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進一步降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收費標準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22〕216號)) | ||||||||||||||||||||||||
| 2022-06-14 點擊數: | ||||||||||||||||||||||||
|
||||||||||||||||||||||||
|
||||||||||||||||||||||||
|
各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省衛生健康委: 為更加有效應對我省疫情形勢變化,切實做好新冠病毒檢測和疫情防控工作,減輕群眾負擔,根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于鼓勵疾控機構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服務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230號)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公立醫療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價格調整情況,決定進一步降低我省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收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單人單檢收費標準下調為28元/人次(含檢測試劑),混和檢測(不區分樣本數量)收費標準統一下調為6元/人次(含檢測試劑)。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費,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山東省財政票據(電子),收費收入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與財政票據信息管理系統全額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按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自覺接受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三、本通知自2022年3月21日起施行,疫情期間有效。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印發的《關于降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收費標準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21〕1001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2022年3月17日 |
||||||||||||||||||||||||
|
|
||||||||||||||||||||||||
| 【關閉窗口】 | ||||||||||||||||||||||||
智能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