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建筑市場檢查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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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內容 |
檢查結果 |
具體情況 |
認定標準 |
處罰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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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承發包及驗收 |
未批先建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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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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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解發包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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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將非獨立立項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發包給總承包之外的單位。包括施工圖范圍內的裝飾裝修、防水、門窗、外墻保溫、消防、通風空調等分部分項工程。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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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給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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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承包、分包企業不具備與其施工范圍對應的資質。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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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依法驗收擅自交付使用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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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過竣工驗收,已移交給業主。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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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現場管理 |
任意壓縮工期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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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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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建材等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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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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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發包預拌混凝土工程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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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直接與預拌混凝土企業簽訂合同,或與施工企業約定由建設單位提供預拌混凝土。建設單位指定分包單位、材料或構配件供應商。 |
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建設單位不得直接發包預拌混凝土等專業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約定應由施工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裝配式建筑構配件、建筑材料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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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參建單位違規降低工程質量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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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通過公函等形式)要求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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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圖未經審查,擅自施工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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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圖未經圖審合格,已開工建設。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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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 |
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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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開工工程無質量監督手續。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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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檢試樣弄虛作假等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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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送檢試樣與實際使用產品不一致(可通過重新抽樣檢測核實)。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二)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三)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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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且不按規定提供支付擔保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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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且未按照合同付款(根據形象進度,核實撥款憑證確定)。 |
1.《山東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第九條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五)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2.《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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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規定撥付人工費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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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未按照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核定的工資表撥付農民工工資。根據欠薪臺賬,發生過欠薪投訴的,重點核查是否通過平臺足額發工資,可向欠薪工人核實。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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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名稱: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檢查人員簽字: 檢查日期: 設計單位建筑市場檢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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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內容 |
檢查結果 |
具體情況 |
認定標準 |
處罰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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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建單位 |
掛靠投標或騙取中標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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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項目經理)未在投標文件蓋章單位繳納社保,且其項目班子成員均未在投標文件蓋章單位繳納社保。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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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單位 設計單位 |
無資質或超資質承攬業務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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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單位不具備與所設計工程對應的資質。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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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資質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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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圖紙等文件中簽字人員未在蓋章單位繳納社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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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包、違法分包 |
□有□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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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單位不履行設計義務,將其承包的設計任務(肢解后以分包名義)轉讓給其他設計單位;設計單位將工程主體設計任務分包給其他設計單位。 |
設計單位不履行設計義務,將其承包的設計任務(肢解后以分包名義)轉讓給其他設計單位;設計單位將工程主體設計任務分包給其他設計單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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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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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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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名稱: 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 檢查人員簽字: 檢查日期: 施工單位建筑市場檢查表 |
具體情況 |
認定標準 |
處罰依據 |
檢查內容 |
檢查結果 |
具體情況 |
認定標準 |
處罰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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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質或超資質承攬業務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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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不具備與所施工工程對應資質。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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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資質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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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九條認定。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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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 |
轉包、違法分包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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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認定。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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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兼任多個項目(2個及以上)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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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在兩個以上項目均任項目經理。 |
1.《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九) 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二十一條 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2.《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 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二)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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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履職不到位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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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現場考勤記錄不全,簽字不全或代簽,對現場情況不熟悉,不按時參加監理例會。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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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參加培訓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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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所在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合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內參加培訓時間少于24學時。 |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2.《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六條 申請參加安全生產考核的“安管人員”,應當具備相應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和一定安全生產工作經歷,與企業確立勞動關系,并經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 第二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每年對“安管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培訓情況應當記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3.《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實施意見》七、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延續 (三)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教育培訓時間滿24學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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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 |
現場管理人員未依法持證上崗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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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無建造師、安全生產考核B證,安全員無安全生產考核C證。 |
1.《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 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二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承擔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 2.《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一)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二)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未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四)“安管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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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建材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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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質量問題投訴,經第三方檢測發現,所用材料不合格或與送檢樣品不一致,或通過其他途徑發現材料不合格或與送檢樣品不一致。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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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全面落實實名制管理等制度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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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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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無專項施工方案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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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無專項施工方案。 |
1.《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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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施工方案未經專家論證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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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施工方案未經專家論證。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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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專項施工方案施工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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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專項施工方案施工。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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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竣工建筑物內設置集體宿舍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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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竣工驗收合格建筑物內設置集體宿舍。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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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名稱: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檢查人員簽字: 檢查日期: 監理單位建筑市場檢查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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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單位 監理單位 |
無資質或超資質承攬業務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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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單位不具備與所監理工程對應資質。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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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資質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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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均未在(合同)監理單位繳納社保。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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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包、違法分包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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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所承接的監理業務轉讓給其他監理單位或個人,監理單位未派駐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等主要管理人員。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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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審核專項施工方案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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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施工方案無監理簽字。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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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簽發監理通知單或責令停工整改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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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日志中記錄發現安全事故隱患,但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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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使用不合格建材、構配件等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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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不合格建材進場、使用,并在相應接收、驗收資料中簽字。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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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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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對危大工程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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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專項巡視危大工程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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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無相應巡視檢查記錄。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二)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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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視、旁站不到位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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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施工無巡視、旁站記錄。 |
《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按照規定實施旁站監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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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見證取樣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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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等主要建材未按照規范要求進行見證取樣。 |
《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未按照規定比例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和材料進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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