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應急管理局:山東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核銷管理辦法(試行) | ||||||||||||||||||||||||
| 2020-07-07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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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核銷工作,嚴格事故核銷程序,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等規定文件,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核銷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事故統計核銷按照從嚴把關和“先行填報、調查認定、信息公開、統計核銷”原則開展。 第四條 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應由事故發生地所在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報后24小時內歸口錄入“安全生產綜合統計信息直報系統”。 跨縣域的特殊行業領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由市級應急管理部門統計直報。 第五條 經調查認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由相關單位出具有效證明的,進行統計核銷。 (一)超過設計風險抵御標準,工程選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況下,由不能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災害直接引發的。 (二)經由公安機關偵查,結案認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壞、恐怖行動、投毒、縱火、盜竊等人為故意行為直接或間接造成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突發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釋放造成的肌體創傷)導致傷亡的。 第六條 經調查(或由事故發生地市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法定鑒定結論等文書)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安委會依據有關結論,以正式文件向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提出核銷申請。 第七條 核銷事宜應在事故發生地市級人民政府(或部門)網站等媒體上公示7日。收到對核銷建議有異議、意見的,應在調查核實后再作決定。公示結果應作為核銷申請的附件。 第八條 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收到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核銷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由調查評估統計處牽頭,會同政策法規處、有關業務處(包括?;繁O管處、安全生產基礎處、綜合協調處等)對事故核銷申請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經分管副主任審核、主任同意,報省政府安委會領導審簽,向有關市級人民政府安委會復函。 第九條有關市級人民政府安委會接到同意核銷復函后,應當及時辦理結案,并將事故調查報告及相關材料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備案,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同時上報應急部。 備案材料包括:事故統計核銷情況說明(含公示期間收到的異議、意見及處理情況)、調查認定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或由事故發生地市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法定鑒定結論等文書)及其公示結果等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條 按照事故統計聯網直報上報路徑,由縣級(或市級)應急管理部門通過“安全生產綜合統計直報系統”提交事故核銷申請,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在直報系統上及時予以核銷。 第十一條 對核銷的較大事故應通過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省應急廳)網站向社會公開,同時通報各市人民政府安委會。 第十二條對不同意核銷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有關市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依規繼續做好事故調查工作,并按有關規定及時批復結案。 第十三條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核銷和依法由有關部門調查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按照權限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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