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明確我市學前教育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 | ||||||||||||||||||||||||
| 2025-06-23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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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教體局,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發展辦公室、財政金融辦公室、教育體育工作辦公室,臨沂沂河新區經濟發展和科技創新局、財政金融局、教育體育和衛生健康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根據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山東省定價目錄>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0〕1361 號)、省發展改革委等4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23〕663號)及各縣區請示,現就我市學前教育收費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收費項目 學前教育,是指幼兒園對3周歲以上學前兒童實施的保育與教育。學前教育收費項目包括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保教費是指幼兒園為在園兒童提供學前教育收取的費用住宿費是指寄宿制幼兒園為住宿兒童提供住宿服務收取的費用。 服務性收費是指幼兒園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為兒童提供的由家長自愿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服務性收費項目包括伙食費、車輛接送服務費、延時托管服務費。 代收費是指幼兒園為方便兒童學習和生活,在家長自愿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代收費項目包括床上用品費、居民基本醫療保障費、兒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 二、收費標準定價形式 1.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延時托管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2.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辦園水平、市場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調整。 3.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幼兒生活和非營利原則。代收費項目按照實際支出情況收取。 三、我市執行的收費標準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1.各縣區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標準;各縣區晉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最高。 限價標準。我市保教費繼續執行各縣區原收費標準,未納入機構編制管理及其它自收自支的公辦幼兒園,不得超過同類別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公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托班按照相應類別收費標準最高上浮20%收費,半日制幼兒園按照相應類別收費標準的60%收費,詳見附件。 目前我市無寄宿制幼兒園,暫不制定住宿費標準,后續如有需求,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再行制定。2.全市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延時托管服務費的最高限價標準,五區、各縣分別執行3元/課時、2.5元/課時。延時托管服務以40分鐘為1課時,時長不含加餐(點)、休息時間,不足20分鐘的不收費,超過20分鐘(含)且不足40分鐘的,按照收費標準的一半收取。 各縣區根據轄區內實際情況,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發文明確開展延時托管服務的具體規定。延時托管服務按照“自愿申報、統籌安排、公開透明”的原則,由幼兒家長在學期初提前報名幼兒園統籌安排教師場地等按照考勤情況據實收費。延時托管服務開始時間不得早于原放學時間,對于提前或變相提前放學時間的幼兒園,家長有權向教育行政部門反映,核實后相關情況將計入幼兒園年檢相關指標。 3.市屬幼兒園執行所在地收費標準。 各縣區發展改革、財政、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職責,加強屬地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管理,做好政策執行和宣傳工作。 四、收費標準管理 1.調整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由各縣區參考《山東省學前教育與托育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教育局批準后執行。 2.調整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延時托管服務費,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幼兒園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時間等實際情況提出調整收費標準申請,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執行。 3.保教費、住宿費按月收取,也可本著自愿原則按季度或按學期交納但不得跨學期收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堅持自愿和非營利性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分項列明,據實結算,其中伙食費每月結清,多退少補,幼兒園應于次月15 日前向家長公布上月份收支情況。 4.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實施的收費,應與家長簽訂協議,明確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的標準、收費方式、退費辦法,以及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如協議中未涉及的,參照我市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幼兒園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五、退費政策 所有幼兒園因公共衛生安全、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停園的,應當按停園的實際工作日天數全額退還保教費、住宿及服務性收費。 (一)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幼兒園 1.因寒暑假停園的,應當按停園的實際工作日天數全額退還保教費、住宿費及服務性收費。 2.幼兒因自身原因整月未入園,考慮管理費用支出等因素根據幼兒考勤情況,保教費按收費標準的50%退費;累計在時間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總天數一半(含)、3 天(含)的,保教費分別按收費標準的15%、30%退費;累計在園時間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總天數一半的,不退費。 幼兒家長申請辦理退(轉)園手續時,幼兒累計在園時間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總天數一半(含)的,保教費按當月收標準的 50%退費,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總天數一半的,不退費。按季度或按學期收取的,已提前預收的剩余月份保教費需全額退還。 3.住宿費退費規定同保教費;服務性收費按幼兒實際在園天臭計收。 (二)營利性民辦幼兒園。通過簽訂協議,雙方協商確定退費辦法。 六、加強收費管理 1.實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公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收費使用山東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山東省財政票據(電子),或按照財政隸屬關系使用財政票據,收費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未辦理事里業單位法人登記的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使用稅務發票。 2.學前教育收費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公布,幼兒園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任何幼兒園不得自立名目收取材料費、書本費、降溫費、取暖費、公共視頻費等其他費用;不得在保教費外以特色教育為名開辦各類培訓班向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枠助學費等費用及各種形式的押金、備用金等。 3.幼兒園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收費公示,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招生簡章、公示欄、明白紙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和兒童家長公開服務單位性質、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公示內容。在招生前沒有按規定公示收費標準,或者沒有明確收費標準調整變化的,對新招收兒童的收費不得超過上年度的收費標準。 4.對保教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實施調整的,在執行新標準學年起,堅持按照“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方式收費,即提高收費標準,僅限于新入學的幼兒,老生繼續執行入學時的收費標準;降低收費標準,不論老生還是新生都執行降低后的收費標準;發布招生簡章在前,調整收費標準在后的,采取就低標準收費。 本通知自 2025年6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各縣區學前教育收費標準文件自本文執行之日起全部廢止,執行期間遇相關政策調整的,以調整后政策為準。
附件:臨沭縣學前教育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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