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殘聯:市殘聯 市衛健委 市財政局 市人社局《臨沂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細則》 | ||||||||||||||||||||||||
| 2021-03-05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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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殘聯、衛生健康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民政衛生工作辦公室、財政金融辦公室、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 現將《臨沂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 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臨沂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全市殘疾人證管理工作,維護殘疾人合 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及其殘疾類別、等級的合 法憑證,是殘疾人依法享有國家和地方政府優惠政策的重要依 據。 加載殘疾人證功能的社會保障卡和殘疾人證電子證照在山 東省內同殘疾人證紙質證件具有同等效用,各級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殘聯等部門(單位)共同拓展其線上線下場景應用。 第三條殘疾評定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殘疾 人殘疾分類和分級》(GB/T26341-2010 )(以下簡稱殘疾標準)。 第四條殘疾人證堅持申領自愿、屬地管理、按照殘疾標 準評定核發的原則。 凡具有本市戶口且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肢 體、智力、精神及多重殘疾人,均可申領殘疾人證。 第五條殘疾人證管理工作應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 推進“一鏈辦理”,優化辦事流程,提高群眾滿意度。 第六條市殘聯、市衛生健康委按照職責分工,共同指導 縣級殘聯和衛生健康部門做好殘疾評定、殘疾人證核發管理等 工作。 市、縣(區)殘聯和衛生健康部門成立本級殘疾評定專家 委員會,負責受理殘疾評定爭議,開展殘疾評定醫師培訓和業 務交流。 第七條縣級殘聯和衛生健康部門根據醫療機構資質能力 和醫療資源分布狀況,共同確定本縣(區)殘疾評定醫院或者 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負責殘疾評定工作,并經市殘 聯報省殘聯備案。 指定機構根據《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實施手冊》 規定的資格條件確定殘疾評定醫師,每類殘疾評定醫師不少于2人。 市殘聯、市衛生健康委建立殘疾評定指定機構目錄和醫師 (專家)信息庫。 第八條縣級殘聯負責殘疾人證的申辦受理和核發管理等 工作,具體負責協調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從本地或異地抽調經省 備案的指定機構,開展殘疾評定、殘疾人證定期核查、到期殘 疾評定、殘疾人證違規持證清理、殘聯系統工作人員及親屬持 證備案等工作。鄉鎮(街道)殘聯可受縣級殘聯委托,開展殘 疾人證申辦受理、發放等工作。有條件的縣(區)可推動將殘 疾人證申領納入村(社區)便民服務幫辦事項。 第九條辦理殘疾人證免收工本費和殘疾評定費。縣(區) 財政局按照每位殘疾人20元殘疾評定費和5元工作經費的標準 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有條件的縣(區)可根據當地實 際適當提高預算標準。其中,因殘疾評定產生的掛號、殘疾評 定、檢查等費用從殘疾評定費中列支;上門辦證、殘疾人證印 制、郵寄等費用從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或者鄉鎮(街道) 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和3張兩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證件照片。 申請智力、精神類殘疾人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殘疾人證的, 須同時提供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申請人和法定監護人在同 一戶口本的無需提供)。 第十一條 縣級殘聯或者鄉鎮(街道)殘聯接到申請后, 核對申請人身份及相關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 殘疾人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 疾評定表》(以下簡稱評定表)。受理人在評定表照片上加蓋 公章或殘疾人證辦證專用章,將申請人信息錄入中國殘疾人服 務平臺殘疾人證系統(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系統),并告知申請 人殘疾評定的具體時間、地點等事項。