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環罰字[2018]082521號臨沭縣優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 | ||||||||||||||||||||||||
| 2018-09-28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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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沭環罰字[2018]082521號 臨沭縣優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29MA3DB9MX90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鄭山街道辦事處南古新街 法定代表人:曹守清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8年8月2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環評文件部分章節及批復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規定。 我局于2018年9月7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沭環罰告字[2018]082521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你(單位)“年內初犯”的違法情節,符合《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的“一般”違法程度,處罰裁量標準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大寫)壹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書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 2、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15日內改正。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臨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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