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臨沂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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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臨沂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臨發改成本〔2022〕370號 各縣區發展改革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發展辦公室、綜合行政執法局、公安分局,沂河新區經濟發展和科技創新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公安分局、市場監督管理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提高停車資源配置效率,有效緩解停車設施供求矛盾,根據上級有關文件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制定了《臨沂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現將相關文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臨沂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臨沂市城市管理局 臨沂市公安局 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臨沂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收費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 國辦函〔2021〕4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3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97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798號)、《山東省定價目錄》(魯發改價格〔2020〕1361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9部門《關于支持城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若干措施的通知》(魯建城建字〔2020〕7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4部門《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的實施意見》 (魯建發〔2021〕4號)、《臨沂市城市停車設施管理辦法》(臨沂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沂市推動停車設施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臨政辦字〔2022〕11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并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的停車設施經營單位和個人( 以下簡稱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依法設立的停車設施(包括公共停車設施、專用停車設施、人防停車設施、道路停車泊位等,以下簡稱停車設施)的經營者或管理者,為機動車停放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發展改革部門是制定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及收費標準的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城管、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屬地為主”的原則。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全市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壟斷經營特征的停車設施停放服務收費政策,制定和調整城區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機動車停放服務指導性收費標準。 各縣發展改革部門結合當地實際,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機動車停車設施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具體辦法,制定和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各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沂河新區發展改革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在城區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機動車停放服務指導性收費標準范圍內,具體制定和調整本行政區域內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機動車停車設施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第五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堅持市場化取向,逐步縮小政府定價管理范圍,依法放開具備競爭條件的停車服務收費,堅持放管結合,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規范停車服務和收費行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第六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分類定價管理,根據停車設施投資資金來源、社會公益性質、自然壟斷性質等,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 (一)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包括以下停車設施: 1、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 公司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 2、依法依規施劃的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3、公共文化、體育、醫療、教育等公共設施配套停車設施,包括政府定價景區、公立體育文化場館、公立醫療機構等配套停車設施; 4、公共交通場站停車場; 5、事故停車場、超限運輸車輛停車場; 6、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 7、其他應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車設施。 (二)普通住宅車位租賃費、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停車服務費、普通住宅前期物業車位場地使用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管理和收費按照《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 三 ) 除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停車設施停車服務收費外,其它非壟斷經營性機動車停車設施(商場超市、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等配套停車設施)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除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 公司投資以外,對其他經濟組織全額投資新建的停車設施,由經營者依據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收費標準。 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 建設停車設施,應當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選擇社會投資者。具體收費標準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綜合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財政投入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七條制定和調整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車設施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時,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綜合考慮停車場的建設運營成本、停車設施設備狀況、地理位置、供求關系、服務質量、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依照規定程序進行。 第八條推行機動車停放服務差別化收費政策,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不同區域、不同位置、不同車型、不同時段停車服務差別化收費,逐步縮小計費單位時長,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合理疏導停車供求矛盾。 ( 一 ) 同一區域停車設施,區分停車設施所在位置、停車時段、車輛類型等,按照“路內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內、白天高于夜間、中心城區高于周邊地區、高峰時段高于非高峰時段、非住宅停車高于住宅停車”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 (二)停車設施區域類別。實行政府定價的城區停車設施區域類別由有關職能部門根據城區規劃、城市道路路網分布、道路交通運行狀況等確定,并適時進行調整。 第九條我市城區區域內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 的機動車停車設施免費停車時間統一確定為2小時。停車設施服務管理部門、經營者或管理者,可根據停車時段實際情況,在2小時基礎上,進一步增加免費時間。 各縣區要分批組織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 涉密及重點安保單位除外)停車場對社會錯時免費開放。