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環罰字[2018]102221號臨沂華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 2018-11-14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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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沭環罰字[2018]102221號 臨沂華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913713290699526595 地址:臨沭縣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文興勝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8年10月1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監測報告、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2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沭環罰告字[2018]102221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沭環聽告字[2018]102221號)告知你(單位)聽證申請權。你(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你(單位)“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標準3倍以上”的違法情節,符合《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的“特別嚴重”違法程度,處罰裁量標準為“處6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柒拾萬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將罰款繳至銀行。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書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 2、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臨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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