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環罰字[2018]082021號張臨(臨沭縣順風養殖場經營者) | ||||||||||||||||||||||||
| 2018-09-28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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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沭環罰字[2018]082021號 張臨(臨沭縣順風養殖場經營者): 營業執照注冊號:37**************3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注冊號:371329600218410) 地址:山東省臨沭縣店頭鎮前細柳村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8年8月1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國家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的規定。 我局于2018年8月24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沭環罰告字[2018]082021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沭環聽告字[2018]082021號)告知你(單位)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你(單位)“建設項目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已配套建設污染防治措施并投入生產”的違法情節,符合《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的“一般”違法程度,處罰裁量標準為“處2萬元以下罰款”。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壹萬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書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 2、責令立即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臨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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