制定相關政策和配套管理服務制度,采用黑名單、信用評級等方法,加強停車秩序管理。 第十條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采取計時、計次等計費方式。同一停車場同一計費時段內只能采取一種計費方式,提倡采用計時收費。實行計時收費的,應具備定期檢定合格的電子計時設備。 ( 一) 計時收費 (含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計時收費以半小時、小時為計費單位。計費時段分為白天和夜間,白天和夜間分別實行不同的計費標準。時段劃分為:白天自7:00(含7:00)至20:00,夜間自20:00(含20:00) 至次 日7:00。( 收費標準見附件2、附件3) 實行收費的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范圍,按照公安交警等部門規定執行。收費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實行編號管理,無編號的臨時停車泊位不得收費。 1、城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放服務收費以半小時(30分鐘)為計費單位。 (1) 非跨時段停車計費時,在享受免費停車時間后,開始計時收費;計時收費時,停車不足15分鐘(含),按半小時半價計費;超過15分鐘不足半小時(含),按半小時計費;超過半小時,扣除整數計費單位后,剩余時間不足15分鐘(含) 按半小時半價計費,超過15分鐘不足半小時(含) 按半小時計費。 (2) 跨時段停車計費時,實行白天、夜間分別計費。車輛停放后,只享受一次免費停車時間;在享受免費停車時間后,需跨時段分別計費時,時段內剩余計費時間不足15分鐘(含),按半小時半價計費;超過15分鐘不足半小時(含),按半小時計費;下一時段從0分鐘開始計費。 2、其他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設施以1小時為計費單位。 (1) 非跨時段停車計費時,在享受免費停車時間后,開始計時收費;計時收費時,停車不足30分鐘(含),按1小時半價計費;超過30分鐘不足1小時(含),按1小時計費;超過1小時,扣除整數計費單位后,剩余時間不足30分鐘(含) 按1小時半價計費,超過30分鐘不足1小時(含) 按1小時計費。 (2) 跨時段停車計費時,實行白天、夜間分別計費。車輛停放后,只享受一次免費停車時間;在享受免費停車時間后,需跨時段分別計費時,時段內剩余計費時間不足30分鐘(含),按1小時半價計費;超過30分鐘不足1小時(含),按1小時計費;下一時段從0分鐘開始計費。 (二) 計次收費。計次收費以次為計費單位,計次周期為24小時,超出后實行累次計費。 以上收費標準為最高收費標準,停車設施服務管理部門、經營者或管理者,可在此標準內,根據實際需要降低收費標準或免收停車服務費。 第十一條機場、車站、政府定價景區、公立體育文化場館、公立醫療機構等配套停車設施,由屬地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經營性停車設施服務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另行制定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依法扣押的車輛,在法定處理期限內的停車費及車輛的保管費用,由實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承擔。經告知逾期不接受處理或解除扣押后不及時提取車輛的,逾期或不及時提取車輛所產生的停車費用由車主自行承擔。法定處理期限由具體執法的行政機關依法確定。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強制前,應告知當事人可能產生的車輛保管費用。司法機關在做出保全措施前,應明確告知訴訟雙方車輛保全的地點及可能產生的車輛保管費用。 超限運輸車輛貨物裝卸和卸至停車場的看管服務收費,按照市發展改革委、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管局4部門對我市事故、超限運輸車輛停車場有關收費政策文件執行。 第十三條政府定價機動車停車設施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小型車輛制定,中型、大型車輛分別按小型車輛的1.5倍、2倍確定。 小型車為車長小于6m且乘坐人數小于等于9人的載客汽車或車長小于6m且總質量小于4500kg的載貨汽車; 中型車為車長小于6m且乘坐人數為10- 19人的載客汽車或車長大于等于6m且總質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載貨汽車; 大型車為車長大于等于6m或者乘坐人數大于等于20人的載客汽車或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載貨汽車。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收費減免存在交叉的,按照最優惠政策執行): (一) 免費停放時段內停放的機動車; ( 二 ) 前去公立醫療機構就診就醫人員(含住院期間) 駕乘車輛,憑有效診療憑證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 三 ) 執行任務的軍、警車輛和消防、救護、救災搶險、郵遞、環衛、市政設施維護維修、殯服車輛; ( 四 ) 殘疾人駕駛的專用車輛(持有殘疾人證、駕駛證和行駛證); (五) 政府定價的停車設施 (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除外)內,懸掛公安部門核發新能源汽車牌照并入場充電的車輛,免費停放4小時(含)/天;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設施參照政府定價停車設施,為入場停車充電的新能源汽車提供停車收費優惠; ( 六 )在城區施劃的“綠配專用”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懸掛公安部門核發新能源汽車牌照且在交通運輸部門“臨沂市城市貨運綠色配送信息平臺”登記注冊的新能源綠色貨運配送車輛; (七) 國家和省有其他明文規定的車輛。 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政府定價停車設施不適用于本條款。第十五條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機動車停車設施的經營者 或管理者,參考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車設施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制定科學合理的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性停車設施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應當到屬地發展改革部門辦理收費標準核準事宜(不含事故、超限運輸車輛停車設施),未經核準不得收費。主要提供以下手續:( 一 ) 機動車停車設施經營單位《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1份);( 二 ) 停車設施權屬證明材料及委托經營合同;( 三) 申報核定收費標準的書面材料。收到申報材料后,屬地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經營性停車設施服務管理部門,根據權屬性質、停車需求等因素,聯合確定收費標準。 公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及時將事故、超限運輸車輛停車設施的名稱、位置、聯系人等信息推送給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七條機動車停車設施的經營者或管理者在確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后,應按照明碼標價規定和市場監管部門的要求制作收費公示牌(欄),并按公示內容和標準收費。 第十八條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停車設施經營者應當在停車設施出入口、繳費地點等顯著位置設置公示牌(欄),公示停車設施名稱、收費單位、服務電話、監督機關、計費方式、收費標準、免費時限及優惠政策、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停車設施經營者或管理者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規范服務行為,提升停車服務質量,健全收費管理制度,依法向消費者開具發票。要加強停放車輛管理,做好車輛進出登記、停車場地巡視等風險安全防范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有權向市場監管和城管、公安、稅務等部門舉報。 ( 一 ) 不按規定標準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的; ( 二 ) 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 ( 三 ) 不提供或不使用合法收費票據的; ( 四)在規定的免費停放時間內收取停車服務費的; ( 五 ) 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對價格違法行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違法強行索要停車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3年2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 1、城區停車設施區域類別劃分 2、城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費標準 3、其他政府定價停車設施收費標準 4、政府定價停車設施收費標準確認表 附件1 城區停車設施區域類別劃分
備注:停車收費區域劃分將根據區域交通流量、道路擁堵狀況,由有關部門適時進行調整。 附件2 城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費標準
附件3 其他政府定價停車設施收費標準
備注;(1) 白天從7時(含) 到20時,夜間從20時(含) 到次日7時; (2)2小時內(含) 免費; (3) 計時收費以小時為計費單位; (4) 免費時間后,停車不足30分鐘(含),按1小時半價計費;超過30分鐘不足1小時(含),按1小時計費;超過1小時,扣除整數計費單位后,剩余時間不足30分鐘(含) 按1小時半價計費,超過30分鐘不足1小時(含) 按1小時計費;(5) 實行日 (連續24小時) 最高限價方式; (6) 中型、大型車輛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分別按小型車輛的1.5倍、2倍確定; (7)以上收費標準為最高標準。 附件4 政府定價停車設施收費標準確認表 單位:發展和改革局(蓋章) 日期:年月日 單位:局(蓋章 )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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