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全的,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條申請人有下列情況的,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不符合申請主體資格; (二)不同意對殘疾評定結論進行公示(申請人是未成年 人的除外); (三)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材料; (四)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殘疾評定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按時參加殘疾評定。因病因傷造成功 能障礙的(截肢、截癱、關節融合術后等無法恢復功能的除外), 原則上應在康復期滿1年后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提供相關 病歷資料。 未成年人及智力、精神類申請人在殘疾評定時應由監護人 陪同。 第十四條指定機構對申請人身份核實無誤后,應按照殘 疾標準作出明確的殘疾類別、等級評定結論,完整填寫評定表 并簽名蓋章。對不符合殘疾標準的,應在評定表中寫明評定意 見并注明“不符合殘疾標準”字樣。 申請人在殘疾評定中不予配合或者故意作假的,應進行必 要的醫學輔助檢查。 第十五條對生活不能自理且行動不便、無法到指定機構 進行殘疾評定的,縣級殘聯可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協調指定機構, 定期組織上門殘疾評定。其中,各縣區(除市高新技術產業開 發區外)上門殘疾評定頻次原則上每年度不少于2次,有條件 的縣區可以適當增加上門殘疾評定頻次;上門殘疾評定人數原 則上不少于3人(殘聯工作人員、評定醫師、基層干部或者家 庭簽約醫生)。 第十六條省內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請 人可向經常居住地殘聯申請異地殘疾評定,戶口所在地殘聯收 到殘疾評定相關材料后,根據殘疾評定結論核發殘疾人證。 第十七條申請人對殘疾評定結論有異議且理由充分的, 可在得知結論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市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申 請重新評定;如仍有異議,可在得知重新評定結論十個工作日 內向省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提出申請,由省殘疾評定專家委員 會組織重新評定,該評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八條殘疾狀況發生變化的,持證人可向批準殘聯申 請重新評定。申請同殘疾類別重新評定的,原則上應與上一次 殘疾評定間隔一年以上。 第四章 審核與發放 第十九條縣級殘聯對辦證申請材料、受理程序和殘疾評 定結論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 第二十條經審核符合規定的,縣級殘聯予以批準,按照 指定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論,核發殘疾人證。 殘疾評定結論不符合殘疾標準的,不予辦理殘疾人證,并 通過原受理渠道告知申請人,相關材料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為優化辦證流程,縮短辦證時限,按照政務 服務“容缺辦理”原則,臨沂市對殘疾人證公示環節進行后置, 實行“先審核后公示”制度。 殘疾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應在申請人戶口所在的村 (社區)或縣級政府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 日。申請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則上不予公示。 公示期內有實名舉報的,要在三十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完 畢,并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分別給予注銷、調整或保留原評定結 論。 第二十二條殘疾人證辦理從殘疾評定到批準核發,一般 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鼓勵有條件的縣區通過優化流程、縮短 時限,實現殘疾人證“立等可取”。 第二十三條縣級殘聯通過原受理渠道或者郵遞等便捷方 式,將殘疾人證發放至申請人。通過郵遞方式送達的,不得向 申請人收取郵遞費。 第五章 證件管理 第二十四條殘疾人證有效期十年。距有效期滿三個月內, 持證人應向批準殘聯申請換證,同時將原殘疾人證交回。殘疾 人證有效期滿未更換的,批準殘聯應在期滿當月告知持證人; 逾期仍未更換的,批準殘聯應于次月在殘疾人證系統中將其標 注為凍結狀態。 第二十五條殘疾人證污損、影響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 準殘聯換領。 第二十六條殘疾人證遺失的,持證人應及時報告批準殘 聯,并按照“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要求,在簽署《殘疾人證 丟失個人承諾書》聲明作廢后申請補發。 第二十七條殘疾人證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持證人可向 批準殘聯提出變更申請,經審核同意的予以變更。 