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山東省中小學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2025-10-11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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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山東省中小學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發改價格〔2025〕649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教育(教體)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司法局: 為規范我省中小學收費管理,維護受教育者和學校的合法權益,促進基礎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山東省中小學收費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司法廳 2025年8月30日 山東省中小學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中小學收費管理,維護受教育者和學校的合法權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對學生的收費管理。 第三條 中小學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管理方式。 第四條 中小學收費實行分級管理。各級發展改革、財政、教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負責學校收費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收費項目 第五條 中小學收費項目包括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義務教育學費、雜費等費用減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服務性收費是指完成正常的教學任務外,學校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第七條 服務性收費項目包括伙食費、校車服務費、補辦證卡工本費、課后服務費(限義務教育階段)。 寄宿制學校不得對實行寄宿制管理年級的學生收取課后服務費。 第八條 代收費是指學校為方便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在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選擇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第九條 代收費項目包括作業本費、學生裝費、床上用品費、社會實踐活動費、研學實踐活動費、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高中課本費、教輔材料費、藝考培訓費(限高中階段)。 第三方服務機構通過學校向學生提供的伙食服務、校車服務、課后服務收費按代收費項目管理。 第十條 學校向學生推薦教輔材料應嚴格執行國家及省有關教輔材料管理規定。 第三章 收費管理方式 第十一條 公辦中小學的住宿費、課后服務費、課后服務代收費、學生裝費及公辦高中學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第十二條 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的學費、住宿費、課后服務費、課后服務代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本辦法印發實施前開展市場化改革試點的學校,學費、住宿費、課后服務費、課后服務代收費可以繼續實行市場調節價,也可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第十三條 營利性民辦高中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四條 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中小學收費,收費標準由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公辦及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課后服務代收費,收費標準由各市、縣(市、區)教育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項目的具體定價管理權限,由設區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教育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山東省定價目錄》及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章 收費標準制定 第十六條 公辦高中的學費標準按照政府投入為主、社會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擔的原則確定,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辦學條件、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實行學費動態管理機制,原則上每3—5年核定一次收費標準。 經省市評估認定的特色高中,各地制定收費標準時可根據辦學需要適當上浮。 第十七條 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的學費標準根據學校辦學水平、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 第十八條 住宿費標準按照成本補償原則確定。 第十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對公辦中小學和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定價成本調查或監審。 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委托或聘請第三方機構參與成本調查或監審,所需費用納入部門預算。 第二十條 中小學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完整準確記錄學費、住宿費等成本和收入情況,如實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做好成本調查或監審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嚴格按照非營利原則確定。 代收費標準不得高于第三方提供服務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 學校自營食堂要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原則,收取的學生伙食費應全部用于學生飲食采購、制作、服務、食堂工作人員經費等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要保持學期內伙食費標準相對穩定。 由校外第三方服務機構供餐的,應按實際餐費價格與學生結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學生伙食費資金。 第二十三條 學校組織開展的研學實踐、社會實踐等活動,應由學生承擔的費用,按照非營利原則收取相應費用。 第二十四條 公辦中小學學生裝價格,應在政府指導價標準范圍內,通過競爭擇優方式確定具體價格。 第五章 收費審批程序 第二十五條 調整公辦高中學費和公辦中小學住宿費標準,教育部門應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調整建議,根據價格管理權限報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批準。 調整建議包括學校建設管理情況、年度收費開支、調整幅度、調整理由、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調整后對社會負擔和學校收支影響,以及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 公辦高中學費和公辦中小學的住宿費兩項收費標準整體調整方案,須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 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課后服務費,以及公辦中小學課后服務費、學生裝費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項目成本及有關情況,向教育部門提出定調價申請,教育部門對定調價申請審核后形成制定價格建議,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報發展改革部門批準。 制定或調整公辦中小學課后服務費標準,須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 公辦及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課后服務代收費標準,由學校向教育部門提出定調價申請,教育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第三方機構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服務成本等,按照公益性原則,根據不同服務項目分別制定收費標準。 第六章 收費行為規范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通過門戶網站、公眾號、公示欄、明白紙等多種形式,向學生和社會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公示內容。 第三十條 學校招生簡章應寫明學校性質、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在招生前沒有按規定公示收費標準,或者沒有明確收費標準調整變化的,對新招收學生的收費不得超過上年度的收費標準。 學費、同等住宿條件的住宿費按照“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和就低原則執行,收費標準上漲的只限新生;降低的,老生新生一起執行降低后的標準。 第三十一條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要堅持自愿參與原則,由學生或家長自愿選擇,嚴禁學校以任何形式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并收費。 第三十二條 嚴禁學校通過委托家長委員會或第三方機構,對與教學活動、教學管理直接關聯的服務事項,以及國家明確規定納入公用經費開支和明令禁止的項目進行收費。 第三十三條 嚴禁學校利用或委托家長委員會收取學費、住宿費,以及各項服務性收費、代收費。 嚴禁以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班委等名義強制或變相強制為學生提供服務并違規收費。 第三十四條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即時發生,即時收取,據實結算。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并收取。 學校為學生提供正常教學以外的服務、代辦有關事項過程中不得獲取任何經濟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確有折扣的,須全額返還學生。 第三十五條 學校組織研學實踐、社會實踐活動要提前將收費標準、活動方案按管理權限報當地教育部門備案。 學校派出的帶隊教師、研學指導教師及工作人員的費用由學校列支,不得向學生另行收取。學校對研學實踐、社會實踐等收費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挪用。 第三十六條 公辦中小學住宿費及公辦高中學費按學期收取。民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收取。 課后服務費、課后服務代收費應按月據實收取,伙食費應按月據實收取或實時收取,相關收費均不得跨月預收。 第三十七條 學生退學的,學校應從學生提出申請之日起,根據學生實際在校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住宿費等。中小學學生學習時間按每學年10個月計算。學生休學、經批準轉學等,參照退學規定退還有關費用。 學生按規定辦理休學手續的,休學期間不交納學費、住宿費等。 經學校同意,學生1個學期(含)以上不在學校住宿的,學校不得收取住宿費。 第三十八條 營利性民辦高中實施收費,應與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簽訂協議,明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調整學費、住宿費標準的,應于秋季開學前向社會公示不少于3個月。 第三十九條 公辦高中學費和公辦中小學的住宿費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收費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票據,收費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實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等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參照本辦法高中教育收費規定執行,由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 政府舉辦的專門學校收費參照本辦法公辦中小學相關收費規定執行,由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專門學校學生學習時間按每學年12個月計算,學費、住宿費每3個月或每6個月收取一次。 按照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管理的專門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學費。 第四十二條 高等學校附屬的中專部學費按照本辦法高中學費規定執行,其他收費按照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公辦中等職業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收學費。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教育培養成本高于財政補助部分,可以向學生收取學費。 中等職業學校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收費項目,由學校根據項目成本及有關情況,向當地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定調價申請,相關部門對定調價申請審核后形成制定價格建議,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報發展改革等部門批準。 第四十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費用減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 (2025年9月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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