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住建局:省住建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 ||||||||||||||||||||||||
| 2021-09-27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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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建建管字〔2019〕26號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號),指導各地有效開展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深入推進漠視侵害群眾利益問題專項整治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了《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工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現印發給你們供參考。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11月27日 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工作指南 為深入貫徹落實《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號),指導我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有效開展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有效維護建筑工程參建各方的合法權益,從工程承發包源頭保障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南。 一、關于違法發包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情形: 1.以個人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 2.個人實際承包,承包行為未得到施工合同印章所示承包單位認可的; 3.建設單位將工程款支付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單位的情形: 1.承包單位(包括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的和接受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的,下同)無施工資質的; 2.承包單位施工資質與所承包工程類別、等級不相對應的; 3.承包單位因證書過期等原因導致資質失效的。 (三)依法應當招標未招標或未按照法定招標程序發包的情形: 1.《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范圍內的工程項目,應公開招標未公開招標的,或可邀請招標、不招標但未經批準的; 2.邀請招標的項目,邀請的投標單位少于三家的; 3.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能力,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 4.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未按照相應程序辦理的; 5.應公開招標發包的項目,未在指定媒介發布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的; 6.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標、定標的; 7.計價方式、最高限價設置等不符合相應規定的。 (四)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情形: 1.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或要求的; 2.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設定的資質、資格、技術、業績、商務等條件明顯超出實際需要,或與實際需要明顯不相適應,或與合同履行無關的; 3.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與招標工程無關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的; 4.對潛在投標人、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評標標準的; 5.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企業注冊地的; 6.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公開期限、發售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 7.同一招標項目在不同媒介發布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的; 8.限定或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的。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情形: 1.建設單位就同一個單位工程與兩家或兩家以上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的; 2.建設單位直接向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分包單位支付工程款的。 二、關于轉包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除外: 1.中標通知書或施工許可證上的施工單位與簽訂施工合同的單位名稱不一致的,企業名稱變更等合理行為除外; 2.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含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或者個人施工的; 3.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施工范圍一致的; 4.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與施工總承包范圍內分包工程的發包單位是兩個獨立法人單位的; 5.監理例會記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記錄、單位工程驗收記錄等施工資料出現的施工單位與簽訂施工合同的單位名稱不一致的。 (二)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除外: 1.所有分包合同的分包工程內容匯總,和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承包工程范圍一致的; 2.所有分包合同的工程款額度匯總,和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工程款額度一致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及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除外: 1.施工現場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是由承包單位派駐的; 2.施工日志、監理例會記錄內容中出現未與承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3.承包單位派駐的項目負責人長期不到場、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四)合同約定由承包單位負責采購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情形: 1.合同約定由承包單位負責采購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2.實際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設備、大中型施工機械的數量與采購合同和對應發票顯示情況存在較大差別,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五)專業作業承包人承包的范圍是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專業作業承包人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除外: 1.專業作業承包人承包的范圍是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的; 2.專業作業承包人收取的工程價款是除上繳給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除外: 1.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組織施工,但承包單位未實際參與施工的; 2.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組織施工,但將“管理費”之外工程款全部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 (七)專業工程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情形,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和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除外: 1.專業工程合同不是由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簽訂的; 2.專業分包工程施工單位收取的分包工程款不是來自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八)專業作業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承包單位的情形: 1.專業作業合同不是由該工程的承包單位簽訂的; 2.專業作業單位收取的專業作業工程款不是來自工程承包單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體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單位收到款項后又將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情形: 1.施工合同主體之間未發生工程款收付關系的; 2.承包單位將收到的工程款項除“管理費”以外全部轉撥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 (十)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聯合體其他方的情形: 1.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聯合體一方不進行施工的; 2.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3.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聯合體一方向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 三、關于掛靠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情形: 1.辦理工程投標、訂立合同及有關施工手續的受委托人,未與委托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2.投標、履約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匯繳、出具的; 3.施工合同中載明的工程款收款單位不是簽訂施工合同的施工單位的; 4.施工單位將收到的工程款支付給無施工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 5.施工單位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簽訂的施工協議明確資質借用關系的。 (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情形,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 1.辦理工程投標、訂立合同及有關施工手續的受委托人,未與委托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或者有證據證明該受委托人屬于其他有施工資質單位的工作人員的; 2.投標、履約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代為匯繳、出具的;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載明的工程款收款單位是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 4.簽訂施工合同的施工單位將收到的工程款支付給其他有資質但與工程無合同關系的施工單位,又不能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5.簽訂施工合同的施工單位與其他施工單位簽訂協議明確資質借用關系的。 四、關于違法分包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的情形: 1.分包合同由個人簽訂的; 2.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將工程款支付給個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情形: 1.分包工程施工單位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 2.分包工程施工單位超越資質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的; 3.分包工程施工單位資質證書超過有效期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施工總承包合同范圍內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鋼結構工程除外)的情形: 1.分包合同范圍包含主體結構施工的; 2.分包單位實際施工內容包含主體結構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撥付給分包單位的工程款包含主體結構部分的; 4.分包單位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參與主體結構施工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情形: 1.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的全部工程內容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 2.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的全部工程內容,肢解以后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 3.分包單位未派駐管理和技術人員,或派駐的管理和技術人員未與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4.分包單位將勞務費以外的工程款撥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 (五)專業作業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情形: 1.實際從事勞務作業的施工單位,其勞務作業業務是由專業作業承包人發包的; 2.專業作業承包人聯合其他勞務企業施工本應由其獨立完成的勞務作業工程的; 3.專業作業承包人將勞務人員工資以外的工程款項撥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 (六)專業作業承包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主要周轉材料費用的情形: 1.專業作業合同明確主要建筑材料、周轉材料或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由專業作業承包人負責采購、租賃的; 2.專業作業承包人收取的勞務分包工程款超出了應收取的勞務作業費用、小型工具費、必要的輔材費的費用之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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