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殘聯:關于殘疾評定的幾點說明 | ||||||||||||||||||||||||
| 2021-09-29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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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體有殘疾不一定就能辦理殘疾人證。身體有殘疾但程度較輕,達不到殘疾評定標準的,不能辦理殘疾人證。如:個別手指缺失達不到殘疾評定標準,只有拇指全缺失或其他四指全缺失的,才可達到殘疾標準,等等。 2、身患疾病不一定等于殘疾,只是致殘原因之一。殘疾類別有肢體、智力、精神、聽力、言語、視力、多重七類。只有疾病影響身體功能,經一年康復期后,仍在精神、生理或人體結構上存在上述七類功能障礙,并達到殘疾評定標準的才可以申請辦理殘疾人證。如,胃切除、脾切除、肝切除等器官切除不一定夠殘疾標準,經治療康復一年后,仍造成四肢或軀干的功能障礙,在達到一定程度后,才算殘疾;燒傷,但未造成四肢或軀干功能障礙的,達不到殘疾標準;因相關神經性疾病造成的疼痛,不屬于七類殘疾范圍。 3、視力、聽力殘疾均指雙眼或雙耳而言,以較好一邊為準。如,僅有單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于0.3,則不屬于視力殘疾。 4、視力、聽力和言語的殘疾評定以現場檢查結果為依據;肢體殘疾評定除明顯的肢體功能缺失外,申請殘疾評定必須攜帶一年前的病歷或以現場檢查為依據;精神殘疾評定以縣級以上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依據;智力殘疾一般以智力水平測試值為依據(相關測試結果以市級以上醫院檢測提供為準)。 5、殘疾評定是對當前(評定時)肢體、智力、精神、聽力、言語、視力、多重等七類功能障礙的客觀認可,由專業評殘醫生根據中國殘聯制定的《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結合個人身體狀況和功能影響程度嚴格進行評定,唯一依據是身體的功能障礙情況,以前所受傷(病)輕重不作為最終評定依據,不以個人感覺、要求、個人期望值為依據,與個人家庭貧富程度、社會貢獻、職業等因素也沒有關系,更不是扶貧和社會救助手段。 6、傷殘和殘疾不是一個概念,傷殘由人社、民政、司法等部門鑒定,不屬于殘聯業務。傷殘證和軍殘證不等同于殘疾人證,持傷殘證和軍殘證的,如需辦理殘疾人證,必須按照程序進行殘疾評定,符合殘疾評定標準的才能按程序發放殘疾人證。 7、輪椅、拐杖等殘疾人輔助器具配發的對象為戶籍在臨沭、貧困且持有殘疾人證的殘疾人,配發物品與其殘疾類別、等級相對應。其他因傷、病(或住院)等原因需要輔助器具的不在殘聯配發范圍。 8、對本人評殘等級有疑問的,可憑鎮街殘聯發的《殘疾證領取須知》、《殘疾評定未達標的告知》或《殘疾等級降級的告知》10天內向上級殘聯申請重新評殘,由縣殘聯代理審核手續材料上報,根據市殘聯安排統一組織進行復核檢查。 9、對他人評殘等級有疑問的,可向縣殘聯反映,我們將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保護舉報人的各項權益。為便于調查核實,請在反映問題時,提供具體事實或線索及聯系方式,以便我們反饋核實情況。對群眾反映與評定結果不符的,嚴格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10、殘疾等級不是固定不變的。一是由于傷病、年齡等原因,功能障礙加重,可按程序評定,符合標準的升高等級;二是由于傷病恢復、功能障礙減輕,或原來評定時把握標準不嚴或偏低,按程序評定后可降低等級乃至取消殘疾人證,都是正常的。殘疾等級變更可由本人申請、群眾反映、到期換證、殘聯例行抽查復審或有關部門要求復審,按規定程序進行評定調整。 聯系電話:6202280 聯系地址:臨沭縣殘聯組聯部(縣殘疾人康復中心北樓511辦公室) 郵編:276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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