距過大,或者承重墻體圍合的單個房間建筑面積過大;木樓(屋)蓋整體性較差,地震時室內木框架與圍護墻體不能很好協同受力。本條針對以上問題進行了約束和限制。 8 生土結構房屋 8.1 一般規定 8.1.1生土結構在我國西部廣大農村地區大量使用。實際震害表明,9度區生土墻承重房屋多數嚴重破壞或倒塌,少數產生中等程度破壞;8度時當抗震構造措施合理,尤其是墻內設置一定數量的木構造柱時,可以做到“墻倒屋不倒”。鑒于當前國內對生土結構的抗震研究尚不完善,規定生土結構房屋在7度與8度(0.2g)地區生土結構房屋只允許建造1層,8度(0.3g)以上地區不應使用。并且對生土結構房屋建筑高度作出限制。 8.1.3《抗震規范》提出7度以下地區可以建造土拱房。實際調研發現,農村現存的土拱房一般破舊不堪,局部塌陷或者頂部滲水現象嚴重,且室內采光通風較差,是當前危房改造的主要對象。并且由于施工難度大,現在農村工匠已經很少有人掌握這一技能,因此要求在新建危改房中不應采用。 8.2 抗震構造措施與施工要求 8.2.1夯土墻承重是生土結構的主要形式之一,根據夯打時墻體兩側模具的不同又分為“板打墻”和“椽打墻”。前者沿高度墻厚一致,后者墻體根部厚,頂部稍薄。為提高夯土墻的承載力與施工質量,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夯土土料應拌制均勻,含水量適宜,有很好粘性;夯筑模具強度好、變形小,并且安裝、拆卸便捷;夯錘夯擊能量適中;交圈夯筑,不留豎縫;夯土墻體失水干燥時容易開裂,而且剛剛夯筑的墻體抗壓承載力較低,因此每日夯筑高度應適當控制。 國內一些試驗與實踐證明,在土料中適當加入改性劑可以提高夯土墻的力學性能。如當土料粘粒較多時,可以加入適量熟石灰粉,當土料為粗粒土時,可以加入適量水泥,摻入量一般控制在6%~12%之間(體積比)。 8.2.2土坯墻承重房屋的抗震性能總體上不如夯土墻承重房屋。土坯墻體的承載力應通過以下幾方面保證:土坯塊體自身應具有較好的強度;正確、合理的砌筑工藝;墻體豎向設置木構造柱提高抗倒塌能力;墻體水平加入一些植物荊條以提高抗剪、抗裂性能。 西部農村建房時,將土坯立砌的施工工藝較為常見。這是一種不合理、不科學的做法,由于土坯豎縫中存在大量空隙,墻體抗壓、抗剪及整體性均較差,嚴重影響房屋的抗震性能。 8.2.3生土墻體由于材料抗拉、抗壓、抗剪強度低,且破壞時呈明顯脆性特征,必須采取構造措施增強其在大震時變形性能與抗倒塌能力。實踐證明,在生土墻體內設置一定數量木構造柱和水平圈梁,可以顯著提高生土結構的整體變形能力,并可以使開裂后的墻體不致倒塌或延遲倒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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