第二十八條殘疾人戶口遷移的,須同時辦理殘疾人證遷 移手續。省內跨縣(市、區)遷移戶口的,可憑殘疾人證、居 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向遷入地或者遷出地縣級殘聯申請殘 疾人證遷移。跨省遷移戶口的,到戶口遷出地縣級殘聯開具殘 疾人證遷移證明。 遷出地殘聯應將申請表、評定表、公示等檔案材料移交遷 入地殘聯,同時留存復印件備查。遷入地縣級殘聯對原殘疾評 定結論有異議的,可要求持證人重新評定。 戶口遷移后未辦理殘疾人證遷移手續的,原批準殘聯可于 戶口遷移次月在殘疾人證系統中將其殘疾人證標注為凍結狀 態,辦理遷移手續后改為遷出狀態。 第二十九條符合下列情形的,批準殘聯應及時辦理殘疾 人證注銷手續。 (一)持證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監護人、親屬或者所在村(社區)應在一個月內,持有效身份 證件和死亡證明材料申報注銷殘疾人證;縣級殘聯也可根據與 有關部門交換的相關數據,經核實后予以注銷; (二)持證人殘疾狀況發生變化,經殘疾評定不再符合殘 疾標準的; (三)持證人本人或者智力、精神殘疾人及未成年殘疾人 的監護人申請注銷殘疾人證的; (四)持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按照批準殘聯要求進行重新 評定超過六個月的; (五)殘疾人證被凍結超過六個月的; (六)其他應注銷的情形。 殘疾人證注銷后,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三十條建立殘疾人證動態核查機制。批準殘聯應結合 入戶調查、走訪探視、到期換證、“兩項補貼”申領、保險代 繳等工作,建立以殘疾人“兩項補貼”受惠群體為主,以實名 舉報為輔的殘疾人證審驗核查機制,原則上每年各縣區動態核 查比例不低于殘疾人數據庫總人數的0.5%。 持證人殘疾狀況發生明顯變化、與殘疾人證內容不符的, 屬于上級殘聯專項整治范圍的,被實名舉報的,或者存在辦理 程序不規范、檔案資料不完整等情形的,批準殘聯可要求持證 人重新評定,并根據評定結論注銷或者重新核發殘疾人證。 第三一條縣級殘聯應加強和規范殘疾人證檔案管理, 對申請表、評定表、公示結果及殘疾人證管理中形成的文書材 料,實行“一人一檔”管理,長期保存,并逐步實現電子化管 理。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通過中國殘疾人服務平臺、山東省 殘疾人服務網或者“愛山東”APP、“齊魯助殘通”APP等,自 行提交新辦證、變更、掛失、殘損換新、遷移、注銷等服務申 請,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或者鄉鎮(街道)殘聯應及時予以受 理。有條件的地方可推行“網上預約”“一網通辦”等,提高 殘疾人證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 責任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各級殘聯和衛生健康部門應加強對辦證工作 人員、殘疾評定醫師的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 (一)建立殘聯系統工作人員和親屬持有殘疾人證備案機制。 各級殘聯要抓好工作人員及親屬持有殘疾人證備案制度的落實 工作,負責做好辦證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辦證工作人員應恪 守“人道、廉潔”職業道德,嚴格遵守辦證紀律,對因制作、 核發、查驗殘疾人證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和 防泄漏責任。 (二)加強指定機構和殘疾評定醫師管理。各級衛生健康 部門要加強對殘疾評定工作的業務指導,負責做好指定機構和 殘疾評定醫師隊伍的管理工作。指定機構應將殘疾評定納入日 常業務管理范圍。評定醫師應恪守醫德醫風,客觀、公正、規 范地進行殘疾評定。 (三)在殘疾人證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 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省、市殘聯負責做好殘疾人證核發、使用、 管理等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殘聯應向社會公開殘疾人證申領政策、辦理程序、服 務時限和監督電話。 第三十五條殘疾人證管理工作實行審批責任制和終身負 責制。在殘疾評定、殘疾人證核發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 務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殘疾評定弄虛作假的; (二)違規辦理殘疾人證的; (三)刁難殘疾人、故意拖延辦理的; (四)泄露殘疾人個人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條殘疾人證只限持證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 不得轉借他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殘聯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細則未 盡事宜,按原規定辦理,如有與原規定不一致之處,以此細則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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