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自設立民間“標會”,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難逃刑責 | ||||||||||||||||||||||||
| 2023-08-23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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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時間以來,民間“標會”(也稱“民間互助會”“做會”等)類型的非法集資案件層出不窮,給地區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帶來惡劣影響,以下是涉“標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典型案例,提醒市民遠離非法集資。 案例一:參與“標會”造成損失。2017年6月起,被告人陳某香、林某官先后在長樂區湖南鎮吸收周邊不特定人員成立六班民間互助會,共計吸收800多名會員。至倒會時,全部會員已加會款總金額為52539580元,全部未標會員已加會款總金額為17314950元。報案參會會員達38名,其中老年會員6名。經審理,陳某香和林某官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責令兩被告人退還集資款。 提示:老年群體防范意識和能力不足,容易輕信他人,造成財產損失和精神痛苦。老年人的子女和身邊人要在生活中關心老年人,關注老年人動向。 案例二:幫助“做會”被責令退賠。2017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間,林某英以其丈夫陳某咚名義,伙同王某珠在長樂區鶴上鎮云路村吸收周邊鄉鎮不特定人員成立四班民間互助會,后期因故無力經營造成倒會。被告人陳某咚明知林某英以其名義經營民間互助會,仍協助林某英登記每班會每期的中標金額、中標會員、會員收取會款情況等事項,為林某英“做會”提供幫助。經審計,四班會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5146340元,造成未標會會員經濟損失13284420元。經審理,被告人陳某咚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責令退賠集資參與人剩余經濟損失6069100元。 提示:近年來,部分群眾明知親友涉嫌非法集資,仍為其提供代收會款、出租標會場所、介紹會員等幫助行為,結果不僅可能面臨牢獄之災,還面臨巨額經濟賠償。案例三:“買會”高額回報有陷阱。2017年4月至2021年12月期間,被告人陳某華在長樂區金峰鎮吸收周邊鄉鎮不特定人員成立六班民間互助會,后發生倒會。在互助會經營期間,陳某華多次虛構他人賣會事實,以每期返還會員中標標金為誘餌,吸引會員張某文、陳某容等人或家屬向其買會。被告人陳某華共計騙取上述會員買會錢款3973940元。經審理,被告人陳某華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責令退賠集資參與人經濟損失15524810元。 提示:近年來,以虛構他人賣會事實、偷標會款等方式實施的集資詐騙頻頻發生,這些詐騙往往離不開“高回報”的承諾。群眾要提高防范意識,切記“天上不會掉餡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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