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住房保障中心:關于整頓規范全縣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的通知 | ||||||||||||||||||||||||
| 2020-05-15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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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各單位、各科室、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近段時間,我縣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商品房買賣糾紛不斷出現,各類投訴數量居高不下,既影響開發企業自身經營,又影響社會穩定。根據近期住建部和省住建廳下發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結合我縣房地產市場現狀,為進一步規范全縣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優化市場環境,保障消費者權益,現就加強我縣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時,須提供一房一價申報。我中心將劃分三類重點管控區域,參照相同區域相同品質項目網簽價格進行價格指導。一類,東至演武山路,北至沭河大街-正大街(北城政務中心門前);西至順河路、明河路;南至興大街。二類,一類范圍以外,東至規劃六路;南至興南街,向東經興大街;東南擴至益民居委,西至青云山路,北至利城大街;西北擴至中溝頭村。三類,二類范圍以外,東至城東一路,南至成才路,東南擴至城東一路與成才路交匯處。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后,須按照申報的一房一價向社會公開銷售,3個月內不得漲價,3個月后房屋價格確需要調整的,須向我中心申報價格變更,且一年內漲幅不得超過初次報價的8%。 二、凡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預售,不得以團購、內部認購、預定排號、發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等性質的費用;不得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禁止一房多賣、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等違法違規欺詐銷售行為。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布商品房預售廣告和宣傳材料,內容必須真實、合法、準確,不得欺騙誤導公眾。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在商品房銷售場所上墻明示五證(土地證、規劃許可證、施工證、開發經營許可證、預售許可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測繪成果等文件材料。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明碼標價,實行“一房一價”,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我中心備案。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價款,必須專款用于開發項目建設,并按《山東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魯建房字【2019】1號)有關政策規定接受商品房預售款資金監督管理。 七、房地產開發項目應完成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滿足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交付條件,方能交付使用,同時出具《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 八、預售、現售的商品房,買受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房屋專項維修基金等費用,并依法納稅。 在商品房交付使用過程中,開發企業不得代收相關稅費(相關部門書面授權除外)不得以此作為買受人查驗房屋和辦理交付手續的前提條件。 因買受人原因要開發企業在代辦手續過程中收取稅費的,需與買受人簽訂書面形式的代收委托協議書。 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擅自預售商品房的,我中心將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罰款。 十、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山東省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管理辦法》魯建房字【2019】34號辦法規定,不辦理項目綜合驗收備案手續的,由我中心責令限期整改、補辦手續。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記入信用檔案,依法依規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十一、開發企業未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手續,擅自交付使用的,由我中心依據《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規予以處罰,并記入信用檔案。 十二、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遵照通知要求,違反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一經查實,立即責令停止違規行為,限期改正。對消極應付,整改不力或不及時整改的企業,暫停其相關網簽業務,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并將作為不良行為記錄載入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 十三、本通知未盡事宜,各開發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望各開發企業深刻認識規范自身經營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加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重要性和自覺性,認真履行好通知要求的相關工作。 臨沭縣住房保障中心 2020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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